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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k-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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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Freeoz基本法的一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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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1 04:25:47 | 只看该作者
哇,貌似到了议事员选择的日子。我也先参选择报名一下。

支持的就给我先添点分吧 ,有选上没选上再说,分拿了升级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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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1 04:26:09 | 只看该作者

追2万元的事

首先,各位朋友要先理解一件事,对法律的理解,中国各省会有一些略微的不同。因此,关键在于据理力争,以及发动群众。当然,要有理有据。

在讲追讨2万元一事中,我一开始就讲了可能涉及挪用资金罪。

http://www.freeoz.org/ibbs/thread-992251-1-1.html

后来有FreeOZ管理人员在短消息中回复我

隐情就是FreeOZ没有法人实体, 你说的这些我们都讨论过, 不过你的思路很清晰。 国内律师朋友我们也联系过,因为没有法人,而且也不是在国内正是注册的,所以找不到可以代表freeoz去交涉的人。而且,你也提到了,打官司,请律师都需要钱, 虽然如果成功的话可以claim回来,但是FreeOZ是靠网友捐款维持的, 是不是拿捐款请律师也有争议,况且除了维持论坛运营, 也没有更多可以拿出来的钱来请律师。 综合考虑, 还是先这样争取。 当然你得建议里有很多精彩的地方,你的文章有人已经发给内版同学让大家讨论了,你是律师吧?真心多谢你的建议。

因此我就想到了侵占罪
http://www.freeoz.org/ibbs/thread-992337-1-1.html

法律是很严谨的,但是现实社会中,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很多行为存在争议。

这里旧事重提,是因为我查找了相关的法律。

不知道FreeOZ这“国内的律师朋友”是谁。因为如果是律师,或者律师有心帮忙,应该不会忽视我今天查看的法律条文。

顺便说一下,我不是律师,我也很少涉略《民法》领域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的社会团体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

显然,根据民法通则,社会团体有部分需要登记才具备法人资格,但并非所有社会团体都必须通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FreeOZ如果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时间,可以追诉到“成立之日”

即,如果FreeOZ按照中国的法律注册了,那么注册之后,具有法人资格的时间,可以追诉到“成立之日”

建立FreeOZ的管理者,要催缴欠款,因为不催,是你放弃权利。但不必着急。要是再没有还,我觉得等FreeOZ在国内注册成立后,再到公安机关去强烈要求立案。

当然,具体做时,有些细节有待推敲。而实际执行中,对法律的理解也各不相同。但是,争取的机会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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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1 04:43:52 | 只看该作者
夜深了,猫都不叫了,俺的脖子也酸了。 发现前面贴子打错字了

“议事员选择”应为“议事员选举”。

要怎么参选?


1,主动报名申请;————————————————————————到哪儿报名?
2,ID注册时间在半年以上(以报名截止时间为准);—————————嘿嘿,超了
3,积分1000以上;————————————————————————够
4,威望值1000以上;———————————————————————够
5,最近6个月发贴量不少于200条;—————————————————够
6,最近6个月最低上线时间不少于24小时;——————————————够,好几天24小时在线了
7,在正式报名前一年时间内,未曾因违反规章制度、依正当管理程序被禁、被封;——没有
8,上届担任议事员或ZHT期间,未曾被成功弹劾过;——————————————没当过猪头
9,未在FreeOZ上从事商业中介活动;————————————————————没有
10,未在FreeOZ上除信息版外其他版面张贴过明显的商业广告;—————————没有
11,未在其它同类型网站以任何ID的名义担任现役管理职务;——————————没有,以前连灌水都很少
12,所有参选人须在建设家园版单独发贴公布自己的竞选宣言,在议事员报名贴或在他人贴子里回贴、跟贴均不算作发布了自己的竞选宣言。竞选宣言可简单阐述参选人对FreeOZ的理解、今后参与工作的思路及其它一些重要内容,竞选宣言的字数应不低于100字。

哇这第12项还没做到,谁有 “竞选宣言”呀,求给个参考的呀。还有单独发贴,我怎么一张贴也没有看到?今年没选了么?


