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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Freeoz基本法的一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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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11-2011 08:02: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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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oz网站是一个不错的网站,让我受益非浅。不过不在移民方面,而在于移民后的方面。个人感觉,Freeoz在帮助移友方面,在提供申请咨询,提供等待时的精神支持,提供登陆时的参考,提供登陆后的创业,以及安居之后的乐居,等等多方面,起了很重要的精神及实质性的帮助。祝福Freeoz发展得更好,是为下文。有不当之处,请指正。

        关于一则追讨2万元欠款的公示,竟然还公示了半年之久还没解决,让我深感Freeoz就如一个正蹒跚学步的小胖娃,让人深感可爱,但高看一眼后,却发现它软弱无自保之力。

        而Freeoz对于注册之事,据说一直在不同的意见中拖延。个人感觉,其中或许与某些人的定位错误有关,这几天有时间,有心多打几行字,借Freeoz的网页,小谈一下个人看法。觉得我真是有用点心的,要给我加加分呀,谢谢!

        Freeoz在其基本法的第一章第一句中,我觉得出现了一个明显的、错误的定性词,这或许就预示着Freeoz的发展存在着很大的阻力。我不能说Freeoz的基本法是用错词,因为咬文嚼字之后,只要没有语法毛病,没有语句歧义,有字总有意思。这句话,或许真是创建人的意思。但我在标题用错误字眼,有两个原因。
        一是有警示意味,提醒有权人员会进来多瞄一眼;
        二是作为个人认识来说,我觉得应该是创建人写错,或者创建人虽然真的是“不赚钱”的意思表达,但我更相信,在创建人的长远目标中,是希望实现“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模式,因为那样的服务才符合Freeoz的宗旨意思。而Freeoz网站现在已经存在广告收入、会员捐款两项能盈利的项目了。所以,如果确实是“非盈利”,那么现在的做法,就是与创建宗旨背道而驰;而只有“非营利”的概念,才是符合现在的做法。但是在注册问题上的拉拉扯扯,却似乎让决策层又陷于“非盈利”与“非营利”的纠结之中。小谈拙见,请勿在看完之前拍砖。但欢迎没看完就加分。

        说说个人意见,或柏来多句,凑合着也算是原创了,如果有才,给加点分,呵呵,总要给点鼓励嘛!那些元老级人物,就别小里小气的啦。

        一、“非营利”是否等于“非盈利”

        “营利”“盈利”这2个词,读音相同,词义相近,有时还相通,所以极易混淆。例如“根据期刊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分为非营利性期刊和营利性期刊”。这是一句有语病的。看得懂么?

        1 关于“营利”

        在现代汉语中,“营”主要有4个释义:①谋求。(例词)营生,营救。②经营;管理。(例词)营造,国营。③军队驻扎的地方。④军队的编制。不少人望文生义,把“营利”的“营”理解为“经营”,这是错误的。“营利”的营,在这里取“谋求”意思。

        “营利”作为动词,意思是“谋求利润”。“邑里无营利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东观汉记•杜林传》);“此地的新书坊,大都以营利(而且要速的)为目的。”(鲁迅《书信集•致李秉中》)。

        现在,常用“营利”来强调一个组织或者团体的经济属性,如《经济法》对公司的解释:“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理》第4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盈利”,似乎是指扣除成本获得的利润。但细加究研, “盈利”只有一个意思,就是“收支相减之后的利润”。即可指单个项目,也可用于整个单位。

        简而言之,“盈利”就是赚钱,每个单项项目可以说这项目是否“盈利”,但对单个项目,是不合适用“营利”。整个组织、公司年终有结余,也可以说是盈利,也可以用“营利”。

     很多人未能充分理解“营利”与“盈利”区别的人,对这两个词颇有误解:一是认为非营利组织就应该是那种应该只注重服务的单位,不应获得盈利;二是认为组织盈利了,就是营利了。其实两种都是很不恰当的。误解了盈利与营利之间的差别。更有人强行曲解“非营利”为“免费”,这是非常错误的,是完全背道而驰的意思。而“非盈利”,解释“免费”或只收成本价,倒是更为合理。

        我觉得需要向Freeoz的管理者们传递这样一个我认为比较正确的信息:非营利性机构与其它任何公司、企业一样,依然要有自己的发展规划和盈利目标,没有盈利目标的机构是不可能得以长足发展的,而且机构盈利只要是为了其下一步非营利性事业,就应该支持。Freeoz目前的盈利项目,据公开材料,就是两项,一是会员捐款,二是广告收入。但是Freeoz也老是在叫苦,说没有资金而没办法改进,比如,没有办法更换更好的服务器等等。所以表相看来,Freeoz组织有盈利项目,但是整个组织运作,没有营利,或没有太多的利润。

        组织盈利,是通过不断进行服务领域的开发,用专业的理论作指导,采用专业的方法,在最大努力达成服务目标的情形下,获得更多更广泛的服务对象的肯定。以及在实施服务的环节中,更注重绩效管理与质量管理的衔接配合,让组织在业务上获拓展,在工作上有绩效,在管理上能更高效,在服务上能保证质量。如此,确保机构盈利目标得以实现,机构发展目标得以保障,机构的设立宗旨得到落实。这对机构,对社会而言,不是什么坏事,是一个利于专业领域群体的好事。


        目前,国内外有不少“非营利组织”,这个词是从英文“Non-Profit-Organization”翻译过来的。“Non-Profit”翻译成“非营利”是非常恰当的,因为按照国际惯例,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界定,首要一条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需要说明的是,主观上不以谋求利润为目的,并不等同于不产生利润。所以“非营利组织”不是“非盈利组织”。事实上,“非营利组织”可以是、而且常常是盈利的。

        我觉得必须要让每个Freeoz人理解盈利与营利的差别。有些Freeoz管理层有关人员、会员及有关网友说“早就知道非营(盈)利”,但其实往往是半通不通的,此营利非彼盈利,个中理念有较大的差别,没有专门的沟通指导,相信并不是每个人就能理解“营利”与“盈利”,更不知道非营利组织,为什么要盈利,以及在组织追求盈利的过程中,如何确保非营利宗旨?当然,还有一批追随Freeoz理念的人的待遇问题,难道因为他们不理“非营利”与“非盈利”,就理所当然地让他们义务免费地辛苦付出么?这种“非盈利”类的人,宗旨就是不收费类的理念,虽然现在可以聚一批不食人间烟火信徒,但是在一个组织发展中,这样的理念必将导致服务质量的下降,最终让组织走向消失。

         非营利性机构。最典型的一个特征,就是,它不是追逐利润,它是追逐公共利益。

        Freeoz的设立,一定来自于几名激情青年的热情,但是在创立并发展到今天,Freeoz应当要看到,真正落实Freeoz的宗旨,不是设个网站,汇集一些精华贴就能解决的。但是同时也应当看到Freeoz发展壮大到今天的位置,自有其相应的品牌价值,但是虽然有一定的价值,要么认真定性为非营利,然后以更好的服务反馈广大移友,要么继续过着这种三饥两饱的日子。还有根本没有自我保护能力,连一笔小欠款,也在弱弱的追讨,在网站发个公告半年多了,还只是停留在发发泄愤贴子的阶段。

        关于服务宗旨,我觉得要真正落实好创立宗旨,Freeoz组织中有关人员的专业程度还是需要加强的,应当是要有偿的。否则,必将后继无人。

        如果我们强调“盈利”,也强调服务,那我们的“免费”又到哪里去了?Freeoz原先的工作理念,专业价值呢?这也就是对服务的理解。就我个人而言,我感觉在Freeoz上学到了不少东西,而且我相信我还将从Freeoz中再受益,所以我也愿意花这些精力来尽一份绵薄之力。因此,就收费而言,我个人觉得,在网站上查找资料是免费的,这就帮了很大的忙。但是在具体海运行李中,我仍然是存在很大的迷茫。我甚至心理还会畏惧与中国海关的通,还有我英文很劣,我极为担心我在悉尼码头时与澳州海关的交流。还有,我对行李很是心里没底,哪些行,哪些不行,哪些会被罚。简而言之,如果Freeoz提供一个收费1万(打个比方,或5000,服务的价格有待商榷)的移民海运帮助项目,我心里是非常愿意接受的,并且我觉得这是直接并且真正地帮了我很大的忙。而只要确定的收费价格,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Freeoz组织量力而行的服务拓展,我觉得就没有违背Freeoz设立宗旨。这种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设定的价格,有一个明显标准,就是远低于市场价格。

        价格的设定,有三种情况:一是贴钱;二是赚钱;三是宣传。项目的设定,相应的,也有三种情况:一是广大移民急需这种服务,这种服务收取的费用是低于成本的,是要从其它盈利项目中,用其它项目的利润来补贴的。二是这种收费项目利润较高,Freeoz虽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但考虑一定的市场因素,可以将价格设定到市场价的一半价位,但仍有利润。三是或贴钱,或不营利,但是为宣传需要。


        为什么要跟Freeoz管理层探讨“非营利”与“非盈利”的差别?这是因为我对Freeoz给大家,包括我在内的人,所提供的服务,感觉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同时,却又感觉Freeoz似乎无后继之力。我觉得,通过对非营利与非盈利的咬文嚼字分析,对“营利”与“盈利”的辩析,或许会让Freeoz的发展会更加明析一些。嘿嘿,如此,哪天Freeoz壮大了,在它的发展历史上,也留个咱这小猫猫的脚印。

        我们对“Freeoz应该而且可以获得盈利”这一重要理念要有充分认识,因为我觉得这个理念是Freeoz创建、成长,同时也是Freeoz管理层实践其章程宗旨的的重要保障。而这就体现在用词定性是“非营利组织”,而非“非盈利组织”。

        正确定位Freeoz是“非营利性组织”后,Freeoz在与服务对象在签定服务合同时,可以很心平气和、问心无愧地提出相应的服务费用,Freeoz的管理者也可以尽心尽力并且不会担心被其它人乱拍砖地考虑增加新的、更好的、更便捷的收费服务项目。同时,还可以在与政府部门等其它公益组织进行项目恰谈,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拓展免费或收费的服务范围。同时,也可以从工作实际出发,向政府或其它公益组织申请提出应给予的支持与资源,或资金投入。
免费的服务要有质量的保障,收费的服务绝对要有别于社会上的营利公司,要在工作环节上注重“服务”而非“利益”。我们只需明白,Freeoz要实行的这些投入与收费,本身而言,是用于下一步的服务环节中的。没有这些投入与收费,下一步服务、及相关“免费”服务,将难以实施。因此,盈利的话题,Freeoz不必回避,也不应当回避。同时,还应当让所有Freeoz会员理解盈利,其实就是让他们理解了组织为何要重视营销,为何要重视管理。因为,只有盈利,才会有长久服务的源泉,各版主、各义务服务人员才更有动力,不断提升服务技巧,节约服务资源,并最大限度地提高服务的产出效应。

        当然,我们强调盈利,同时我们也要明确“非营利”这一机构本质特征。强调“非营利”是Freeoz人在执行发展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服务对象上,我们应在“服务”上下功夫,而非在“营利”上下功夫。这个工作的落实,就能让原来也秉持“免费服务”理念,但却对“盈利”强烈排斥的一些同志,会真正地理解。同时也应该让那些元老们看到,你们对免费服务的扩展远远超出他们的希望。

    一个组织,它要生成,它要发展,它要壮大,它要有足够的实力去践行它的宗旨,它要持之以恒并越做越好,它就跟得其他企业一样,一定要提供最好的产品(对Freeoz来说,即咨询服务),要创建最佳的品牌(机构美誉度与知名度),但更重要的一点是,要获得一定的盈利空间。盈利空间,是确保一个组织有效长期运作的关键。依靠个把人的热情,是不可能有持久的动力的。当然,最重要的是保证组织机构的非营利性。以上原则,概括性地说,即不以损害组织工作人员的待遇和服务对象服务品质为手段,也不以过于市场化和利益化为手段而选择性区别性对待服务对象。

        总之,Freeoz在非营利的宗旨下,必须要取得盈利,必须要加强对外营销和内部进行管理,并应当将盈利惠及机构每一员工(如绩效奖励,员工生涯拓展和待遇改善等)。而Freeoz秉持非营利组织的宗旨,那必将惠及广大移民DIY人士。
我想,如果Freeoz的创始人,看到将来壮大的Freeoz组织服务了一大批中国DIY移友,他的心情应该也会非常愉快。我所理解的Freeoz的一种宗旨,应当是让那些想移民、并且是有条件移民的同胞,碰到困难时更容易解决,让他们在碰到非硬件困难时,Freeoz能提供帮他克服困难的帮助。


        Freeoz有宗旨,而落实宗旨靠的是行动,具体的工作是做出来的,服务说到底也有一个字一个字地打的艰辛,看到俺打了N个字了,最好加点分,给俺鼓励一下。

        基于以上理解,你可以更好、更明确地认同这个名词解释。

        非营利机构(或非牟利机构)(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是指不是为组织所有者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因此其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从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等,分别担任起弥补社会需求与政府供给间的落差。

        当然,今日社会中,有很多非营利组织有被称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因为多数非营利性组织,在除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企业界的私部门(第二部门)之外,形成第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

        非营利组织必须产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动的资金。但是,其收入和支出都是受到更国严格的限制的,各国会有相应的法规约束。非营利组织因此往往由公、私部门捐赠来获得经费,而且经常是免税的状态。私人对非营利组织的捐款有时还可以扣税。

