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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u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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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 <<版主的权利>> 与KISS(keep It Simple Stupid)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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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楼主| 发表于 28-8-2009 12:57:5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8-8-2009 11:37 发表
民主制度是建立在不受监督的良心之上的么?

照你这么说,FreeOZ还公开提案干吗?我还在这里跟你讨论这些问题干吗?
你就相信我的良心好了。什么都不用问,也不用管了。你喜欢这种方式?


是我不对,不该开良心的玩笑
你喜欢 受监督的良心 => 民主;
我喜欢 受约束的权利 => 民主;
大家对民主的理解不一样,所以导致争端。
每个人千姿百态,要形成统一的良心价值观,太难;
世间权利总有定数,依法行事,至难而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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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8-8-2009 12:58:45 | 只看该作者
照你的意思,我们不用选举了。就找几个大家认为信得过的人,匿名投票就ok了。
到时候看你是不是觉得满意?

原帖由 qian403 于 28-8-2009 11:57 发表
首先我要说,我理解你的意思。我下面阐述一下我的看法,可能看上去跟你相左,但是我是试图跳出来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来发表看法的:
我觉得,投票,要问问自己的心(不特指良心)。自己怎么想,就怎么投。对吧。
公众监督,可能会动摇立场,考虑公众感受,可能会不能根据真实情况和真心所想来处理问题。我记得国内前几年有个案子,民愤极大(好像是仇富或是仇贪),但是按律却不当斩(好像是法律漏洞而已)。但是最后的判决依然是斩了。这个例子,便是接受公众监督后引起主事方动摇的一个案例。
个人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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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8-8-2009 13:00:13 | 只看该作者
FreeOZ基本法是干吗的?不是约束权力的么?
既要受监督,也要受约束。

原帖由 uni 于 28-8-2009 11:57 发表

是我不对,不该开良心的玩笑
你喜欢 受监督的良心 => 民主;
我喜欢 受约束的权利 => 民主;
大家对民主的理解不一样,所以导致争端。
每个人千姿百态,要形成统一的良心价值观,太难;
世间权利总有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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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楼主| 发表于 28-8-2009 13:14:0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8-8-2009 12:00 发表
FreeOZ基本法是干吗的?不是约束权力的么?
既要受监督,也要受约束。


关键是你们是依据FreeOZ基本法来行事吗?
你们对FreeOZ基本法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吗?
理解不同是,你们投票后,得到了共识吗?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释法不清。 这个基本法不就是一个摆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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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8-8-2009 13:17:39 | 只看该作者
当然按基本法行事了。大家有争议就投票释法啊。
投票后不管有没有共识,按表决结果执行啊。


原帖由 uni 于 28-8-2009 12:14 发表

关键是你们是依据FreeOZ基本法来行事吗?
你们对FreeOZ基本法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吗?
理解不同是,你们投票后,得到了共识吗?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释法不清。 这个基本法不就是一个摆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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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8-8-2009 13:19:3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8-8-2009 11:58 发表
照你的意思,我们不用选举了。就找几个大家认为信得过的人,匿名投票就ok了。
到时候看你是不是觉得满意?


(一)老大,我几时说过我们不用选举了?
(二)在普选的基础上,找出大家信的过的人,匿名投票。并无不妥。只要前提是普选出了大家都认同的人,都认同这个人是个刚直不阿,不会受关系思想所摆布,比如像你这的
(三)http://www.freeoz.org/forum/thread-854644-1-1.html 这个贴,本意是出于对老麦监督,但是实际上,我认为并不是个好的开头,看到这个公开的结果,你怎么避免不会有拉帮结派打击报复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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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8-8-2009 13:25:0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6 qian403 的帖子

FreeOZ这种小社会(上次的议事员选举只有300多人),匿名才有更多拉帮结派的可能,公开反而让权利得到监督,打击报复的行为减到最低层度。

所以我会坚定地支持公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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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楼主| 发表于 28-8-2009 13:28:2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8-8-2009 12:17 发表
当然按基本法行事了。大家有争议就投票释法啊。
投票后不管有没有共识,按表决结果执行啊。



那么以后如果在出了同样问题是不是又要表决? 如果当时表决的结果与现在的不一样,岂不是这法律可以正反的解释了?
这种正反都可解释的法律,还是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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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8-8-2009 13:36:4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8 uni 的帖子

呵呵,uni同学,这么说,现实中的上诉法庭就不能推翻原判的判决结果了?否则这法律不就正反都可以解释了?