哇,广大会员网友投票呀,面这么广,我好象一个也不认识个呀,看来没机会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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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1 05:57:02 | 只看该作者

看建设家园的感触

晚上有小瞅了一下基本法,呵呵,小点评了一下。看到议事员的时间,说撤野了下要申请。

因为要申请,所以看了一下建设家园的贴子。不好意思,以前基本上没有看。原来还有内版、外版的区别。

看了一些贴子,忽然间感觉Freeoz就象一个闹哄哄的菜市场。

Freeoz人似乎为了实现一个高尚的目标在努力,但是,在努力的过程中似乎也肆意夹杂着自已的情绪。

还有,确实是很多议题,是一提再提。但是讨论来讨论去,都无疾而终。

我也只是一个普通的人,我也没有在NPO工作过,我只是在思考问题时,一向会首先以需要尊循什么规则来分析,我觉得并不见得对的,就是能做成的。也不见得错的就做不了。世界总是复杂的,有些亏,你就是得吃。但是有些亏,你可以讨回公道。

吃亏不可怕,可怕的是你没有吸取教训和经验。

争吵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吵来吵去也没有解决问题,老是因老掉牙的事,在重复的吵吵闹闹。

因为我确实英文很差,所以当4楼Cathytzy问“能否推荐一下有关这方面的书籍或资讯”时,我想都没想,就一口回绝了。晚上是忽然想到,没想到一查就查到非常完整的澳大利亚NPO的资料。如此完整的信息,如此容易得到的资讯,在你们这些议事员吵吵闹闹多年,却没有解决。是真的没有人想到要如何解决?还是本来就没人想解决?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有的公正,尤其是任何国家的司法系统,如法院等,都是公认只有程序才能保证公正。程序的公正,有时比实体的公正,还更重要。

著名的美国辛普森杀妻案。被全世界国家的法律界,拿来作教材,说程序优先的公正也会出大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另一个现象是,在程序优先的国家,确实公正做得更好。反观实体优先的国家,往往黑幕重重。

总之,个人感觉Freeoz有点乱。可能是没人想做事吧。因为如果有想做点事,很多概念性的东西,应当早就明确了。

哇,真晚,要睡了。明天又成熊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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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1 12:52:39 | 只看该作者

发现可以轻易把Freeoz私有化的一个严重漏洞。

昨晚、今早,呵呵,才看了一些早先的贴,实在抱欠,对网站关心不足。呵呵,不过我也就是一个普通的会员而已。

看前面的贴子,应该是早选完了,不过,貌似没按基本法选。  看了老贴,好象是9月份选举的吧.

呵呵,你们Freeoz依法注册了, 随便一个普通公民,甚至连“论坛会员”身份也没有的普通通人,向你的注册部门投诉,你们没有依章程办事。你们违反自已章程的行为,是会被判无效的。

就是现在,没有依法注册,也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澳州部门申请你们违反你们的组织章程滴。你们只是无证的NPO而已嘛,你们一样的募捐,你们有收入。你们还逃税!! 很严重的也

因为会有“被强制”的严重后果,所以这也是章程的用语要规定主要宗旨、性质、大原则、等,所以章程的修改程序也是最为复杂的。但你们的章程,很杂,在章程中,连时间的“时”也规定下去,呵呵,真杂呀。

话说中国成立初始,有一天老毛跟另外几国家领导人在中南海散步,当时正在出台宪法前的章节考虑过程中。散步时,老毛忽然问大家:“宪法是什么?”。
周总理说“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个国家中的任何行为事物,必须尊守宪法。”
另一领导人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母法,国家的其它法律法规、条例,都是宪法的子法。”
。。。。。。都是说宪法非常重要

末了,老毛忽然说了一句,宪法是什么呢?然后指指大家说,宪法不就是我们几个人说的话么?