        慈善团体是非营利组织的一种,而非政府组织也可能同时是非营利组织。


        关于非营利性组织

        很多东西看上去很美,最后却以失败而告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发展。
        相信一定有人懂得《美国国家地理》,但是你们懂得它的主办组织——美国国家地理学会,这是世界上最成功的非营利性组织吗。学会出版的一系列杂志在全球拥有超过5200万读者,仅旗舰杂志《美国国家地理》就拥有读者4000万,发行850万册。
  但是,创刊于1988年的在早期也像众多非营利性组织一样,籍籍无名、订户寥寥。20世纪初,国家地理学会的会员总数不过3600人,杂志不但经费捉襟见肘,还经常遇到稿源短缺问题。
  1905年,一件小事改变了《美国国家地理》。从某种执行上的观点,这件小事甚至是一个“小错误”。1904年12月,出版商打电话给当时学会唯一的编辑——吉尔伯托•格罗夫纳,告之次年1月的杂志还有11页的空白需要填补。时间非常的紧,但这位编辑手中并没有其他可用的稿件,山穷水尽之际,看到一个盖有外国邮戳的大包裹。因为包裹大,所以他下意识的就觉得可能这里面会有东西可以充实那11页。其实如果假设没有11页的空缺,没有一下急于寻找11页的内容,格罗夫纳概率大的行为是,他不会去拆那大包裹。但是,他拆了,那是俄罗斯皇家地理学会寄来的55张中国拉萨的照片。格罗夫纳情急之下,大胆采用了这些照片,稍加简短图说,就用来填补版面。
  当时,这一举动不仅是开创性的,更是离经叛道之举,在一本素以严肃著称的杂志中加入大量风光照片,格罗夫纳感觉自己可能会遭到解雇,干脆自暴自弃跑到俱乐部给自己“放假一天”。
  但是,1905年1月,《美国国家地理》一出版,就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甚至有人当街拦住格罗夫纳以示庆贺。
  这之后,摄影作品开始成为《美国国家地理》的撒手锏,也给学会注入了活力,学会的会员人数增长了3倍。 第二年,格罗夫纳抛开地理概念,甚至用整本杂志来报道自然世界,“用闪光灯和相机拍摄野生动物”。自此,野生动物摄影成为《美国国家地理》的一项传统。
  照片对杂志和公众的影响力起到了关键作用,两年时间内,学会会员从3000多人增长到两万人。
  一个巨人的成长,总是从小长到大的,没有一蹴而就的巨人。没有付出,难有收获。而Freeoz所属的互联网行业,从小变大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
  腾讯现在是一家多元化的公司,但在创业之初,它只是一个简单的通信软件QQ。
  百度,现在旗下拥有上百款产品,但在创业之初,它有只是一个简单的MP3搜索。
  新浪微博成为业内一哥,只是在于它发现、并实施了一个羊群效应:名人微博。
  网上卖服装的大佬凡客,其创业之初只是在网上卖衬衫。
杀毒后起之秀奇虎360,在创业之初,只是做了一个很没有技术含量、很不被广大厂商关注的聚焦点:查杀流氓软件

        Freeoz如果对精华贴,让原创作者处理编辑,或有关人员加以修改之后,随便有几本书。可以有
        百名移友DIY申请历程(这很有参考作用的)
        百名移友DIY搬家历程
        百名移友自驾游澳历程
        百名移友寻工历程
        十名移友购房历程
        十名移友建房DIY历程
        十名移友装修DIY历程
   

       上面的书,估计有不少人会想买吧。

       另外,个人觉得有好多项目是可以设收费盈利的:
      1、可以开设留学学校联系版块,办过留学的都懂,联系学校只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但被中国国内的无良中介搞得好象很艰辛一样,高价收费。我觉得这个完全可以参考国内留学移民收费的标价,然后半价或2折收费。
      2、移民、留学过渡房收费。新移民登陆后的临时居住点,一般为期两个月这样,完全可以在Freeoz会员中,征集部份自愿者,为初登陆澳州人士提供临时居住两个月的房屋。因为长登后的居所,各人有各人的情况。Freeoz以服务为宗旨,那么当然只提供过渡。当然,也适当收点费用。也给自愿者一点补贴。当然如果没有自愿者,也可以完全按市场行情代预订。收费有别于留学,视不同情况而订。只要是在网站上公开公平公正的公示操作,自然就是以服务为宗旨了。当然,一般市场行为,按市场价比较合适。这一项,也象找留学寄宿家庭服务一样,完全可以再转托给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但是一是价格稍低一点
      3、自建房监工服务,装修DIY服务等,哈哈,如果有自愿者,为有能力的人提供交流媒介。价格嘛,当然要收一点。当然只咨询,以咨询服务为主。
      4、代订机票服务、租车服务等等
      5、代订相关酒店预订服务
      6、接机服务(可以建议登陆人员随身带两条烟,这样在网站转让的价格,就足够付接机费用啦)
      7、还有一些维权咨询,当然,不是一骨脑所有都收,要量力而行,不是挑人,而是按收几个案件,办了几件就按报名时间再收几件,这样确保了工作量不大,又公平服务。
      8、清洁服务、搬家服务等等,联系若干服务质量好的,有好的就转求工信息,没好的,宁可不转。都是转有资质的人或单位,要量力而行。
      9、免费驾照翻译呀、考驾驶证陪驾呀等等



        Freeoz,现在只是一个不太起眼的移友网站。人气大至如《美国国家地理》的创建之初的订户。几年后,会成为非营利移民咨询巨型航母?并非遥不可及,期待,但并不抱希望,因为现在的议事方式很拖沓。

      口水说多了。简而言之综上所述,认为:《FreeOZ基本法》(2011 年 11 月 版)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款第一句

      1.1, FreeOZ属于澳洲华人移民网站,是一个属于公益性质的网站,也是一个非盈利性组织


       最后一个名词写错字,应该是“非利性组织”

     简洁归纳:
    非盈利性组织,不能有利润的组织。
    非营利性组织,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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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2kgo + 50 楼主辛苦了,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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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6-11-2011 08:56:46 | 只看该作者
非盈利性组织,非营利组织, NGO能不能开展收费项目,能不能产生利润。 这些全部已经讨论过了,已有共识,和你的观点一致。  But thanks anyway .   
谢谢指出中文字面瑕疵。目前因为想在悉尼注册,用得更多的是英语概念。(整个基本法已经全部翻译成英语)

Freeoz如果对精华贴,让原创作者处理编辑,或有关人员加以修改之后,随便有几本书。  ====》谢谢,早有此设想,但不是当务之急,当务之急是先搞论坛人气,找到足够的志愿者版主,形成良性互动。

好多项目是可以设收费盈利的    =====》谢谢,早有此设想,尤其是移民、留学过渡房收费。Miller猪头可能会很想和你握手,呵呵。 但,再一次,不是当务之急,当务之急是先搞论坛,找到足够的志愿者版主。

当然你可以说项目搞得好可以更快地提高人气,更快地找到足够的版主,类似这样的观点也都提过。 But thanks anyway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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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bourner1978 + 1 谢谢分享!
kk-11 + 2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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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6-11-2011 09:03:14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思路很清晰, 绝大部分都赞同, 另外真仔细, 这个词的确是错误, 担不是有意为之,也就是说, 几乎所有人都是当成"非营利"来理解的, 谢谢楼主来普及这个基本概念

不过真佩服你, 太能麻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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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11 + 20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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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6-11-2011 09:03:26 | 只看该作者
很有思想  。

帮我澄清了“非盈利”和“非营利”之间的区别。我以前的概念就是“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至于中文中的“盈”和“营”真得没有去较真过,以为只是翻译的问题。

对NPO感兴趣,楼主能否推荐一下有关这方面的书籍或资讯,入门级的就行,先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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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11 + 2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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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6-11-2011 09:06:16 | 只看该作者
还有一个常用错的词"非赢利",  其实也应该是想表示"非营利"而选错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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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11 + 20 谢谢!是的,非赢利与非盈利是可以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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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6-11-2011 09:10:06 | 只看该作者
刚才数了一下, 楼主为了给我们推敲普及这一个字, 写了7636字, 含空格则为8300+字, 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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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11 + 20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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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6-11-2011 13:38:04 | 只看该作者
也是感动于楼主。

以前也确实没有对“非盈利”和“非营利”仔细鉴别。
这样看来,大家几乎都认为应是“非营利”。

用搜狗拼音输入“FEIYINGLI”的时候,出来的是“非营利”、“非盈利”、“非赢利”。
当时没有多想细想,就随便挑了一个,以为这几个词的含义应是一样的。

有时,特别是在讨论的时候,还忘记了以前挑的是哪个词,后面就没有挑前面的词,就挑了别的词。
就是说前后挑的词不一样。


楼主对发展网站有这么多的点子,虽说我们大多以前也探讨过,但我们是管理者,想到这些、探讨这些是很正常的。
但是,楼主作为一个普通的网友,能够这样想,非常不容易。

很感谢楼主。

这样的帖子,令人肃然起敬。

欢迎继续理性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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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11 + 20 谢谢分享!
Ray和Wendy + 20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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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6-11-2011 14:34:4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kk,把这2个我们都没仔细区分的概念解释得这么清楚。

我们确实不排斥盈利,但肯定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你说的大家以满腔热情作为投入论坛运作的支持,无法长久,我们也确实存在这样的困难,让为论坛服务的义工有一定报酬当然是理想的状况,但那肯定不是FreeOZ短时间内能实现。

现在我们计划成立的NGO组织,首先要解决的是论坛的实体化,为的也是将论坛的运营一步一步走上规范的道路,摊子不能一下子铺得太大,所以线下的活动,我们会考虑自身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许可才会去做。

不管怎样,非常感谢kk让大家再一次思考FreeOZ的未来应该怎么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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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6-11-2011 15:24:08 | 只看该作者
差不多一年以前,我写的一个类似观点:
原帖在这里        http://www.freeoz.org/ibbs/viewt ... id=40010#pid3208168

什么是NGO,NGO的目的
NGO并不是“不产生利润”的组织,也不是“不追求利润”的组织,而是“目的不是利润”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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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bourner1978 + 1 恭喜你!
眼镜高个子 + 20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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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6-11-2011 16:19:14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中,又出现了“NPO"和”NGO"两个概念,我想很多人对此又是比较模糊的,楼主是否再给我们指点一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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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7-11-2011 14:37:2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athytzy 于 26-11-2011 17:19 发表
这个帖子中,又出现了“NPO"和”NGO"两个概念,我想很多人对此又是比较模糊的,楼主是否再给我们指点一二。谢谢!


      NGO与NPO

      1、NGO
      NGO一词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缩写,汉语直译为“非政府组织”。,但它并不等同于“不是政府的组织”,如企业不是政府组织,但它绝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非政府组织。同样,NPO汉语译为“非营利组织”,它也不等同于“不营利的组织”。如政府是不营利的组织,但它也绝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非营利组织。
      在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流话语的国际文献中,NGO常常指的是发展中国家的民间组织或非营利组织,它们强调的主要是这些组织同发展中国家较多存在的集权政府的区别,从而带有更多的政治方面的含义。
      关于NGO概念的界定,在国际上没有普遍的共识。目前中国学界对NGO的定义,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三种:
      1、广义的NGO是:指政府和营利的企业之外的一切社会民间组织,它在外延上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它组织(含单位内部的、以企业形式登记的、未登记的社团等);
      2、狭义的NGO是:指严格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社会组织,即官方概念里的民间组织,在外延上就只有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组织(还有一种看法是仅仅把那些纯民间的草根组织视为NGO,而把那些有政府背景的都排除在外)。
      3、中间的定义:是在广义的外延上去掉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但目前中国在使用NGO的概念的时候,主要是指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如红十字会、希望工程、残疾人联合会、志愿者组织,以及各类基金会等等。这或者可以称为狭义的NGO概念。
      学术界对NGO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这里我们采取目前学术界应用比较多的一种定义,这种定义认为:非政府组织是依法建立的、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自主管理的、非党派性质的,并且具有一定志愿性质的、致力于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的社会组织。
      大体上,“非政府组织”指的是那些独立于政府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志愿性的社会组织。NGO关注的往往是社会公共性的问题和人类共通性的问题,比如贫民救助、贸易公平、环保、反战、反核等等,这些问题所涉及的一般不是个人利益、组织利益或者国家利益,而是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人类的共同利益。
      中国民政部所采用的正式官方分类,是将民间非政府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进一步分为基金会、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联合性社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一步分为教育类、科技类、文化类、卫生类、体育类、社会福利类等,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级别区分为全国性组织和地方性组织。学者们也对中国民间非政府组织进行了各自不同的分类。

      2、NPO
      NPO一词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缩写,汉语直译为“非营利组织”。这个概念的产生晚于NGO,大致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之后兴盛于全球。
      这种组织形态是应起源于工业革命中出现的社会不平等现象。“非营利组织”的出现被理解为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产物。它的原义指的是,由私人为实现自己的某种非经济性愿望或目标而发起的各种各样的社会机构或组织。不仅包括基金会、慈善筹款会等公益类中介组织,也包括社交联谊、互助合作、业主和专业协会等互益类组织,还包括私人创设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艺术团体、博物馆、研究机构等服务类组织。美国甚至把教堂也归入NPO
      在美国,我们听到的解释是:这个词最容易划清公益组织与企业组织的界限,不管各类非营利机构之间有着多么大的不同,但是“非营利”可以概括他们的共性。美国人不把非营利机构称为NGO,即非政府组织,因为美国的公益组织几乎都是私人办的,所以没有必要叫做NGO
     “非营利”的含义,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无利润,更不是不讲经营之意,而是一个用以界定组织性质的词汇,它指这种组织的经营、运作目的不是获取利润。非营利组织是政府以外的为实现社会公益或互益的组织。

      目前,国际上较广为接收的是美国研究非营利组织的专家、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M .Salamon)教授在它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中的界定。莱斯特.萨拉蒙指出,非营利组织有六个最关键的特征:
      l、组织性(正规性);即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是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独立法人;
      2、民间性,即非营利组织在组织机构上独立于政府,既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员来主导;
      3、非营利性,即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非营利组织可以盈利,但所得利润必须用于组织使命所规定的工作,而不能在组织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中进行分配
      4、自治性,非营利组织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自己管理自己的活动;
      5、志愿性,在组织的活动和管理中都有相当程度的志愿参与,特别是形成有志愿者组成的董事会和广泛使用志愿人员;
      6、公益性,即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

      非营利组织形式,在不同国家以及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叫法,比如“非政府组织”、“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等等。 在某些国家,非营利组织的概念涵盖“非政府组织”,但在某些国家两者有区别,有些国家相互有交叉
      莱斯特.萨拉蒙教授则把非政府组织(NGO)看作是非营利组织(NPO)的一部分,他在上述非营利组织的六个特征之外另加两个特征:非宗教性(活动不是为了吸引新信徒)和非政治性(不卷入推举公职候选人)。
      世界银行把任何民间组织,只要它的目的是援贫济困,维护穷人利益,保护环境,提供基本社会服务,或促进社区发展,都称为非政府组织。尽管这样,人们还是经常把这两个概念互换使用。当然,这并不是错误,不是混淆两个概念,因为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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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7-11-2011 15:04:2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 kk-11 的帖子

解释得非常清楚,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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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7-11-2011 17:31:0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Ray和Wendy 于 26-11-2011 16:24 发表
差不多一年以前,我写的一个类似观点:
原帖在这里http://www.freeoz.org/ibbs/viewthread.php?tid=934537&page=1&fromuid=40010#pid3208168
      什么是NGO,NGO的目的
NGO并不是“不产生利润”的组织,也不 ...