基于现实的考虑,FreeOZ不可能设立很复杂的裁决制度(我们现在有操作间提案和议事员提案两级裁决制度,如果ZHT裁决不公,议事院是可以推翻ZHT的投票结果的),ZHT对同一个事情的了解层度不同,完全有可能在不同的时期作出不同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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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楼主| 发表于 28-8-2009 13:53:4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ubuntuhk 于 28-8-2009 12:36 发表
呵呵,uni同学,这么说,现实中的上诉法庭就不能推翻原判的判决结果了?否则这法律不就正反都可以解释了?

基于现实的考虑,FreeOZ不可能设立很复杂的裁决制度(我们现在有操作间提案和议事员提案两级裁决制度,如 ...

你还没有明白释法。法官判案只是引用法律,解释权还是在最高法院的,而且最高法院有义务对其中模糊的条款进行解释,使其清楚可行。
但是在实际法庭中,引用不同法律条款,会导致判决的完全不同,所以设立了上诉机制,让其有再次申述的机会。
FreeOZ基本法的问题是,ZHT们对其并没有一个完整,清晰的理解。所以导致混乱。
我看【2009073】给予mite警告处分[2009/08/09] 的提案,也不是在解释法律,只是大伙根据自己的理解在投票而已。所以才没有达成一个共识。
所以说,FreeOZ的民主是建立在人之上的。最多就是人治+法制混合体。 现在中国也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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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8-8-2009 14:10:54 | 只看该作者
“【2009073】给予mite警告处分[2009/08/09] 的提案”与其说是
“FreeOZ基本法的问题是,ZHT们对其并没有一个完整,清晰的理解。所以导致混乱”,倒不如说是大家对旧版的《版主管理条例》认识有较大差异。

《版主管理条例》不属于《基本法》,《基本法》是根本***,类似于宪法。

《基本法》在约定非版主的网站管理人员“插手”版面管理操作方面,无意之中遵循了KISS原则。

而旧版的《版主管理条例》对这一块约定得比较详细,但是还是有模糊的空间。
正是这模糊的空间,导致了大家认识的差异,导致争论很激烈。

但是,“【2009073】给予mite警告处分[2009/08/09] 的提案”之后,我们已经针对这块提案表决,已经完全修正了,这个模糊的空间应该说已经没有了。
虽说不够完美,但是有可操作性,产生认识分歧的机会应该说不会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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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8-8-2009 14:14:2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0 uni 的帖子

首先,我不避讳我是个带点理想主义情结的实用主义者。

然后我们再讨论这个问题,你的观点:FreeOZ应该制定一个完整、清晰的基本法,如果有这个能力和条件,我很赞同这样做。

但实际的情况,基本法更像是管理团队成员达成共识的论坛管理行事准则,大家有纠纷、不同意见时,依据这个准则进行裁决,我们也尽量细化、明确一些规则,但是总难免有漏洞和定义模糊之处(我们也在一直完善这个准则,每次发现漏洞就会有新的提案来补填补漏洞)。

回到你提到的提案问题上,这个提案最后是没有通过,这也是大家的一个共识,所有人都得遵守这个共识。

所有的民主都是建立在人之上,抛开人的民主,是空谈。FreeOZ的民主,表现出来的是,任何事情的决策,由管理团队集体商议,ZHT投票表决,大家遵守表决的结果。虽然有时候这个表决结果离客观公正有一定偏差。

谁能告诉我,克林顿的拉链门事件导致的弹劾案,最后未能通过,这就是美国不民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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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楼主| 发表于 28-8-2009 14:37:1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ubuntuhk 于 28-8-2009 13:14 发表
首先,我不避讳我是个带点理想主义情结的实用主义者。

然后我们再讨论这个问题,你的观点:FreeOZ应该制定一个完整、清晰的基本法,如果有这个能力和条件,我很赞同这样做。

但实际的情况,基本法更像是管理团 ...

你注重结果,我注重过程。
老实说,我对投诉案的结果不关心, 我发了这个帖子后才第一次访问《提案公开》的,才知道发生这些事情。
发帖子的原因,是因为看到 “提案:当事人回避制度。” http://www.freeoz.org/forum/thread-856261-1-1.html 这个帖子。我觉得它比以前有退步,使得权力泛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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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8-8-2009 15:02:3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3 uni 的帖子

我享受过程,也注重结果。应该是你比我更理想主义,和你相比,我更世俗一些

我没看懂你所提到的帖子,是哪一点令权力更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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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6-9-2009 04:37:0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2 ubuntuhk 的帖子

“首先,我不避讳我是个带点理想主义情结的实用主义者”

这套辞说出来,那是进可攻退可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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