这是野史,但是这是正确的。在基本法制定之初,当然是由少部分提起制定。但是关键在于,制定之后的执行。中国的宪法是一些人讨论制定的,美国的宪法也是一些人讨论制定的,你们说,有哪个国家的宪法不是人讨论制定的?

但是制定后,中国的违宪追究,到目前是几乎没有的。而在美国,是设有违宪法院,专门受理违宪的案件。只要你是美国的公民,你对美国的法律,或者对注册、管辖的任何一个企业或国家单位的部门规章,提出其中有关条文的要求,是与美国宪法原则相抵触的,那么,违宪法院就必须审理。如果认为确实是抵触,违宪法院会直接撤消。

关于你们的基本法中,会规定到“时”,我看了你们的选举的贴子等等,我就明白,你们会把时间明确到“时”,是因为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发贴是有时间。但是没有这样罗嗦的“主要文件”的。其实只要加一句,本章程所说的时间,起始日均从零时起算,终止日均从23时59分时截止。”就解决了。但是不这样专门注释一句,实行默认,也是可以的。

其实建议你们提出一个章程,这是言简意赅的,然后再出一个章程各条款释义。在释义中,出现时间要求,这样才比较合理。

组织章程与其它章程,是母子关系,组织章程是最大的。子章程是组织内其它专项的最大原则。比如组织章程下,可以有网站管理章程,网站管理章程下可以有版块增减设置规定、版主选举规定、发贴规定等等。我前面有说到的,基本法第一章宗旨的网络管理员的操作,要是按照一个高效运转的体制来说,这网络管理员是在最高管理层、网站论坛管理层之下的第三层或第四层。

网站发贴的,竟然还有主动申请删除ID的,哈哈,真是很能挑战权威,说明很民主,但也说明没秩序。

民主与专制是相辅相成的。但有一个以什么为主流。你这些这么会写汉字的人,至少在两种不同主流的国家,都呆过。中国是专制为主,澳州、美国等,是民主为主流。

但是民主与专制,是互为相联,互不可缺失的。因为缺失任何一样,国将不国。这在每个国家的制度理论研究中,是已经获得共识的基本原则。存在争议的,只是说两者所占的比例各占多大比较有利于发展。



Freeoz是非常无秩序一个团体组织,说不客气点,拿个一百万,我可以把Freeoz拿进口袋,包括域名注册,论坛贴子,所有的。创始元老们,你们信么?你们最好信,你们最好从相信的高度,来重视章程的制定。

不要认为章程是随便写的。不要把中国的思维摸式放到澳州。你们的章程竟然把选择规定了具体的日期,那么,不按规定的日期选择,就是违反你们的宗旨的。违反你们自已的章程的行为,是会受到国家相应的监管部门的处罚的。尤其是程序性的事,如果有人告了你们,你们全部要重新选举。

呵呵,我在这个标题上写的,是切实可行的,而且可以行之有效的。如果有预谋的组织。发现了我发现的漏洞,当然可以轻易把Freeoz私有化的一个严重漏洞。是今早看出来的。

相信这个错误,也是你们网站的创始人始料未及滴,我在这里提出来,各位看官,是不是要发个什么热心会员的勋章给我呀!相信看了下面的解析之后,会让那些怀有崇高理想、情操高尚,坚持不将网站私有化,的那部份元老,汗留三分。如果这些人是真有心为Freeoz好的话。

这个错误很简单,基本法规定Freeoz属于全体会员所有。按澳州的NPO规定,没注册也可以算数。因此,假如有某专注于对澳州的移民咨询服务、留学咨询服务领域的大型企业。假如我是这个大型咨询企业的管理层人员、大股东。我会立即发动个上百人注册Freeoz,在持续运作一年多后,经过互相的捧场,让这上百人中拿个15人以上,即过半数的议事员人数。