看了Ray和Wendy给的链接的贴了,说实话,我觉得Ray对何为NGO,什么是性质,什么是营行为,什么是志愿行为等等,很多概念是混为一谈的。我的观点会比你明确得多,我看问题,比你清晰一点是有。呵呵,我看了链接,但我只看第一页,太多了,而且到后来我觉得问题似乎来来去去就是那么几个。我觉得只要在前面关于组织性质、组织运行结构等几个问题一一理清概念区别,分清主次轻重,就不会陷入往往复复的无休止讨论。

看贴后,觉得Ray只是在说“非营利组织不是“不产生利润”组织”这句话上,是同样的观点,但是仅仅只是会说这几个字相同的同一句话而已,因为在这句话的分解中的多层意思中,我觉得我们是差别非常大。而且是有明显区别。




      Ray在(http://www.freeoz.org/ibbs/viewthread.php?tid=934537&page=1&fromuid=40010#pid3208168)1楼中说
      RayNGO工作了两年。

      佩服!


      在3楼时说:Ray在感叹论坛里还是有认真的志愿者版主之余,决心自己也自愿一回,码一些字出来,这是我写这个帖子原因。
      1,什么是NGO,NGO的目的
       NGO并不是“不产生利润”的组织,也不是“不追求利润”的组织,而是“目的不是利润”的组织。
       那么NGO的目的是什么呢?除了利润,什么都可以追求。例如Ray现在工作的NGO的目的就是为澳洲土著和岛民争取权益的。
       2,NGO的基本运作
       一个NGO有了目的,就会产生支持者。NGO为达到目的而做的工作,要不就是被支持者感受到,要不就是被支持者听到。于是支持者就会觉得这个组织不错,有效率,有办法,有热情等等,进而以各种形式进行“支援”。支援的主要形式有捐款,志愿者,买特定商品,帮忙扩大影响,发展新支持者等等。


      Ray说得比较简单,我觉得Ray可能并没有真正去设想什么是“目的不是利润”。从他对NGO基本运作的理解来看,我认为他对目的不是利润并没有真正理解。因为一个组织要发展,就必须要有利润,没有利润是不可能发展的。这种利润大约有这几种情况吧。
      1、是如Ray所说的,志愿者的支援,当一个组织壮大到有非常多支援者时,这些支援者的“支援”会产生实实在在的收益。
      2、盈利项目,有一些收费的,不是贴钱的,而是单个项目有盈利的。
      3、争取的政府专项资金支持。
      大体如此,我没有做过专门的研究,但是我自已觉得我应该比Ray看得更透彻一点。虽然我没有在NGO工作过。

      另外,我只是说说我的观点。我对澳州的法规是不了解了。个人灌水纯属一时有光而为,我要声明我说的,只是一家之言,并不是引用法规。


      这仅仅是个人观点。我认为,任何一个组织,包括非营利机构,都应当懂得生存是硬道理。生存不了,走向消亡只是迟早的事。所以,没有利润的追求,就不可能有持久的落实服务宗旨的行为。
      所以NGO应当要追求利润,只是不能以追求利润为企业的目的。这句话似乎有语病,但是真正理解了,就不会了。
      1、NGO应当要追求利润,因为有利润就有发展,有利润就有服务,有利润往往可以让服务质量更高。追求利润中,即有单个项目的追求,也有对整个组织会营利的追求。不以营利为目,不是说组织就不追求利润了。
      2、不能以追求利润为企业的目的。要理解这一句,首先要懂得,任何组织经营获取利润后,有两情况,一是股东分成,二是用于继续投入。
      用Freeoz打个比方,我认为Freeoz的CEO要做到两点。一是要保证原有服务质量,要改善并提高服务质量;二是要进一步增加服务项目;三是要让Freeoz营利。
      Freeoz的拥有者则要做到2个,一是审核CEO的决策是否有助于更好的落实服务的宗旨;二是将CEO经营所得的利润,不用于股东分红,而是用于以进一步提高服务为目的原有项目或新增项目上。

      简单言之,就是Freeoz的拥有者、最后决策层,是没有分红。但是Freeoz的CEO必须要有营利的追求。这虽然是有点矛盾。但是我们应当理解,没有利润,就没有发展。没有利润,也就保证不了服务质量。直接说,就是没有利润,就是半死不活,超过超拮据,服务不断下降。直至消失。

      我是这样去理解非营利的含义。
      一股东。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地的具体的落实,就是Freeoz的所有拥有者不能从Freeoz的所得利润中,得到任何分红。股东只是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投票决定。
      二个人。这个个人是包括股东,我所指的个人,是指在组织中工作的任何人。大至分为志愿者、聘请的专业工作者、监督人员、CEO。分别解释
      1、志愿者:就是义务工作的人员,但是别人义务工作,不代表Freeoz就没有任何补贴,比如路费,比如工作时的工作餐,甚至有些比如是需经通宵工作的情况时,晚上至少要考虑打地铺的工具。虽然志愿者提供了免费的义务工作,但是作为组织者方面,应当要考志有些必要的合理补贴。或如由志愿者管理的版主,应当给于相应当上网时间的网络补贴。
      2、聘请的专业工作者:比如特定的聘请的版主,要有工资,因为他不是志愿者。但为了做到更专业的服务,而把某些比较重要的版块的版主,用于招聘。还有组织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比如组织秘书等,这些应当是要聘请的,你可以有一些志愿者,但是绝对不能让志愿者代替组织的常设机构。
      3、CEO:这是组织的一个具体执行人,前面有说掌舵,现在觉得讲掌舵是错的,应当是执行的最高人员。CEO应当是以高效管理组织,提高组织服务质量,同时也应当使组织有更好的营利情况,CEO要追求营利,只是股东不获利。CEO的营利是为了更好的发展。
      4、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应当由股东选举,是股东的一种常设性的监督CEO执行是否符合组织宗旨。这监督人员可以从股东中选出,也可以是股东之外的人。我只是说如果是这样的岗位的人,也是领工资的常设机构工作人员。
      5、财务管理人员,这个是很重要的。因为国家对财务的相关规定,需要财务人员具体落实。比如哪类项目投入的资金的比例,哪些能算成本支出,哪些支出是不符合规定的等等,当组织规范化后,财务人员是非常关键的。
      6、股东,股东不分钱。或极少比例的分成。一般情况下,国家会有相关的财务规章的。这个才是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的关键所在。


      Ray在4楼时说小型NGO的几个职能。
      1)委员会 ---- 相当于议会,决策机构和职能监管机构
     2)目的实现部门 ---- 处理和NGO的“目的”相关的一切事情,并负责告诉社会和(特别是)支持者:“我们在干活,我们的成果如下。。。我们还会。。。。因此请继续支持我们!”
    3)会员管理 注册,更改信息,注销,催会员费等等
     4)财务 ---- 管钱

      我认为漏了两个最重要的
      1、发展部门,必须要有专门的人员,才能对一些具体的项目进行运作。委员会是领导监督机构,目的实现部门是落实服务宗旨的机构,会员管理只是程序性的,财务不用说了。没有发展部门,没有一些专业人员的策划,Freeoz很难有更好的项目推出,很难有更大的盈利空间,简而言之,发展部门,就是如何去赚钱。而委员会是确保赚钱的行为不违背宗旨,以及确保赚到的钱用于落实宗旨。
      2、CEO。群龙无首,那就每个人都是决策者,你不听我,我不听你。任何事也做不了。明确决策执行,即使手下不同意,个别股东不同意,也是必须执行的。但是可以向委员会等监督部门反馈,可以按照章程规定的相关方式,进行发起投票否决等等,这是组织的监督机制问题,这是组织成立后的内部组成问题。
      当然,还有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等,比如电脑技术方面的。


      Ray在5楼时说 NGO 的发展

      如果会员增加,影响力增加,小型NGO会增加或改进一些职能,成为一个中型NGO
       1)目的实现的职能由几个团队分别承担(增设媒体联系团队,各类文章信件标语横幅等制作团队,法律团队,商业团队等)
       2)增加出版物编辑制作团队(独立出版物,NGO内外的内容都包括)
       2)增加后勤保障团队(行政,IT)
       3) 会员数据库管理(否则几十万会员管不过来)

      这个就是我说的发展部门,我觉得发展部门有别于“目的部门”。因为发展部门是以营利为目的,是专业的人员,是专门要在市场经营中取得更大利润空间的一个团队。
      我理解的目的实现团队,应当是服务团队,这个部门是花钱部门。
      不论大还是小,都应当要设发展部门。而编辑制作这些,是发展部门与目的实现部门共同讨论制定。因为出书要钱,但是卖书可以赚钱,但是送书是服务内容。反正,这些是具体运行管理的事情了。



      Ray在6楼时说:NGO存在的土壤

      1)“捐”文化,澳洲人从小被灌输“捐是人生必做的事情之一”。(反正总是要捐,挑最顺眼的NGO捐!)
       2) 社会多样性,可以提出的目标非常多。只要能自圆其说,每个目标都会有人支持
       3) 社会整体富裕 (记得韩寒还是谁说过,搞慈善帮助别人,就是吃饱了撑着的人找个乐子)

      个人认为,所谓的发展部门,并不是就命名为发展部门,而是要有这样职能的部门设置。而盈利中,很大一件是幕捐,这也就包括宣传扩大影响。包括对个人进行号召捐款,也包括游说政府部门取得专项资金,也括游说一些大型企业进行捐赠。比如联系棉被厂,发起给贫穷移友添床被的活动等等。
      我认为可以在澳州企业中宣传争取捐款,但是我认为在澳州人中宣传争取捐款,不是太恰当。可以做,但是一定要有度,不要让人觉得怎么中国移民就需要捐款。我觉得更应当宣传中国移友的作用,宣传Freeoz某些服务对澳州产生有益的影响,这样去募捐。对澳州人募捐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因为,做得不好,效果适得其反。
      至于社会多样性、共同富裕,这太远了,等Freeoz壮大到巨型航母的非营利性组织时,估计也没有达到能讨论整体富裕的问题。



      Ray在6楼时说:Ray想象中,NGO是如何于Freeoz 论坛结合的。

      1)NGO和论坛是战略伙伴,没有从属关系
       2)Freeoz论坛里所有的合法内容的版权,自动转交NGO (有盗版的由NGO出面交涉,NGO以论坛内容充实自己的Mail out)
       3)原来捐给论坛的捐款,如捐款人愿意,可以转作(或部分转作)向NGO的捐款。
       4)在Freeoz上发广告的,经NGO认定服务好,信誉好的,可以自愿转为“赞助商”。以适当形式(金钱或服务)对NGO进行“支援”。(赞助商数目极为有限)

      这个我有很大的不同意见。
      1、Freeoz 论坛本身就应当把自已定位于是NGO组织。这第一点Ray概念不明确,因为NGO只是一种组织。无论Freeoz 论坛是如何确定自已组织的性质,与其它NGO组织应当是合作关系,不应是从属关系。如果是从属关系,那么只有一个可能,就是Freeoz 论坛作为其它NGO组织的一个组成部门。只有内部关系,才是从属关系。
      2、我对第二点,更是不同意。除非Freeoz论坛是某个NGO组织的内设机构,要不然,不存在自动转交。交且这一条很模糊。自动转交NGO?转交哪一个NGO?转交哪一个种类的NGO?
      个人观点,Freeoz应当依法成立,独立法人。Freeoz的合法内容的版权,可以通过委员会会议根据章程而授权相关的NGO及另外一些符合宗旨的机构使用。对于盗版事情,要坚持几个处理方式。一是寻求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NGO,寻求帮助。二是量力而行,出面交涉。三是区别侵权对待,对比较大型的企业的侵权行为,应当在咨询相关法律界人士后,学会保留证据,再穷不能穷证据。对比较小的,比如就五六个人的什么网站侵权的,也不必一一计较。对大的企业要认真,这是因为大的企业影响比较大,盗用Freeoz的版权,可以为他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而因为他比较大,我们完全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量力而行,进行反击。这种反击,即是维护自已利益,也是一种扩大Freeoz影响力的宣传
       3、关于捐款的处理。我很是理解不来。难道Freeoz的捐款太多了,多得自已都用不完吗?简单说一句专业性的意见。Freeoz的捐献者,捐款给Freeoz后,钱的属性属于Freeoz。那么Freeoz对这钱的使用,就应当符合Freeoz自已的章程规定。讲符合宗旨太笼统了,最通俗的说法,就是要符合章程规定。
      《FreeOZ基本法》(2011 年 11 月 版)第一条有这样的描述“FreeOZ主要针对广大申请移民澳洲的会员以及在澳洲的华人为服务对象”。如果我的理解是对的,那么把FreeOZ的资金捐给NGO,就是一个错误的、违背FreeOZ宗旨的行为。
      首先,不存在转捐,因为法律性质上,权属关系转移后,要再怎么处理就是所有人的权利。
      其次,NGO不是指某一个个体组织,而是泛称,至少就括如国际红十字会、援助非州的一些等等的组织。所谓的“转捐”是转捐给哪一个具体的组织?还是把要捐的钱平均分配后,给所有的NGO?哈哈,那一个NGO能接到多少钱的捐款呀?
      第三,如果是捐给澳州的牙病防治等NGO,或者Ray所工作的援助澳州土著人的NGO组织,无论捐多少,这种捐款行为是违背FreeOZ宗旨的行为。如果要说是转捐,那么就违捐款人的原有意思。因为捐款人也就是因为支持FreeOZ宗旨而捐的。通俗的话,这种所谓的转捐,很有可能违背原捐款人的意思。
      第四,只有捐给也是以“广大申请移民澳洲的会员以及在澳洲的华人为服务对象”为宗指的NGO组织,或者以这个为宗旨的某个单个项目,才是符合FreeOZ章程,符合原捐款人意愿的行为。
      4、关于第四点。不理解,为什么在Freeoz上发广告的,要让所谓的“NGO认定”?为什么在Freeoz上发广告,要转成对NGO进行“支援”?是对哪一个NGO进行“支援”?因为NGO是几十个、上百个的组织呀?