这个事情是完全有可能的,如果在强大的经济利益推运下,想运用Freeoz的平台的大有人在,只是他们懂不懂这样做而已。因为这样做的成本太少了。然后召集一些人,让这些人活跃些,象卷走2万的,据有人说是不到半年,就信任他了,更何况是有人不图钱不图利(表相不图利益实际图进了议事员后的权利)而来,只要这人真能解决一些情况,在论坛就会有人气,支持率也就会高。

我当然也是有才的人啦 但是比我更有专业知识的人,大有人才,更何况,我还根本不是IT行业,连网站,发贴等,有些基本功能都还不太会用。就是说还有著如专业营造论坛、版面人气的人才,也是大有人在的。有某机构“高瞻远瞩”,上演个真实版“无间道”。一切依法依规来,按照你们创始人定的基本法,先打入议事员,然后再一个一个的更换猪头,只要更换完第三个猪头,就整个Freeoz网站落入别人口袋中,爱怎么捏就怎么捏。

完全把Freeoz吃掉,也是简单滴。只要议事员人数占到多数,不到两三个月,就可以猪头一个个给毙了,然后再来把议事员更换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绝对多数。你们这些创始元老就绝对无回天之力啦。

或有人说,域名是某某人注册滴。这算什么,Freeoz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是有章程的,在发起设立章程时,就意味着这注册人,把他个人注册的域名的权属,转规Freeoz这个非营利性组织了。只是这个人还在代管而已。依章程,权属关系是发生转移的。

如何取得Freeoz的控制权呢?很简单,在占领议事员席位及猎取5个ZHT猪头职位后,随便过个三五个月或半年,这时间之中,我把论坛大肆操办,到处花钱。当然,有一点是必须的,就是依法依规。比如花钱。论坛宗旨是服务华人,我印个6000本移民书籍去发,这行为符合宗旨吧。想花钱还不容易。三两下就钱给花光。等钱花光后,我再借钱,借钱后再花光。然后就申请破产。申请资产清算。

澳州的非营利性组织,清算后,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剩余资产移交同类型的ZPO。因为涉及到免税,只有移交同类型的非营利性组织,才可以继续免税。二是移交给营利组织,如有关企业。当然,这就涉及到需要补缴一些税收。不过花三十个人,再补点税。就那点人头工资加上点税款,Freeoz落入囊中也。

小算一下,中国的人头工资,一个人一年不过2万多,我看不到一百万,也就足够把Freeoz收入囊中了。

章程,在制定之初,是你们创始人讨论的,是随便写是没错。或者说是认真写写。但是写进章程后,将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我想,你们也许对“被强制”不太理解,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想建一个非营利性组织,不是Freeoz论坛中,你们几个人说了算的。你们或怀着崇高的理想,在为众多移民辛勤付出。但是,如果你们疏忽大意,不正视一些你们必须面对的问题,你们的付出,到时只是在练“嫁衣神功”,为他人作嫁、铺路而已。

我所说,并非不可能。如果你们继续这样争执不休、停滞不前,我拭目以待。相信发展的概率是有,但比较小。大比例的是因争论不休而走向消亡。或者如上所述,在经济浪潮中,在依法依规中,因为“被民主”而让一个免费有义务论坛,转为一个为某企业营利的赚钱网站。

嘿嘿,参选是过了,不过,申请修电脑还是很想滴,你们这些元始天尊,呵呵,都是电脑高手。看到我所给的这些很不错的建议,是不是要在我有难时,也申申援手呀。冲着这个毛病,那个创始元老还应该请我吃饭饭呀

肯帮我修电话的,立贴为证,先给我加分吧

要是没人肯帮修电脑,就再也不乱发言了。

嘻嘻,小心,立贴为证呀,下次电脑有毛病,别耍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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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1 13:05:26 | 只看该作者

哇,严重错误

上文出现严重字误,特此更正.
"肯帮我修电话的,立贴为证,先给我加分吧"  中的""话",就改为"脑",  或把电话改为计算机
"肯帮我修电脑的,立贴为证,先给我加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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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8-11-2011 13:11:36 | 只看该作者
这帖精化了,不容易,搂主努力付出的结果。当然,要我请客还为时尚早。我的问题是:论坛的哪些人,如何操作去注册NGO?能具体谈谈吗?