      Ray在8楼时说:
      5)论坛版主工作超过三个月,自动免费加入NGO,享受会员待遇(收到出版物之类)
       6)NGO对论坛版主的志愿者工作经验提供reference letter(对NGO本身的志愿者当然也提供reference)

      这个就更难理解了。所谓的自动免费加入NGO是什么概念?享受会员待遇,是指哪个NGO的会员待遇?如果是收到出版物这类,那是指收到什么出版物?
      很费解。因为我所理解的NGO,是指在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是指同一性质的所有组织。我觉得只要提NGO,就是指一个群体,不可能是特定指哪一个非营利组织。
      就类似于讲论坛一样。你说捐款给论坛,与要捐款给Freeoz论坛,这完全是两个具体本质不同的行为的。论坛少说了上百万个,你准备一个论捐1元钱么?如果我捐给Freeoz论坛,你就应当说是Freeoz的论坛,不能用“论坛”来代替“Freeoz论坛”,否则,不知所云。



      Ray在9楼时说:
      补充一句: NGO是一个nonprofit organization,也许还是一个charity. 要看具体目标设置了。
       但是,NGO也是有预算的,Ray胡思乱想一个大致预算出来:
      第一阶段 小小NGO 第0-1年
       委员会成员3人,每人捐款100刀。会员100人以下,平均每人初始捐款1刀。共400刀
       NGO全部工作youwentile委员会3名成员以志愿者身份分摊。400刀用于宣传资料,入会表格等打印制作,基本办公用品购置,信封邮票,post box租用费用等。
      第二阶段 小型NGO  1-2年
       会员200人,每人每年会员费10刀;赞助商10人,5人捐款100刀,5人提供商业服务。一年共有资金2100刀,并有基本的服务功能
       委员会成员3人,承担决策,人事和目的实现及组织工作。志愿者承担财务,论坛内容摘编,信函写作,会员管理工作(这些工作有人想做,因为做了就有local experence了)
       资金2100刀可以用于NGO自有的电脑,网络,信箱,网站等等
      第三阶段 中型NGO  2-3年
      会员500人以上,每人每年会员费10刀;企业会员20人,每人每年50刀会员费。赞助商20人,10人捐款100刀,5人提供商业服务。10%会员(即50人)自愿额外捐款50刀
       委员会成员3人,承担决策和目的实现工作。组织工作。志愿者承担财务,论坛内容摘编,会员管理工作
       资金9500刀,除继续购置资产以外,开始以合同形式外包部分职能,如网站设计,“目的实现”工作负责人,组织工作者等


      关于第一句。我的英文很差,嘻嘻,我就不再找google翻译了,跳过。
      关于第二个,预算。
      呵呵,首先说明一下,我写这贴是一路看一路写,觉得我有观点我就写,只是就事论是。
      关于预算工,我觉得Ray的想法比过于简单,过于理想化。也不合实际
      1、400刀的费用,要用于宣传资料,入会表格等打印制作,基本办公用品购置,信封邮票,post box租用费用等。不知道Ray有没有卖过具体的东西,有没有具体做过任何一个单位的后勤工作。因为400刀相对于Ray的任务,这很可怜的费用,觉得根本不可能完成。相应的,后面几个阶段的费用预算,我觉得费用与任务似乎不成比例。
      2、关于预算,我觉得不应当由局外人去定,应当由CEO定,委员会审批。我觉得应当这样一个结构。CEO提出经营的任何事情,包括网站的任何改变等等。而CEO关于网站改变、服务项目的增减、印书呀等等,有些项目必须报委员会通过后执行。有些是属于执行细节层面的,应当由CEO单独决定。
      所聘请的人员,由CEO决定,但是应当公告,对于版主更换等,CEO可以决定。但是有关人员认为不妥当时,可以提出申请,列明理由。交由专门的部门审理。
      不多说了,简单说,我觉得要跟一个企业一样,设立相应部门。而跟企业的最大差别就是,股东没有分红。


      ubuntuhk在13楼说:我们一直都希望能推动和FreeOZ关系密切的NGO组织成立,不过大家经验不是特别丰富,所以进度很慢

      我个人看法,进度慢,是因为管理人员都不懂得自已该做什么、要做什么。就象我在当务之急的观点中说一样,我觉得那名管理人员说的当务之急与不急的事,跟我是很不一样的。我一确定组织性质,二依法成立,三认真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四合理设置内部组织部门。不也就一步一步走了么?FreeOZ成到现在,N年了还没解决一个注册的问题。还纠缠在是私人所有,还是会员所有等等无足轻重的问题中,似乎分不清主次。



      Ray在14楼时说: Ray认为新建一个简洁高效的NGO已经不是件容易的事,因为一开始资源肯定是缺乏的,时间,金钱和热情都经不起多少消耗。
       加入论坛管理团队,在论坛内部推动NGO相当于老城改造---- 光那部《基本法》我看到就怕,更何况要遵照实施?
如果只是“推动和FreeOZ关系密切的NGO组织成立”应该是不需要加入论坛的管理团队的吧。

            同意,简洁高效,不容易做到。
      《基本法》,呵呵,有同感,我到现也看没几条,个人觉得基本法很杂。
      比如一个国家的法律,首先有宪法,这是最大法,所有国家的宪法都不长,美国的宪法更短,但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任何个、组织、机关、单位、团体,均不得违背宪法。当然,宪法的修改也就最复杂的。国家设有违宪法院。
      宪法之后,是各基本法,如《刑法》《民法》《经济法》这是不同领域的法律。这修改也是需要过复杂的程序。
      而国家的各部门,国务院,有国务院的法规。
      当然,国务院内部的,比如国务院办公厅,还会有办公厅的议事制度。

      参考法律的驾构。我看FreeOZ的《基本法》的感觉,简直就是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国务院的法规+办公厅的议事制度,由大到小,所有的都有一样。

      青山,在16楼说:
      和FreeOZ关系密切的NGO如何保证和FreeOZ的关系呢?如果NGO有一套决策班子,FreeOZ有另一套,那么到时候两个班子决策如果相反怎么办?这个问题我一直没想通。所以我一直在试图推动和FreeOZ为一体的NGO,但是至今没有走通。

      很想听听你的想法,一个和FreeOZ分开的NGO,如何保证和FreeOZ一直站在一个战壕里,而不是又一次分裂的开始?以中国人的特性,分开两拨搞成分裂是很有可能的啊。

      我的看法FreeOZ自已就是一个NGO性质的组织,你注册定性是NGO,你就跟NGO是一体了,因为NGO不是一个机构,而是一种组织性质用词。就好象动物、值物、人这样的分类,NGO就如动物,NGO中有好多种类型的,动物也是有很多种类的。
      至搞分裂,不同意见。这是由内部议事规则来决定的。学法律的人都知道,公正,是由程序保证的,不可能是由某个人的思想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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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7-11-2011 17:44:28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还是把论坛搞好 有人气

否则都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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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7-11-2011 19:08:4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ite 于 27-11-2011 18:44 发表
我觉得还是把论坛搞好 有人气

否则都是空谈


我觉得论坛现在已经有一定人气了。另外,如果不正视一些在组织发展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只会让问题发酵得更大。简单如权属问题,嘿嘿,你们现在不确定,论坛人气更旺时,到时看到相关的利益后,估计有得争了。没有程序,就没有公正。不先定性质、定议事程序,到时候都是元老,都有资格的人。但人心各不相同,起争执了,没个具有法律约束的议事规则来执行,四分五裂就是迟早的事。

不面对问题,就只有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消亡。但是这种发展的重要基石没定,如果将来起争执了,估计没消亡,也失了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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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2kgo + 50 楼主辛苦了,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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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7-11-2011 19:13:1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ite 于 27/11/2011 18:44 发表
我觉得还是把论坛搞好 有人气

否则都是空谈

老麦你有错了。 搞论坛有人气的多了去了, 搞花哨的就少之又少。  已经没啥人气再不弄点花哨往价值观和体制上下功夫,那就真没啥拿的出手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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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香油饼 + 20 mk再现江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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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7-11-2011 20:44:05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周天,但是Freeoz网坛还是很不好登陆,所以在word上打,打完,好不容易跳出回贴框框,呵呵,又不能全部显示出来,前面发贴回ray,一不小心按空格键,竟然把回贴发出去了,呵呵,好多用词没改,不太妥当。网页大半天也打不开,所以编辑也用不了,要是措词不当,下次改正。

       我是闲来无事,发现自已能小有见解的事情,就小灌水一下啦。先来个前言。

       我是25日下午5点多看到“非盈利”,小写了一下,还自以是地来个设悬念,不在1、2楼发贴。天公不作美,没想,真写好发贴时,网页不好使,写好后(当时写得很短的),点击发贴,竟然页面迟迟不能刷新,关闭一下,竟然没有保存,打的字全没影了,火死了。不过6点多后有饭局,7人开了三瓶马爹利XO,9点散宴泡茶,但10点多又开一桌,人均喝了7瓶青岛小优,我可能还多点,到12点再赶第三场,再喝多瓶,大吐。凌晨2点后先逃跑。去夜宵粥铺吃了多碗主食后回家,腆着大肚回家了。但睡不下去,所以半夜2点半开始写1楼灌水。写到凌晨6点发贴,然后关机睡觉,睡到中午11点起床。你们有注意到我发贴的时间是早上9点么,在中国,就是凌晨6点。有点小苦劳滴。

       25号半夜至26号凌晨,我可能过了睡眠临界点,反而越写越有精神,灌水来劲了。写完,我自已看了都觉得真是有水平。嘿嘿,我其实没这水平,用点古文还能引经据典,呵呵,那水平是高了。我没这本事,都是舶来滴。我只是按自已定的框架,从网络上到处取材。按自已需要的思路,搜索需要的素材,再加工。象百度、维基百科的名词解释等等,我都有部份取用。再如“非营利性组织”那章节,我是取材于一篇讲什么“微创变”,就是微小创作带来变革的文章,但是我要表达的是公司都是从小发展起来,所以删删减减,作了改变。文章中心意思虽然与原文完全不一样,但是众多优美语句,大多是他人创作的。呵呵,我的文笔没那么优美。

       26日中午11点睡醒后有事,午、晚欢送友人,午一餐,然后泡茶,到7点开始又搞酒,中国的风气实在不好,干杯就得喝掉,不喝就等于不给人面子,小喝几杯后,实在不好受,开始耍赖皮了,但是碍于情面,人又溜不得,直致晚上10点多回家,才偷溜走。

       关于1楼的贴,我是25日下午看了一下基本法前几条,后面也没看,因为看到了“非盈利”,我觉得有点别扭。原因很简单,因为在中国各法律中,很常用到这样的词“营利性组织”或“以营利为目的”。我的大脑也不是电脑,我只是觉得有点别扭。再以挑惕、琢磨的角度一看,就知道真的是不妥当,因为非盈利,就是没利润,与非营利是两码事。后来,我联想到Freeoz一直强调免费,一直强调服务。所以我在想,是不是Freeoz真的以“无利润”来要求自已,所以搞得在财政上这样捉襟见肘。所以我就随便写了一下。

       我并不是常关注Freeoz。我只是这几天看到养蜂了,挑起了我的兴趣,所以关注能不能升级的事情了。我的注册时间是去年10月,那时上来看了些海运等材料。但是我到现在一年多时间,我的总计在线时间52,但本月在线时间48。为了升级,我还天天去领红包。我还天天放一台电脑在24小时挂机。

       不过这几天来,我确实发现我在两个地方上Freeoz网页,一个地方很流畅,一个地方老是网页打开不全。另外对于中国版,好象都更难上,经常还打不开。

       回想最早,偶然看到追欠2万欠款的公告,下意识地觉得,Freeoz这样一个不错的网站,怎么在追欠工作上,这么没有力度。好象受了欺侮的孩子没地方诉苦一样,而且有意思的是,竟然好象也没办法对抗。跟我脑中觉得建设的不错的Freeoz网站的形象似乎不太一样。下意识中,觉得这么大的网站,也成立多年,所以我一想就想到是挪用资金犯罪。这个罪名是属于刑事案件的。我对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的差别有一些了解。如果确认是刑事案件,公安立案后,会追求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他是会被判刑的。但是2万欠款并不一定能要回来(如果他没有钱的话),公安一般只追究刑事责任(即定罪判刑),但不一定会帮你追债。但如果东窗事发,只要他有钱就会还钱。因为,2万元钱是否有归还,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将涉及到法院对他的量刑,涉及到关押时间了,所以如果进入刑事案件程序,相信他一定会还钱。如果进入刑事案件程序,会求你们要收钱的。

       后来,你们说没注册。我就琢磨了。我的想法是,需要往刑事案件方面去靠。因为只有涉嫌刑事案件了,公安机关才会立案,才会去抓人。所以认为可以套侵占罪。

     关于刑事案件,你们这些技术人员可能因没有接触而不了解。我只能这样说,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但并不完全是道德。你可以违反道德,而不违法律。但是你也可能违反法律,而没有违反道德。当然,基本上,法律是维护道德的,因为道德和法律都是一个共同的宗旨,就是维护社会程序。

      谈件小事,也许通过这件小事,各位计算机高手能明白法律的作用。

      有一天,真实的一天。我妈和我朋友开了一辆新车。刚买一天,还没挂版。经过一个拐弯处,有两个小毛孩骑一辆无牌摩托车,猛窜出来,双方都紧急躲避一下。车停下,摩托车小刮了车身。摩托车在车副座门把边留下了一道小划痕,但并不深。停下,查看,我妈叫两个小毛孩要认错,小毛孩过来看看,说“划痕这么小,赔什么钱”言语之中很是无所谓,并且态度恶劣。我朋友挂电话给我,我说“确定你有没有错,问一下另一个认识的交警。有错,开车走人。没错,就报110”,朋友新买的奥迪不到两天,估计心痛了,不过他人是很好的人。当天,是我叫他来帮办事情的。

      报了110,可能过了一个多小时,来了一部警车,2名警察来了,了解情况后,依法认为小孩全责,然后通知小孩父母。小说明一下,交通纠纷,是允许当事人调解的,而且一般情况下,属于微小纠纷,警察一般都建议当事人双方协议解决的。小孩父母到位了,我那朋友年纪较小,为较老实,他还一辆是大众宝来,宝来边门喷半门的漆是300,所以他就说赔个300吧。小孩父母嫌贵,很计较,说怎么可以这样乱敲诈人。110警察主持公正,说这是才买一天的新车,问4S修要多少钱,就赔多少。一打电话问4S店,要900。哇,小孩父母跳起来,抢钱呀。对了,要说一下,小孩及其父母,态度一直是比较恶劣的。
     
     后,在警察多次居中调解,小孩父母一直不同意赔钱后。我2个小时后到了现场,就是警察到场快一个小时了我才到,但还在纠缠。
  
     我先了解现场情况,然后也是在说说道理,刮了人家车门就赔呀。但小孩父母真是态度很恶劣。唉,穷人,计较900也正常。
     我也说道理后,也没改变什么。我就问警察要怎么处理,警察说,你们最好协商好,省到派出所麻烦。这两个警察我不认识,但他们说的我理解,警察办案也有个成本,这么小的一件刮擦的事,也要警察拉到派出所做笔录呀,再调解呀,这也有一个行政资源浪费的问题。我们要解决得了,签了调解协议书,可以节省行政成本。也大家省事。
     我听了后,就再对小孩父母说,这样吧,看样子,我们是协调不下来了,那我们就依法办事,按调解不成的程序走。我要求派出所先扣肇事事车辆,你孩子是全责,所以摩托车要被扣留,然后奥迪车去修,修完多少钱,我们再到派出所协商处理。至于维修,简单,到4S店修过后,全责的人花多少赔多少。说到这,小孩父母就比较软了,答应赔偿,他们了解摩托被扣,他们更麻烦。但是在多少数额上,又计较起来了。在小孩父母同意赔钱后,警察让我们签了调解书,就走了。
      这时,虽然我过来才十多分钟,但是加上前面,已耗时较久了。坐摩托车后座的小孩原先站在一边不说话,现在看到确实要赔钱了,而且估计他觉得赔的900太多了,加上警察又走了,他在边上骂骂咧咧的骂人了。

       我骂了那边上的小孩几句,嘿,这小孩骂得更凶了。  真是人不治不会乖呀。 看我们这样说道理,还以为我们好欺负了。

       我后面放下脸,我转过头对开车的小孩说,当着他父母跟他坐后座的朋友说“你自已交了什么样的朋友是你的事,你的朋友在边上骂人,态度很恶劣。我可以明确告诉你,要拿他没办法。但是我也很明确告诉你,他在边上骂人,让我心情很不好。你、还有你们这两个当父母,你们要清楚,你们的小孩是未满16周岁的无证驾驶机动车,按照法律规定,这是要被拘留的。刚才警察来的时候已经说过了。我们是人好心,而且这样括擦的小事,也犯不着想整人什么的,所以刚才都没有提。但是我现在很明确的告诉你,你边上这个朋友敢再大声一声,我就让你进牢房。”那后座的小孩听了,心里有点虚,但是嘴上还是又要强的骂了一下。但是明确就是那么一两声了,而小孩的父母倒是吓到了。

      好的,我就当即打电话,拨通110。我当着他们的面,要求110通知刚才出警的人员回到现。并且我在电话中质问110,我说“我要求你们要回复我一个问题,为什么刚才出警的现场发现有人无证驾驶员机动车,但却没有根据治安条例,没有将他拘留,也没有罚款,没有作任何处理,我要求你们公安局就这件事情对我解释。”110接线员对我说,为什么刚才不当场说。我说我刚才没有发现,我现在才发现到场警察不作为。我要求你们叫刚才来的警察再到这儿,然后就这件事专门给我一个解释,为什么行政不作为。

      我对那两个小孩父母继续说“你的小孩无证驾驶,就这个行为,按规定是要被拘留15天,罚款2000以下。你最好心里清楚。刚才警察过来,他们没追究你,他们是看你们也不容易,这也是小事,所以他没处理。但是我很不幸的告诉你,你小孩交的朋友很坏。他在边上这样的态度,你们是看到了。我也明说,我拿他没办法,但是我这件事让我心情很不好。所以我会要求公安局要追究你们儿子的责任。刚才警察是当好人,没处理你。但是我告诉你,我连警察失职的责任我也会追究。你现在赔不赔钱没有关系,反正按法律办事。但是,现在,马上,你的儿子等着坐牢吧。”
      我再转身对那骂人的小孩说“你有本事,你骂吧,我是拿你没办法。但我知道这个人是你朋友,我会让他去牢房呆两周。你现在不当面给我妈道欠,我保证,绝对让你朋友进牢房。你尽管骂,你再怎么骂也可以。我是拿你没办法。到时你等着去牢房看你朋友吧。我就是因为没有办法整你,所以我就整你朋友。我已经打电话给110了,你现在马上给我妈道欠,你不道欠,等一下如果警察来了,你就是跪下来,我也会让你朋友进牢房呆。”
      然后我再对那骑车的小孩说“你这个朋友是你什么朋友,非要害得你坐牢,他才高兴。我很明确告诉你,我没想要你去坐牢,刚才警察在这边我也没有说。但是你这个朋友,刚才在边上说这样的话,还敢跟我妈对骂。我很不爽。他不道欠,我就整你。你最好清楚,我再多说几句话,你就是要去牢房呆上15天,还会被罚款。”

       我很强硬。马上,那小孩的父母就跑到他孩子的朋友身边,叫他要道欠。那小子心不甘情不愿地过来道欠。他言不由衷地道欠时。我说“小子,你这道欠跟没道欠一样,我看得不爽,你这个朋友是坐定牢房了。你要就说好听一点,你现在最好懂得,你要让我心情好一点。”

       再来这段小插曲后,小孩父母二话不说赔了900,扯着他小孩的朋友老在赔不是。我也没多说了。走了。

       这件事情,其实我只是在警察走时听到了一句话,那开车的小孩不满16岁。

警察一般为了方便,尽量想早早了事。警察也可以当场抓人,但是一般来说,这种小事,还真犯不着抓人,那小孩及他父母也是普通人家,一看便知。所以警觉得能调解好是最好了。

        说实话,如果那小孩还骂人,我真让他朋友去牢房呆。因为我知道无证驾驶机动车,可以拘留15天,并且处罚200至2000元。而小孩如果未满16周岁,那是不可能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对于警察的行政不作为,我要真追究,一样是可以。只是同一个城市,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虽然不认识,但朋友总有交集,我是不会去追究的。

      无证驾驶,是违反治安条例,是违规,还不是违法。谈这件事,我是想告诉你们,没有相关的威慑力,有些人即使做错事,也不会承担责任的。

     小孩父母肯赔钱,是因为担心摩托被扣,一部摩托车怎么也比900元来得值得钱,而且被扣了,当然就麻烦得多,到时要赔多少还更难说,不如现在讲讲价。

     而后面二话不说赔900,还要拉人来道欠,这是非常实质性的威慑。不做,孩子要做牢。

      杂话说多了。我说的是一家之言,但也得到部份人的认可。呵呵,一时有激情,就洋洋洒洒到处写贴啦。写贴初始是想升级,但是接下来,是想尽一份心意吧,提一些个人的意见供Freeoz参考。


       前面13楼是回答Ray和Wendy曾经发过的贴,这里谈谈2楼到8楼贴子的个人看法。有些可能重复说了,见谅,呵呵,懒得对对改改了。

       2楼Ray和Wendy: NGO能不能开展收费项目,能不能产生利润。 这些全部已经讨论过了,已有共识,和你的观点一致。
       Freeoz如果对精华贴,让原创作者处理编辑,或有关人员加以修改之后,随便有几本书。  ====》谢谢,早有此设想,但不是当务之急,当务之急是先搞论坛人气,找到足够的志愿者版主,形成良性互动。
       好多项目是可以设收费盈利的    =====》谢谢,早有此设想,尤其是移民、留学过渡房收费。Miller猪头可能会很想和你握手,呵呵。 但,再一次,不是当务之急,当务之急是先搞论坛,找到足够的志愿者版主。
       当然你可以说项目搞得好可以更快地提高人气,更快地找到足够的版主,类似这样的观点也都提过。 But thanks anyway again.


       关于你觉得的当务之事,急与不急。我小谈一个拙见。我觉得,你所谓的当务之急的事并不是当务之急。即搞论坛人气、找到足够的志愿者,这并不是当务之急。根据如下:一个组织团体是什么样的团体是一定要考虑定性的,虽然说你们是为了帮助移友等等,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的定性,没有依法成立,没有在国家法律的约束下。细究之下,往往有人会感觉,只是给一些个人打工而已。古语“攘外必先安内”。招版主、志愿者,这些都是网站发展,与出书、设立盈利项目,都是属于发展范畴。是属于“外”。需要先做的,当务之急,应当是先安“内”,这个“内”,最简单的就是组织性质、组织结构。
       我觉得当务之急,应当是先明确Freeoz组织结构,比方说,是什么样的组织,法律根据是什么,即有没有依法成立。要根据澳州的什么法规开展工作。包括Freeoz是属于谁所有,这是必须明确的一个先决条件。性质一旦确定,就必须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运行。比如钱能用在什么地方,不能用在什么地方,都会有相关规定的。中国还更不完善,估计澳州会完善得多。因为涉及到免税,而税务制度是国外最重要的一个国家制度。
       Freeoz是属于哪几个人所有、属于哪些人所有,仰或是属于所有会员所有。这任何一种权属,都关系不大。重要的是明确权属,然后才能明确决策程序,才能明确由哪个人、哪些人来掌舵。明确掌舵人之后,才存在发展的问题。
       明确组织结构,明决策人员后。才可能开始依法保护自已。比如对待王姐原创贴子被人拿去用,这要不要维权,什么时候维权。这些,只有在明确组织机构,明确决策人员后,才有可能开展的。
       而且明确Freeoz性质、权属,依法成立后,聘职业经理人,或以期权股份形式引进职业经理人。那么Freeoz的发展必将不一样。
       而在职业经理人谋划网站的发展过程中,即然是以经理作为职业的人,在一个组织机构的发展问题上,必然有远远高于非职业经理人的“Ray和Wendy”的管理水平。换句话说,用专业领域的人,做专业领域的事。
       技术员,解决技术层面的事;版主,解决版块人气的事;财务,按国家规定管做好帐目;董事会,监督职业经理人的发展决策是否符合章程。等等
       在职业经理人或其它掌舵人员(在大公司也就是CEO这个职业)考虑组织如何发展的问题时,这个时候,才存在如何进一步搞好论坛人气、找到足够的志愿者这些问题。
       说句简单的设想,假如明确权属了,假如任命CEO了,假如某人掌舵了,那么财政问题是立即要面临的问题,明确财务制度后,明确财务使用规定后,才能进一步做好服务工作。
       比如,是否以有偿报酬的方式招聘要害版的版主。网站版块在专业版主的运作下,会比你招来的志愿者版主更没能力,没办法聚人气吗?没人气,说明没能力,再换人就成了。天下之大,找个领工资的但是比志愿者更有水平的版主难道会难么?找不到,直接就把工资给志愿者,你说志愿者能把一份自已的爱好转为一份工作了,他当然会更加不遗余力地搞好人气了。是否付工资,并不是以这个是志愿者还是职业人来定,而是以委员会通过后,确认哪些岗位需要招聘人员。是因岗位而定。
       要害版主,我是指有盈利项目的版块,或涉及涉及Freeoz网站形象的网站,比如说帮扶帮教咨询版块。等等,不一一例举。由于这些岗位,对Freeoz网站形象至关重要,当网站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然要考虑。这与这个网站到底是营利企业,还是非营利组织是没有关系的。而与他的发展有关系,与他能不能发展得更好,至关重要。当然,这不是现在就要考虑。这只是发展的问题。我只是想到哪儿,就说到哪儿。


       4楼Cathytzy:对NPO感兴趣,楼主能否推荐一下有关这方面的书籍或资讯,入门级的就行。
       各国的法规都不一样。你可以上网搜一搜。至于推荐书籍,呵呵,实在抱歉,我不懂英语,所以我没办法帮你找澳州的相关规定。

       6楼兄弟Coredump:刚才数了一下, 楼主为了给我们推敲普及这一个字, 写了7636字, 含空格则为8300+字
       谢了,还用文档统计我的字数呀,呵呵,我有很多舶来词句滴


       7楼的眼镜高个子:楼主对发展网站有这么多的点子,虽说我们大多以前也探讨过,但我们是管理者,想到这些、探讨这些是很正常的。
        但是,楼主作为一个普通的网友,能够这样想,非常不容易。
        很感谢楼主。
        这样的帖子,令人肃然起敬。
        欢迎继续理性建言。

       谢谢,其实原先有怒其不争的味道,觉得一个2万欠款,怎么就搞得Freeoz这么狼狈。一个网站注册的问题,竟然还讨论过,而讨论过了竟然迟迟未定,真是管理层分不清轻重。哈哈,不过非专业人员,就会有非专业的想法。这是肯定的。估计你们这一群创始元老,都是技术强人。正因为你们的非专业,才会纠结于一些其实并不重要的事情。简单如Freeoz属于谁,这根本是无关紧要的。重要的、要紧的是要你们几个元老或管理层,尽快确定属于谁。属于你们也好,属于会员也好。反正广大的会员是基于共同的爱好而相聚在网站,不可能因为网站是属于个别人而不上这个网站。
       但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确定Freeoz的性质。比如非营利性,比如通过章程向会员承诺哪些是不会收费的等等,那么网站的人气就能继续发展好。
       个人认为,定位于非营利性组织了,关于分红什么的问题,澳州法律是绝对会有规定的。没有必要讨论过多。但是论坛的权属归谁,这个是非常重要的,要认真讨论的。很笼统地说属于会员所有,这是极为不负责任的事。个人认为,权属归谁的问题,应当和议事决策联在一起。
       比如,提出权属归会员的人,不能只说一句话。而应当同时提出事情决策架构。也就是组织运行机构。
       提出权属于一部份人,比如开山元老等等,也无可厚非。但是一样要提个组织议事架构。