Who:ID,职务,人群。。。
How:Steps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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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1 13:12:40 | 只看该作者

声明

以个人名义声明, 严禁转贴我的贴子转到内版

要对我的贴子进行点头评足滴,请直接进来,

当然,允许把我贴子的链接发到内版,

这样能有赚点击率嘛! 不能把我的贴子转到内版,让我损失了点击率呀

欢迎宣传本人是才子

欢迎先取绰号,省得见到后,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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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8-11-2011 13:42:58 | 只看该作者
OMG,楼主太TNND能码字了,要不去青山那里拜码头,接着写基本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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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11 + 20 你的粗话变洋腔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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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1 13:54:12 | 只看该作者

貌似楼上不认真学习!!

原帖由 mason00 于 28-11-2011 14:11 发表
这帖精化了,不容易,搂主努力付出的结果。当然,要我请客还为时尚早。我的问题是:论坛的哪些人,如何操作去注册NGO?能具体谈谈吗?

Who:ID,职务,人群。。。
How:Steps 1,2,3。。。


哇,客也不请,工资也不付,要叫我干活呀

首先要声明, 我不是在努力付出,  我是在努力打发时间. 前面修电脑竟然没人帮我 , 这贴发完,我就不吱声了.


前文都有说过的,不认真学习的家伙.

澳大利亚NPO的主要形式有:
正式登记的NPO
不登记的NPO
慈善信托
有担保的有限公司。


一\不登记的NPO
不登记的NPO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用全体成员的名义签订合同,但要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还可扩大到民事侵权责任。不登记的NPO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没有明确NPO一定要注册。

不登记的NPO不得以非法目的成立,而且在其章程中要具有强制性分配其收入的条款,以便被视为非营利机构。它也可以从事商业活动,但如果它将红利分配给其成员,就有变成营利组织可能,那么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理。

不登记的NPO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可以参与以影响立法和以选举为目的的活动。选举活动和候选人员要遵守选举法。

不登记的NPO由于不受法律的管辖,所以往往特别需要自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但这种自律并不是个个不登记NPO都做得好的,如有的就不向公众提供所得税报告,有的内部管理混乱,争议不少,有的理事会缺乏责任等等。(这是通病)

澳大利亚公司法对不登记的NPO有限制措施,禁止成立多于20个人、为团体或其成员谋取利益的不登记NPO

是否为成员谋取利益,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有一个指标,看其资产、年收入和雇员的多少。

不登记NPO,如果需跨州开展活动,需向公司法协调机构和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

这些限制性条款,迫使不登记NPO采取法人登记形式。

没有法律规定不登记的NPO的资金使用方式,但一般地都将其资产的一定比例用于本社团的目标等等。不登记的NPO内部管理也没有法律规定。

不登记NPO的领导成员,通常是通过会员会议投票选举出来的,任期一般一年至三年。也有的会员是终生的。理事会以上成员如果不能胜任,通常会受到章程的制裁。根据章程的规定,理事会成员如破产、患精神病、犯了严重罪行等,全体会员可以会员大会上,予以罢免。

如需要复议,法院一般是不会介入的。只是一般不会介入,其意义就是不主动介入.但有要求,就会介入.

不登记的NPO一般都在其章程中规定了解散的程序。如果不登记的NPO的成员一致同意解散,他们还可以制定解散的程序。如果解散的决定是由多数表决通过的,且章程中规定有解散程序,则必须按该程序办理。



简单再摘出来一下,上面的是没登记的,就是你们现在的形式.