       关于权属,有个敏感问题,就是是否会因此而得利。即股份分红。个人认为,如果定位于非营利性组织,如果澳州法律有涉及到分红,就按法律办事。人不是神,过于回避谈论回报的问题,反而阻碍发展。

       各方应当从有利于论坛发展的方案,提出各自的方案。你有意见,你要提根据,然后提出方案。没有方案的意见,就是糊扰蛮缠。或者说怀着高尚的目地,实际做促进论坛消亡的事。


       8楼Ubuntuhk说:
       谢谢kk, 你说的大家以满腔热情作为投入论坛运作的支持,无法长久,我们也确实存在这样的困难,让为论坛服务的义工有一定报酬当然是理想的状况,但那肯定不是FreeOZ短时间内能实现。
       现在我们计划成立的NGO组织,首先要解决的是论坛的实体化,为的也是将论坛的运营一步一步走上规范的道路,摊子不能一下子铺得太大,所以线下的活动,我们会考虑自身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许可才会去做。
       不管怎样,非常感谢kk让大家再一次思考FreeOZ的未来应该怎么走的问题。

       是的,摊子一下铺很大是不可能的,所有的事,一要量力而行,二要分清轻重主次。这两个方面明确了,就会清楚接下来第一步要解决什么,第二步要解决什么,第三步又是什么。每解决一个问题,就是会有实质性的前进。
       非营利性组织一样是一个组织,在我理解中,它与商业组织,与社会企业,除了一点不同之外,其它都是相同的,它们相同的是,都面临盈利问题,都面临发展问题等等。
       非营利性组织也应当是商业化运作。而我认为它有别于商业组织、企业的那一点是,非营利组织会把相当一部份的利润、甚至于全部利润用于服务,这就是最大的区别。非营利组织不是以组织营利为目的,但是CEO要以营利为目的。CEO要想到开源节流,要赚钱。而非营利组织的拥有者,即所有人,不是将赚到的钱拿到口袋,而是用于发展。相信这在法律上一定会有体现。把赚到的钱、盈利部份的利润投入到了那些服务项目中,让更多的人得到帮助。
       假如法律规定是不能分红的,那么你们这些人原来在吱吱喳喳的权属问题,实质上就变成仅仅只是议事规则的制订问题而已。
       只有涉及到分红了,有些人说的论坛是属于几个人,或属于全体会员,这才会有所差别。
       因为,如果没有分红,那么只要在议事规则中,规定会员有表决权,那么他就有表决权。

       当然,也应当在利润中,按比例适当留取组织发展基金,关于比例多少等财务上的规定,我觉得澳州政府对于非营利性组织,会有相应的规定。非营利性组织涉及到免税,所以国家必然对相关财务、利润等提出非常明确的要求的。


       我觉得Freeoz目前要做的当务之急的事情是,要有人去认真翻一翻澳州关于非营利组织的规定,说不定澳州没这概念,说不定澳州的法律概念是公益组织、或慈善组织,或其它组织了。
       确定澳州法律的相关规定,然后根据Freeoz的宗旨,确定Freeoz的组织性质,然后根据章程,向有关人员进行通报,然后履行相关成立手续。

       第二件当务之急应当是购买澳州关于该类组织管理的书籍,认真学习相关规定。这些是法律的,当你依法成立后,就有很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的。这些不仅仅是在网上发发贴那么简单。
       真正应当
      
       第三件事,你们现在的议事规则,非常的拖沓,纠缠不清,应当对议事规则进行改革。

       第四,打字打累了,以后再说了,今天早上迟睡,到现在晚上6点半,早、午、晚餐,都还没有吃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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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5威望 +190 收起 理由
cathytzy + 50 谢谢分享!
y2kgo + 50 楼主辛苦了,谢谢您
Jen + 50 辛苦啦!
眼镜高个子 + 20 谢谢分享!
Ray和Wendy + 2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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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7-11-2011 21:24:41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如果能进一步把谁去NGO,如何NGO也写一下就好了。不知道楼主对具体的操作是否熟悉,好的方向和思路很多,能执行的方案难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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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主| 发表于 27-11-2011 21:25:1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ite 于 27-11-2011 18:44 发表
我觉得还是把论坛搞好 有人气

否则都是空谈



多说一句,老麦是想搞好论坛,还是按照基本法服务好申请移民澳洲的会员以及在澳洲的华人?

因为论坛好不好,在于人气。但是与能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是两码事的。

比如有个移友发个贴求教,有可能有人回贴教,也有可能没人回贴教。这有没有人回贴教他,与人气是两码事。吸引眼球的东西,往往是娱乐性的。

当然,没人气,一个会员都没有,是不可能有人回贴教别人的。但是我觉得Freeoz这样的人气,已足矣,再强调人气,有过于娱乐化之嫌。

Freeoz与天涯、新浪不一样,Freeoz的明确的服务对象。天涯、新浪纯粹就是为了追求人气,因为人气决定它们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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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2kgo + 50 楼主辛苦了,谢谢您
Jen + 50 你太有才了!
coredump + 20 我很赞同!
Microhard + 5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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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7-11-2011 22:59:48 | 只看该作者
“我只是这几天看到养蜂了,挑起了我的兴趣”


原来是Greenhouse的蜜蜂引来了这位人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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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11 + 20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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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7-11-2011 23:14:2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Jen 于 27-11-2011 22:59 发表
“我只是这几天看到养蜂了,挑起了我的兴趣”


原来是Greenhouse的蜜蜂引来了这位人才啊

freeoz版招蜂引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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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1 00:25:0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oredump 于 28-11-2011 00:14 发表

Freeoz版招蜂引蝶


呵呵,俺比较馋蜂蜜

Greenhouse和Era,还有Zlsiva不错,谢谢了!

人才!呵呵,谢啦。不过大多是网上东摘西摘的,可能在材料组织上是不错。但是长篇文章中的优美之句,多数不是我滴。

Coredump说英语简单,到时我不会说,我就赖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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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2kgo + 50 楼主辛苦了,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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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1 00:34:1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Jen 于 27-11-2011 23:59 发表
“我只是这几天看到养蜂了,挑起了我的兴趣”


原来是Greenhouse的蜜蜂引来了这位人才啊


Greenhouse把她的好贴加了20的阅读权限,急得我24小挂机,狂发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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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2kgo + 50 楼主辛苦了,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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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8-11-2011 00:37:0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11 于 28-11-2011 01:25 发表


Coredump说英语简单,到时我不会说,我就赖你了   


你不是山东的就是河南的,或者河北的,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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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1 02:47:1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老林 于 28-11-2011 01:37 发表


你不是山东的就是河南的,或者河北的,对吧?


你叫什么?为什么猜我是那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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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1 02:51:46 | 只看该作者
谈谈看了《FreeOZ基本法》后的感受。

《FreeOZ基本法》(2011年11月版)第一章,FreeOZ性质、宗旨等
1.3,FreeOZ的宗旨:自由、民主、平等、中立、互助、非盈利。
FreeOZ的精神: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FreeOZ尊崇决策民主、人人机会平等、不搞以个人盈利为目的的论坛管理原则。
FreeOZ倡导广大会员在现实生活中多多联系,多交朋友,积极参加各地的会员聚会,互相帮助,互相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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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OZ的目标:大家一起团结努力,把FreeOZ办成澳洲最好的华人网站之一!在澳洲的蓝天白云下,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享受美好的人生!


这宗旨之后,一大堆精神、倡导、目标,竟然连“多多联系,多交朋友,积极参加各地的会员聚会,互相帮助”这样的字眼也出现在《基本法》中,呵呵,我觉得随便挑一个学法律的人来看,都会觉得这个基本法不是基本法。简直就是事无巨细。用FreeOZ的相关规来来比喻,就好比FreeOZ的《版主管理条例》、《智囊团章程》、《勋章颁发管理条例》(、《ID管理办法》、《个人展示信息管理办法》等等,都规定到基本法中去。
总的一个感觉,基本法不基本。基本法用词没有言简意赅、简明扼要。


再加一句,FreeOZ除了的基本制度中,没有组织章程,竟然有《智囊团章程》,呵呵,说实话,我看到用“智囊团章程”实在是忍不住笑了。因为太乱了。章程的字眼不是随便乱用的。

澳州是如何,我不太了解,但是在中国,你如果要去民政局注册。你说组织没有章程,但是有基本法,是条件不合格的,不能注册的。你如果说有章程,但是《智囊团章程》,你会被告之,章程不符合规定。什么是章程呢?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这里要注意“根本性的规章制度”。“多多联系”是没错,但是这种词用在基本法中,倍感可爱,实在滑稽。



1.6,为了保证网站的公益性质,避免网站在是否私有化或股份化等议题上无休止的争议,网站技术员(尤其是网站域名管理员)必须拒绝对网站进行任何私有化或股份化等管理操作。

这1.6节,也是类似上面的感觉。把网站管理员的一种非常具体的管理原则,写到性质、宗旨中,个人觉得不太恰当,这感觉,就好象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不能借钱不还一样。因为宪法是所有法的母法,是一个国家的性质、宗旨。而公民借款不还,只是一种民事纠纷关系,是在《民法》中有具体的规定的。

我不是指这个规定妥不妥的问题。而是说,这样的规定,不应当出现在《基本法》中,更不应该出现在性质、宗旨这样的章节中。

原来还想一边看一边写,呵呵,看了一部份,实在是不太好说。最大的一点就是真是眉毛胡子一把抓。

建议FreeOZ的委员会,我估计你们都是专业技术人员,所以你们会把《版主管理条例》、《智囊团章程》、《秘书章程》、《勋章颁发管理条例》、《FreeOZID管理办法》、《FreeOZ个人展示信息管理办法》等,这几个条件,区别于基本法,而单独一个规定。

我想,规定有轻重之分。制度应当分极。制度分级的的作。应该根法律法规的效力分级是一样的。就是为了方便管理。你见过一个国家的宪法年年改变的么?没有的,但是你见过一个国家年年改《刑法》、年年改《经济法》的么,这是有的,《刑法》得不断根据社会的发展,进行相应的调整,也许不是每年,但是几年肯定有一些微调。而国家各部委的管理规、办法、条例,却是经常变。甚至整个条例作废。

因为,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宗旨,是根本。这就决定了改变的程序是非常复杂的。就如全民公投一样。而《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各项基本法律,是有具体的执行机构,这些的变动,就不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性,相应的这种法律调整的程序就简单了。

如果你们觉得FreeOZ的基本法,规定的是宗旨、性质。那些过于拖沓冗长的表述,怎么可以算是宗旨、性质呢?



关于第二章,FreeOZ管理运行结构。这个被列到基本法,也是不妥当。
第三章,FreeOZ管理委员会(ZHT)章程,章程竟然被归为基本法其中一章,不妥。

建议委员会的同志,可以看一下《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你可以有前言,但是应当看到宪法的结构及具体条文,或对FreeOZ制定制度会有所启发。

宪法结构,宪法除序言外,就四章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而最长的第三章内容是七节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中国的宪法还是算比较长的了,美国的简单得多。

另外,如果在中国,社会团体要有章程,章程就是社会团体的宪法。要注册的机构,是不能随意按自已的喜好取个名称的,比如基本法,这就是不合格的。

你们要在澳州注册,应当查阅一下澳州的有关规定是对相关的制度建设是怎么要求的。要依法成立,应当要先懂得法律有什么要求。


我还注意到了选择的时间。

ZHT产生的时间及方式:每年的12月25日零时至12月30日24时为ZHT及候补ZHT在议事院里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时间。
每年1月1日零时至1月7日24时,为参选ZHT的公开报名登记时间【7天】;
1月8日零时至1月17日24时,为议事员在议事院里投票时间【10天】;
1月18日零时,新一届的FreeOZ管理委员会(ZHT)正式产生。

议事员产生的时间及方式:每年的11月20日,由网站秘书或其他网站管理人员统计、核实至11月19日24时止。
11月21日零时至11月30日24时,为参选人公开报名登记时间【10天】;
12月1日零时至1月4日24时止,为ZHT对参选人报名资格审查时间【4天】;
12月5日零时至12月14日24时,为广大会员网友公开投票选举的时间【10天】;
12月15日零时至12月16日24时,为在站务管理区公示议事员名单的时间【2天】;
12月17日零时至12月23日24时,为准议事员向网站秘书递交个人信息资料及在建设家园版宣誓的时间【7天】;
12月24日零时,新一届议事院正式成立,新任议事员名单对外正式发布。


ZHT由议事员选举。所以这样的选举时间规定不利于FreeOZ的平稳过度。新的议事员产生不到2周,就投票选最高领导,新的议事员上任不到几天,都还不知道谁行谁不行就投票,那明显是比较盲目的。应该是要间隔一段时间,才比较妥当。

另外,这个是规定到基本法中了。如前所述,基本法中的文字表达实在是拖沓冗长。在这两个选举的规定也是。规定中有的表述到“24时”,有的表述到“日”,不过,这估计是漏了。

但是有必要规定到“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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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1 02:53:17 | 只看该作者

章程扫盲篇(不过,先声明,澳州的法律规定我不懂)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

1、章程的特点
1)稳定性 章程是组织或团体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地发挥其作用,如须更动或修订,应履行特定的程序与手续(经组织全体成员或其代表审议通过);有关单位开展业务工作的章程,是基本的办事准则,也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轻易变动。
2)约束性 章程作用于组织内部,依靠全体成员共同实施,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起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

2、章程的种类
1) 组织章程 由各类社会组织制定,用以对本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机构、人员构成、内部关系、职责范围、权利义务、活动规则、纪律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章程》、《XX公司章程》、《XX基金会章程》等。
2)业务工作章程 主要由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定,阐明其业务性质、运作方式、基本要求、行为规范等,如《XX学院办学章程》、《招生简章》、《招工简章》等。

章程写法
(一)标题。
组织章程的标题,一般由组织或社团名称加文种构成。标题下面,写明什么时间由什么会议通过,加上括号。有关组织的代表大会通过了,就算正式章程。如果是尚未经代表大会通过的,在标题末尾加上“草案”字样。
(二)正文。 章程正文,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总则又称总纲,从总体说明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和作风等。
分则规定:
(1)成员,讲成员条件、权利、义务和纪律;
(2)组织,讲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小组、名誉职务;
(3)经费,讲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等。
附则,附带说明制定权,修改权和解释权等。