下面是要登记的,就是你们可能想做的形式.

NPO在政府哪个部门登记,取决于NPO的组织形态。不同的组织形态有不同的登记管理方式。每个州的NPO登记管理的法律既有相同的,又有不同的,有的甚至差别很大。各州均有允许建立正式登记的NPO的法律。

各州都有一个登记机关,一般设在司法部内,通常由一位部长负责这个部门的工作。

大多数法规对会员的最少数量、登记费、宗旨和章程有明确要求,同时还要求填写完备的申请书等等。

在经济方面都规定,NPO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禁止在会员中私分财产,全部利润要用于与宗旨相符的事业。也有的州甚至不允许NPO参加任何经营活动。

澳大利亚NPO的章程中,普遍规定了会员的权利,以及会员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解决办法。如果发生争议,会员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澳大利亚有的州制定了NPO的会计和审计的标准,这对于NPO的财务管理是非常有用的。正式登记的NPO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理事会和全体大会的次数、时间和形式,还要规定选举办法,理事会成员需2至3人提名。变更理事会成员,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州司法局备案。

澳大利亚的NPO可以自行解散。各州规定,财产清算标准,可参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每个州的法律对剩余财产的规定是极不相同的。在昆士兰和维多里亚州,可以按照团体章程规定或者会员通过的专门决议来处理剩余财产,而在其他州,任何处置方案,都要得到法院批准,而且有些情况下政府要严格管理。

NPO注销或兼并前,由指定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审计,剩余财产由法院判决移交同类NPO,然后收回法人证书。如资不抵债,由指定注册会计师向法院起诉,有法院判决。如果营利组织兼并NPO,NPO的财产不得私分,需用于与其宗旨相同的事业,或存入银行。

为了在登记时容易取得免税资格,大多数NPO在章程中规定,解散时将剩余财产移交给同类具有免税资格的NPO。

鉴于各州地方NPO法规差别较大,有的专家和学者提出统一全国NPO登记管理的法律,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先统一主要登记管理内容。



简而言之,要做注册的.

第一步,是先问清在哪个问门注册,
第二步,到对应的部门,获取对注册NPO的组织要求
第三步,根据政府对组织的要求,修改章程(你们是基本法),进一步完善组织结构
第五步,核对相关文件,看看申请材料是不是符合要求.比如财务呀,别搬了石头砸自已的脚.注册了,就要依法依规的,到时如果财务不规范,法人代表是要被抓去承担责任的.基于财务专业化的要求,建议你们要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做组织财务.并要给予报酬. 因为规范化的财务, 工作量不可小试.
第六步了,才是抱着材料去注册.

比如组织机构中,管理层人员的组成,等等,都是在第二步中,获取相关资料后,依法依规做的.

依法做事,但是要认真做.因为这是有法律责任的.

切记,好心,不见得都能办好事. 有时好心反而办坏事.
这一点,尤其要注意在财务方面.按我经验看,这是很容易犯错的.因为澳州的财务是依申报.

其它的,你自已定啦,不请我吃饭就算了
不肯修电脑 ,你不用你的专长义务义务, 不肯"被义务"呀, 那俺为什么要"被义务呀",何况 说澳州的NPO成立,还不是俺专长的也

至此为止,立贴为证, 不肯修电脑 ,等俺酿了蜂蜜酒再回来看看家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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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1 14:00:1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11 于 28-11-2011 14:12 发表
以个人名义声明, 严禁转贴我的贴子转到内版

要对我的贴子进行点头评足滴,请直接进来,

当然,允许把我贴子的链接发到内版,

这样能有赚点击率嘛! 不能把我的贴子转到内版,让我损失了点击率呀: ...