写作要求
(一)内容完备。
章程的内容要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义务、领导者的产生和任期、会费的缴纳和经费的管理使用等。必要的项目要完备,既突出特点有照顾全面。
(二)结构严谨。
全文由总到分,要有合理的顺序。分则部分,一般是先讲成员,后讲组织;先讲全国组织,次讲地方组织,后讲基层组织;先讲对内,后讲对外。要一环扣着一环,体现严密的逻辑性,使章程成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章程的条款,要完整和单一。一条表示一个意思,不要把一个完整的意思拆成几条,弄得零零碎碎;也不要把几个意思合在一条之中,交叉杂乱。这样,才便于称说,便于执行,便于引用。
(三)明确简洁。
章程特别强调明确简洁。要尽力反复提炼,用很少的话就把意思明确地表达出来。 章程用断裂行文法,用条文表达,句与句、段与段之间有一定的跳跃性,一般不要用“因为……所以……”,“虽然……但是……”等关联词语。
章程的语言多用词语的直接意义,不用比喻、比拟、夸张和婉曲等修辞手法。这样,语义毫不含糊,没有歧义,让人一看就明白。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各国公司立法均要求设立登记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没有章程,公司就不能获准成立。

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对社会团体来说,章程是社会团体对外的信誉证明。
章程是社会团体的重要文件,其产生方式、记载内容、变更和修改程序等由行政法规作出强制性规定,并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社会团体章程订立的原则:
一是不重复原则,即社会团体法律法规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的,在章程中就不必再行规定,保证章程的精简性;
二是不冲突原则,即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民进入和退出社团应该自愿,若章程有强制入会的规定则违反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该规定没有效力。不冲突原则还在于章程内容不得规避法律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的语句主要体现为:“不得”“不可”“不允许”等,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的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等都属于此类,章程不得以规避手段为之。不冲突规则还要求章程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法律法规不可能对所有事项全面规范,有些属于公共道德调整的范畴,但这些公共道德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因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章程记载的内容。社会团体章程是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的综合体,其内容在理论上可参照公司法中对公司章程的分类,即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三类。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缺少绝对记载事项将将导致章程的无效。绝对记载事项是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是涉及社会团体根本问题的重大事项,应当逐一、合法记载。对社会团体而言,绝对记载事项应包括:社会团体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活动资金、组织机构、财产责任等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法规列举的,由章程制定人依据所设立社会团体的需要进行选取的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同样由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但制定人有一定的选择范围。事项记载不合法只导致该事项无效,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社会团体章程中组织机构的具体组成、负责人的职权、经费来源、会员权利和义务、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社会团体存续期限等。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法规未列举,由章程制定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下确定的与社会团体活动有关的事项。本事项内容由章程制定人自行决定,因为每个社会团体有其自身的特点,法律法规不可能也不应该全面规范社会团体活动的所有方面。这些事项记载于章程中则产生与其他事项同样的约束力,如果不记载或所记载事项不合法,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

社会团体的章程修改一般都得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同意通过,并且要求同意的比例也比社会团体其他的决议要高,因此,考虑到章程修改的复杂性和通过的高难度,对于章程的内容,除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对于其他事项的加入特别是任意记载事项应当以精而简为宜,不必事无巨细都放到章程中来规定,通过在章程中原则上明确需要特别规定的一些事项,再予章程之外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这种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既保证了规则的效力(在章程中体现其原则)又易于贯彻实施(通过制定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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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1 03:02:21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我自已的根贴,不能编辑呀??

上文“关于第二章,FreeOZ管理运行结构。这个被列到基本法,也是不妥当。”这是写错,忘了删除就发了。

另,这几天FreeOZ的网站却实非常难上。FreeOZ中国版都上不了。

www.freeoz.org能上,有些版块网页就是比较快,有些就是很慢。我打开网页也是,打开新闻的网页也挺快的,但是打开现在发贴的这个链接,经常等十分钟了,还出来。有时会连续点击五六下,很有可能会碰上其中一个能把网页全打开,但其它四五个却老半天了还没有全部打开。

什么神马,请技术员教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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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1 03:52:2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ason00 于 27-11-2011 22:24 发表
楼主如果能进一步把谁去NGO,如何NGO也写一下就好了。不知道楼主对具体的操作是否熟悉,好的方向和思路很多,能执行的方案难求。。。


Mason00,要请我吃饭。

你们这些懒鬼,躺在床上叫不懂,呵呵,也不查查资料。



澳大利亚的NPO


澳大利亚,早期18世纪,教堂及其社会福利机构是澳大利亚主要的非营利组织。
后来,逐渐地,非宗教的非营利组织以公益性团体的形式出现了,他们对疾病、失业和无家可归者提供帮助。
19世纪非宗教的非营利组织出现并得到发展,他们采取了社区俱乐部、孤儿院、残疾人服务组织、商业协会和业余爱好与体育协会等形式,努力从事社会慈善事业。
20世纪70年代初,在儿童入托、市民咨询服务等社会福利服务方面提供帮助的以社区为基础的小型团体发展很快。这是在社会福利水平提高的背景下出现的。
70年代后期,澳大利亚的社会福利水平有所下降,这对许多NPO的发展很有影响。
90年代至今,澳大利亚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NPO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环境。


NPO在澳大利亚社会中具有显著的特点,因为它们涉及的服务领域非常的广,虽然它们通俗的名称有很多,诸如“不以营利为目的”、“慈善组织”、“协会”、“俱乐部”、“学会”或者“基金会”等等,但这类组织的共同特点是,不同于政府部门和营利组织。

目前澳大利亚正式注册的各类NPO有10万个,没有注册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NPO估计有30万个,甚至可能比正式登记的NPO要多。象许多国家一样,澳大利亚的NPO多方面地参与澳大利亚的社会生活,提供了非常广泛的社会福利、文化、体育和社区服务,在社会中发挥着独特的、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比如,澳大利亚NPO提供的医院病床占全国的八分之一,各种护理之家床位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学校教育设施占全国的四分之一。

澳大利亚的NPO是相当独立的。既不与政党同盟,又不与政府一体。他们的一个很重要的工作目标是,代表特定群体的利益,影响并且参与政府的政策制定;同时通过与政党的合作,来影响政党的纲领和目标。因此,澳大利亚许多NPO的工作非常活跃。NPO往往得到一定群体的支持和拥护。


澳大利亚NPO的法律制度源自英国,深受英国法律的影响,有的条款是直接照抄过来的,自然属英美法系。

近20年来,澳大利亚的法律又逐渐受到了美国的法律的影响,特别是在行政法等领域。澳大利亚NPO法律环境总体上比较宽松,有利于NPO的发展,其NPO的登记制度和税收制度颇受NPO界的推崇。

澳大利亚是由州和地区组成的联邦。宪法权力在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有所划分。澳大利亚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均可制定NPO的法律。

地方政府虽受联邦政府的管辖,但自主权很大,再加上各地方政府行使职能也很不一样,因此对NPO管理的程度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差别很大,如NPO的财产评估和服务、建筑物的场地使用以及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各州就很不同。由于多年来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一直重视NPO的法律制定和修订工作,常年积累下来,有关NPO的法律就有许多。这也是澳大利亚NPO法律的特色之一。不过,近几年澳大利亚各州也在尝试州之间NPO法律的协调。如不久前各州同意将互助合作协会的法律规范一致起来。


    澳大利亚NPO行政处罚手段分为罚款、终止活动和判刑等。多数情况下,政府采取终止活动的处罚。登记机关有权撤销NPO的理事长,暂停非政府组织的工作。

    澳大利亚NPO每三个月要向政府财政部门递交一份工作报告,每年则要递交工作计划。政府财政部门将审议这些报告,同意的达成书面协议,并予以拨款。当然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在任何时候停止拨款,不需要任何理由。

    澳大利亚NPO必须向政府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包括年度中的重大决策,领导人的变更以及查账员的辞职或调动等。这些文件,大多是公开的,以利社会的监督。

由于NPO的数量大量增多,澳大利亚NPO的资金显得越来越少,而且这种资源在一定的时间里是相对有限的。

澳大利亚除个别地方外,不仅有监督管理基金募集的行政机构,而且还有相关的法律,内容涉及广泛,包括道路交通、捐卖、抽签、幸运游戏等等。

    澳大利亚政府与NPO的合作,通常是通过合同的方式予以确定。如澳大利亚的社会福利全部由NPO具体组织实施。政府通过与NPO签订合同,将社会福利事务交给NPO操作。



澳大利亚NPO的主要形式



     澳大利亚NPO的主要形式有:正式登记的NPO、不登记的NPO、慈善信托和有担保的有限公司。这些形式的NPO在政府哪个部门登记,取决于NPO的组织形态。不同的组织形态有不同的登记管理方式。

    第一节  正式登记的NPO

    正式登记的NPO具有法人资格。

澳大利亚政府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组成。澳大利亚联邦没有NPO的全国统一的登记法规。每个州的NPO登记管理的法律既有相同的,又有不同的,有的甚至差别很大。每个州和地方均有允许建立正式登记的NPO的法律。

     每个州和地方都有一个登记机关,一般设在司法部内,通常由一位部长负责这个部门的工作。大多数法规对会员的最少数量、登记费、宗旨和章程有明确要求,同时还要求填写完备的申请书等等。登记机关有权拒绝NPO的成立申请,不过很少发生这样的事。

在政治方面,澳大利亚各州的法律都规定,NPO不得为非法目的成立,有的地方还特别规定不得成立以政治为目的的社团。

在经济方面,各州和地方都规定,NPO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禁止在会员中私分财产,全部利润要用于与宗旨相符的事业。也有的州不允许NPO参加任何经营活动。

与中国一样,澳大利亚的NPO内部设理事会。理事会由年度的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但也有的州规定可以由外部的机构派代表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一般为一年,许多地方允许理事会成员延期担任。理事会对本团体的工作负责。大多数州和地方规定NPO每年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财务审计报告,但不同的是,有的州还要求NPO将审计过的帐单交政府有关部门保管,以便公众检查。

澳大利亚NPO的章程中,普遍规定了会员的权利,以及会员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解决办法。如果发生争议,会员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澳大利亚有的州制定了NPO的会计和审计的标准,这对于NPO的财务管理是非常有用的。正式登记的NPO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理事会和全体大会的次数、时间和形式,还要规定选举办法,理事会成员需2至3人提名。变更理事会成员,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州司法局备案。

澳大利亚的NPO可以自行解散。各州规定,财产清算标准,可参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每个州的法律对剩余财产的规定是极不相同的。在昆士兰和维多里亚州,可以按照团体章程规定或者会员通过的专门决议来处理剩余财产,而在其他州,任何处置方案,都要得到法院批准,而且有些情况下政府要严格管理。

NPO注销或兼并前,由指定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审计,剩余财产由法院判决移交同类NPO,然后收回法人证书。如资不抵债,由指定注册会计师向法院起诉,有法院判决。如果营利组织兼并NPO,NPO的财产不得私分,需用于与其宗旨相同的事业,或存入银行。

为了在登记时容易取得免税资格,大多数NPO在章程中规定,解散时将剩余财产移交给同类具有免税资格的NPO。

鉴于各州地方NPO法规差别较大,有的专家和学者提出统一全国NPO登记管理的法律,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先统一主要登记管理内容。



    第二节  不登记的NPO

所谓不登记NPO属非正式结社的NPO,是指人们可以为实现某个目的,自发地成立社团组织,不需要任何法律手续,只要意见一致,即使未表述,也可以建立。

不登记的NPO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以用全体成员的名义签订合同,但要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还可扩大到民事侵权责任。

不登记的NPO其活动和组织形式的范围很广,大多数是互益性团体,从非正式的消闲俱乐部到大型的宗教和政治组织。许多澳大利亚的政党是非正式结社的NPO。除按社团法律登记的社团外,有的NPO并不是按照社团法律进行登记的,这些NPO有的是依照其他特法案设立的,它们往往是一些很老的组织,在社团法出台之前就已经存在,或者是英国女皇特许成立的。有一点类似于我国“自成立之日起即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不过这些依照社团法以外成立的NPO,现在数量很少。

不登记的NPO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没有明确NPO一定要注册,在现实社会中,非正式NPO也就可以自由建立。有很多NPO起初是以非正式的NPO的形式成立的,但很快就到政府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近年来,不登记的NPO有向登记方面发展的趋势,原因是非正式NPO在财产权、民事权等方面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不登记的NPO由于它的非正式的性质和地位,不受任何专门法律的约束。这种组织具有成立容易、运作费用低的特点。政府允许不登记的NPO的存在,给公民结社提供了灵活的、便利的途径,满足了公民一般结社的需求。但是任何正式的文件中,如宪法和权力法案中都没有明确记载它的地位。

不登记的NPO不得以非法目的成立,而且在其章程中要具有强制性分配其收入的条款,以便被视为非营利机构。它也可以从事商业活动,但如果它将红利分配给其成员,就有变成营利组织可能,那么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理。不登记的NPO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可以参与以影响立法和以选举为目的的活动。选举活动和候选人员要遵守选举法。

不登记的NPO由于不受法律的管辖,所以往往特别需要自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但这种自律并不是个个不登记NPO都做得好的,如有的就不向公众提供所得税报告,有的内部管理混乱,争议不少,有的理事会缺乏责任等等。

澳大利亚公司法对不登记的NPO有限制措施,禁止成立多于20个人、为团体或其成员谋取利益的不登记NPO。是否为成员谋取利益,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有一个指标,看其资产、年收入和雇员的多少。不登记NPO,如果需跨州开展活动,需向公司法协调机构和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这些限制性条款,迫使不登记NPO采取法人登记形式。

没有法律规定不登记的NPO的资金使用方式,但一般地都将其资产的一定比例用于本社团的目标等等。不登记的NPO内部管理也没有法律规定。

不登记NPO的领导成员,通常是通过会员会议投票选举出来的,任期一般一年至三年。也有的会员是终生的。理事会以上成员如果不能胜任,通常会受到章程的制裁。根据章程的规定,理事会成员如破产、患精神病、犯了严重罪行等,全体会员可以会员大会上,予以罢免。如需要复议,法院一般是不会介入的。

不登记的NPO一般都在其章程中规定了解散的程序。如果不登记的NPO的成员一致同意解散,他们还可以制定解散的程序。如果解散的决定是由多数表决通过的,且章程中规定有解散程序,则必须按该程序办理。

    第三节  慈善信托

澳大利亚NPO的另一个特点是有慈善信托组织种类。慈善信托组织是从英国移植而来的,但是与英国又有所不同。慈善性信托是一种要求接受财产的人要公正地管理所托管的财产,实现捐赠者要求用于慈善的目的。通常情况下,慈善信托形式常常是基金会。慈善信托与社团法人不同,但是,可以采取社团实体的形式管理这笔财产。

    慈善信托组织不必向任何州的行政部门登记。但是由于其他原因,如为了纳税和募集公众资金,他们可能被要求到不同的权威部门去登记。成立慈善信托比成立非正式结社的团体在法律上要求更严格。大多数涉及不动产的慈善信托,都必须以书面的法律文书。从法律的角度看,如不按正规手续办理成立登记手续,慈善信托很难开展活动。

    澳大利亚的法律允许慈善信托进行投资,可以从事与其宗旨有关的商业活动,例如,一个托管的学校可以收取教育费,一个保护历史建筑的托管可以收取门票费,但是这些受委托人不得从中谋取私利。


第四节  有担保的有限公司

有担保的有限公司是澳大利亚NPO的特色。澳大利亚社团是在公司法下成立的,联邦政府规定在公司法下允许非营利社团注册,并且通常采取有担保的有限公司形式。这种形式是从英国的公司法中继承下来的,其成员要提供一定数量的担保金,以便在社团解散时偿还债务。一旦该组织解散并无力偿还债务时,其成员要保证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保证金的数额一般很少,是象征性的,在2-100澳元之间。许多老一点的NPO都采取这种组织形式。

成立有担保的有限公司需作全国性NPO注册,向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提交申请。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为联邦财政部所属,该委员会在各州设有机构,负责执行公司法,是负责全国性NPO登记的政府部门。

注册成立有担保的有限公司,需有名称、章程、办公地点、5个发起人,3个负责人(其中有2个人是澳大利亚本土的居民),还要填写有关表格,缴纳公司登记费。没有注册资金的限制。名称不能含糊不清,章程需3/4以上的成员通过,秘书长和司库必须专职,秘书长的国籍不限,但需在澳大利亚长期居住。董事长(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自然人;18岁以上;非破产、非无力偿还债务、非被救济者;非被法庭传讯过或有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禁止情形;无违宪行为。

有担保的有限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其董事会产生的选举程序,比许多结社团体的规定灵活得多。通常董事由公司的成员提名,并在年度大会上投票选举产生,董事的任期3年。也可以多数票撤销董事。董事会的成员对组织负责,承担个人责任。如有违法,董事们可能受到民事和刑事的处罚。有担保的有限公司要将年度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文件上报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将此信息提交公众监督检查。

    登记前,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向申请者提供章程范本。和其他形式的NPO一样,有担保的有限公司不能在会员中分配财产,向社会募集资金将受到严格管制。

    此外,联邦证券委员会还负责外国NPO的登记。外国NPO与本国NPO的登记管理基本相同,要求秘书长或司库必须长期在本地居住(即当地人)。


第三章  NPO的税收制度


第一节  中央与地方税种

    澳大利亚有很多税种,法律规定了社会组织的纳税范围。澳大利亚的联邦、州以及市政当局均可向NPO征税,故澳大利亚税制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地方税包括州和地方。各自征税的税种是,联邦政府征收国税,如所得税、资本增值税、小额优惠税、批发销售税、各种执照税、员工及家属福利税、买卖税等;州政府从联邦政府征收的税中分得一部分税金,并且征收州税,如房地产税、工作收入税以及印花税;市政当局则征收财产税以及服务费等。

    由于NPO的非营利性质,许多NPO可以免交各种税、费以及政府其他部门的各种征收费用。NPO的这种免税的定义及豁免的程度经常变化调整。

    第二节  NPO的免税制度

澳大利亚享受所得税免税的NPO类型组织是非常广泛的。凡属下列情形的,均可申请免税:宗教、科学、慈善或公共教育机构;公共非营利性医院;医学救助机构;工会及雇主协会;音乐、艺术、科学、体育或文学团体、社区服务组织;航空、农业、牧场、园艺、葡萄栽培、制造业或工业发展协会;通过公共大学或医院以自愿或委托方式建立的以公共慈善为目的的或从事科学发展研究的基金会,等等。符合上述条件的NPO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NPO都可免税,有些NPO要纳税,有些则可免税。

NPO如需免税,必须注册为免税种类的慈善公益性等性质的NPO,互益性的NPO不能免税,从事游说的NPO不能免税。在免税的NPO当中,有的是慈善组织,有的不是慈善组织。

NPO在免税前必须首先确认自己为非营利性的慈善组织。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澳大利亚NPO 可以每年自我评定是否免交所得税税。实际情形是,大多数NPO要求澳大利亚税务局,每年在他们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再进行审议,以便决定他们是否免税,因为如果获得政府的批准,NPO税收将更具有权威性,也更准确。

对未获得批准免交所得税的NPO,可以就近到澳大利亚税务局所属的地区办公室进行申请免交所得税。

澳大利亚税务局负责对所有NPO的免交所得税申请进行审查,以确保NPO自我评估的准确性。这也就是说,NPO要想免税,首先需自我确定符合免税条件,然后政府再加以认定。

不过,是否免税以及免税尺度,还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免税情形相当复杂,免税的幅度不一样。如果全部收入都是用于与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推动NPO事业的,则是免税的。慈善信托不交所得税,因为它每年要将其收入的85%捐出去。这样做既可使这种慈善托管机构不必为少交税而冒风险,又可防止它积累资金。如集邮俱乐部的非营利性收入超过416澳元的部分就要纳税。

其它一些NPO纳税或超出或低于这一标准。如钓鱼竞赛协会和舞蹈协会都是免税的,而普通消遣性钓鱼俱乐部和交谊舞协会是不能免税的。许多澳大利亚学者对此大惑不解,认为免税定义不清。看来只有税务官员才能说得清楚。

    与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国家相比,澳大利亚NPO不仅可以从事与自身宗旨有关的经济活动,而且还可从事与自身业务无关的商业活动。允许商业活动,条件是商业活动所得用于更广泛所非营利目标。这在世界上是非常少见的。体现了澳大利亚非营利税收宽松的一面。

    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捐赠慈善事业,企业和个人当年可以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对NPO捐赠,现金、财产或可交易的股票等均可。一般非政府组织从事一些与宗旨相关的经营服务性活动,如基金会与商店为慈善共同销售某种商品等,收入是免税的。但要求所有免税的收入必须用于与章程所规定的宗旨相符合的事业,不能分给任何成员。

    第三节  NPO税收存在的问题

    就法律而言,澳大利亚NPO免税制度是世界上最宽松的,优惠的NPO的税收制度,有利于NPO的发展。澳大利亚NPO税收方面的问题是:

    1.联邦体制使NPO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能够接受慈善捐赠的收捐人范围很小,不能适用澳大利亚的国情。

    2.各州NPO免税规定不一。如澳大利亚NPO地方税的税种、税率均不相同。虽然澳大利亚免税的NPO无需提交纳税报表,但NPO向其他政府机构上交税务报表,则取决于NPO的自愿。有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需向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提交年报和财务审计报告,正式登记的NPO是否提交报告取决于所在州的法律,慈善信托组织是否必须向政府机构提交报税法律并无统一规定。 再如,澳大利亚法律不允许公众查阅税务报表以及公开慈善信托组织的经营业务状况。而在某些州、省,公众可查阅登记正式登记的NPO的报表以及有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向证券委员会提交的年报。但在近几十年的实践中,澳大利亚人对NPO定义不清、法律不完善、不兼容甚至矛盾的状况深感不满,普遍要求进行协调、统一,制定全国一致的NPO管理法律。

    3. 偷税漏税。宽松的税制对NPO来说,当然是好事,但对国家来说,未必是好事。澳大利亚税务部门的官员告诉我们,NPO偷税漏税相当多,因此他们常为优惠的NPO税收制度所带来的纳税诈骗行为苦恼。有很多学者指出,这种免税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偷逃税收,并且造成企业、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与NPO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社会上要求限制对NPO无关的商业收入免税进行改革的呼声很高。

    澳大利亚对待NPO免税经历了一个宽泛的有限度的管理阶段。近10年中,根据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达成的协议,澳大利亚政府对政府结构和经济机构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近几年,澳大利亚政府又着手对NPO免税制度进行改革。1997年以前,只要是慈善机构,不论在世界哪个地方,均可免税。此后,对税法进行了修改。规定慈善机构免税的资金必须在澳大利亚本地开支。2000年7月1日澳大利亚实行了新税制,对买卖税进行改革,将买卖税改为商品与服务税,10%的税率。新税制涉及全民,当然包括NPO。其改革的幅度之大是多年少有的。因此引起了举国上下的关注。

    澳大利亚政府与NPO配合,不断修改NPO法律,并取得成果,使之越来越具有澳大利亚的特点。但是,进行要进行NPO有关法律的改革难度很大。有人认为,澳大利亚当前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不断对NPO管理的法律进行改革。

    第四节  NPO新税制的内容

     澳大利亚政府于2000年七月1日实行新税制。新税制的内容比较广泛,如修订了印花税、商品与服务税等等,其本质在于强调征税,从制度上来看严格了许多。而对于NPO来说,主要的还是消费税。

     新税制与旧税制相比有很大区别。

新税制前,NPO 提供的服务是免税的,慈善机构提供的所有非成本性服务也是免税的。非商品性物品也是免税的。

新税制后,NPO的任何服务都要上税;NPO购买物品要向物主交税;NPO经商办企业,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尽管将营业利润用于慈善事业。

     在制定新税制时,澳大利亚政府既要防止NPO偷税漏税,又要考虑到NPO的特殊性,给予一定的扶持,于是想出了一个退税的办法。即新税制对所有社会组织一视同仁,尽管NPO属慈善机构,但是NPO在购买物品还是要上消费税。但与其他社会组织不不同的是,NPO可以退税。每个月,NPO的财务人员要填一张表格交给政府,要求政府退税。政府则对NPO的开支进行审查。如确属慈善机构,政府可以将税款退给NPO。为了顺利实施新税制,政府给每个NPO颁发一个组织机构代码。政府花巨资培训NPO的财务人员,指导和帮助NPO退税。而对于NPO来说,则需要有一个专职的财务人员。

    新税制对不同性质NPO的免税尺度是不一样的。有的NPO年收入超过10万澳元,就要在新税制下重新注册,按10%的税率纳税;而少于10万元的可以作为慈善机构注册,享受免税待遇。如果注册成为非营利性援助组织(公众筹款机构),年收入需200万澳元。援助组织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必须有自己独立的帐号和资金管理委员会。如分支机构每年收入未超过10万澳元,那么该分支机构也不要注册。

     第五节  NPO新税制的评估

    澳大利亚的新税制是复杂的,而人们对新税制心情也是复杂的,因为新税制涉及澳大利亚所有组织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尤其是低收入者。

     但总体上看,澳大利亚新税制利大于弊,消极因素被限制在最低。一些NPO认为,新税制总体上对国家的发展有利,对NPO的发展有利,如新税制有利于阻止NPO偷税漏税,不会对NPO的工作人员就业造成不利影响。对非NPO群体而言,有利于高纳税的老年人,只有极少数贫困群体的生活受到一定影响。从长远看,人们还是受益的。尽管新税制使NPO的工作增添了一些麻烦,但国家保护NPO的意图是很明显的,是扶持NPO发展的,NPO应当以国家利益为重。

     也有人持不同意见。一些NPO宣称自己并不偷税漏税,新税制使自己成了受害者。有的抱怨,今后生意人生存困难,NPO生存则更难了。有的则抱怨,新税制使NPO的管理成本更高,要花更多的精力和人力。在老税制时,NPO只要表明自己是慈善机构就可免税。新税制对澳大利亚的NPO来说,至少多了一个管理层。一部分NPO对新税制的看法是,应该改革收入税,而不应该改革消费税。一个国家对消费商品进行税收,对大多数公民来说是很不利的。低收入的人,其收入除用于衣食后所剩无几,再科以税收,无疑是雪上加霜,这样穷人则更加困苦,社会显得不平等。许多高收入者则不在乎这些税收,而且新税制可能给高收入者提供了偷税漏税的机会。在修订新税制的过程中,许多NPO坚持要求政府对高收入者实行更为严格的税收制度。但是这些组织认为努力失败了。因此NPO与政府的关系比较紧张。

    澳大利亚NPO税收政策一直被世界各国称道。的确,这个国家采取了相当优惠的措施,对NPO税收予以减免,给NPO创造了宽松的税收环境。就连澳大利亚人对此也常引以骄傲。在新税制实行之前,澳大利亚NPO免税一直实行自我评估。在这种体制下,NPO免税是非常宽松的,只要是NPO组织,就很容易获得免税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NPO的发展。多年来,国际上有许多NPO研究组织对澳大利亚NPO免税环境盛赞有佳,认为澳大利亚NPO免税的法律,是对国际NPO发展法律的贡献。而在其他国家,NPO免税必须经过税务局的审批,由于条件严格,并不是所有NPO都可免税。

    新税制对NPO纳税来说是严格了许多。从税收的具体情形看,这是向西方学习的产物。澳大利亚政府在NPO税收制度的改革中,既充分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又注意学习西方NPO管理的先进经验,做到税制需宽松有度。

    NPO的税收政策在NPO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它可以成为行政管理的调节杠杆。如果NPO违反了非营利法则,政府将免除其免税待遇。免税实际上支撑着NPO的发展。而NPO一旦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其生存就很困难。给NPO免税待遇,能体现政府对NPO发展的支持,也是政府的财政政策的义务。其目的是促进NPO的发展,同时也是增加免税的透明度,防止偷逃税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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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tzy + 50 我得慢慢看。
y2kgo + 50 楼主辛苦了,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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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1 03:55:57 | 只看该作者

求帮忙

哇,我好象作用很大呀。下次俺家电脑有毛病,你们能不能义务帮忙呀?

肯帮忙的议事员、委员会兄弟给俺先加分一下

等一下再给你们解决一件实质性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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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2kgo + 50 楼主辛苦了,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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