NND, 喊个发挥专长义务修电脑的口号都不喊,还要我干活, 我睡觉去了, 要做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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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11 14:03:47 | 只看该作者
这六步很清晰,高!以和政府部门接洽为基础才是正道,就是还缺个who。

第一步,是先问清在哪个问门注册,
第二步,到对应的部门,获取对注册NPO的组织要求
第三步,根据政府对组织的要求,修改章程(你们是基本法),进一步完善组织结构
第五步,核对相关文件,看看申请材料是不是符合要求.比如财务呀,别搬了石头砸自已的脚.注册了,就要依法依规的,到时如果财务不规范,法人代表是要被抓去承担责任的.基于财务专业化的要求,建议你们要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做组织财务.并要给予报酬. 因为规范化的财务, 工作量不可小试.
第六步了,才是抱着材料去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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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11 + 20 说高,也不给我加分,真不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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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1 14:04:1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elbourner1978 于 28-11-2011 14:42 发表
OMG,楼主太TNND能码字了,要不去青山那里拜码头,接着写基本法吧


引用错了,想想,还是得把这家伙逮过来

NND, 喊个发挥专长义务修电脑的口号都不喊,还要我干活,  我睡觉去了,   要做梦了

拜码头呀,跟着混,饭都没得吃了,还要干活, 你们做,我一定在精神上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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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1 14:09:36 | 只看该作者
我愿意付出的大力支持, 一定犹如滔滔江水,连绵不决, 除非我死了,要不然,我一生都会这样支持你们,

因为,  精神的力量是无穷的,  

如下, 我全支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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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1 17:45:2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送个信息给Y2kgo

仅以本贴,感谢Y2kgo

经咨询某省法院法官, 认为是涉嫌侵占罪.

侵占罪是自诉刑事案件,即不告不理. 一般情况下,这人如果还钱了,法院也不会判刑,但是如果没有还钱,到案发后,一般是判1年。

侵占罪的起点金额应该是2千,一般大城市会放宽到1万。达到这数额就是犯罪。

刑事自诉案件也有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自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如果不告,就不能告。

所以目前有两个证据是要懂得保留的。

一是关于诉讼时间的。要留下找不到人的证据。只有找不到人,没办法告,才能让诉论时效延后。但是你们是找不到人,所以你们要留下找不到人的证据。比如到了那个原先的地址,跟当时租住人,或房东,要个证明,说这人搬走了,没有再回来。等等,请咨询专业人员,即律师,因为证据保存,非经专业人员不可,否则,就吃哑巴亏吧。而不能告,随便写个状纸,告到当见到他人的那个所在地的法院。法院肯定不立案,因为你们没有这个人的身份。但是你应当要求法院出具不立案通知书。这样表示你们追讨了,但是因为他的身份不清,没办法追。

因为如果你们不留证据,那么过2年,就不能告他了。

找得到人,到法院告,就解决了。你们这些IT精英,上网搜张起诉书版本,写一下就是了。

二是当时你们最起发起创立Freeoz是哪几个人,哪边有常设机构,即电脑室。你们要补一下材料,说明一下什么时假商议起成立,如何获取资金,如何运作,网站的升级等等,即证明在什么时间成立,什么时候组织有捐款。因为你们虽然没有注册,但是可以算是广义的团体。如果到当时见到他的那个地方的法院不立案,那你们就到你们创始人之一的县一级的地方法院去要求立案。不立案,就要留下不立案通知书。

你可以没法现在追究他。但是如果你们做的行为导致你们将来也无法追究他。那说明你们钱多,即然不追究了,就不要愤青地发贴,这点人气也要赚干什么呀。又不是象我还要升级。要赚人气,那到天涯去。不过,也要组织一下文优,象你们基本法这样的文字功底,估计聚不了多少人气。

修个电脑也没肯响应,看来,这个网站大家也不见得那么热心帮人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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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8-11-2011 22:49:1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5 kk-11 的帖子

我不会修电脑哇
要是我电脑坏了正好直接扔了买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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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11 + 50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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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1-12-2011 23:48:3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11 于 28-11-2011 18:45 发表
修个电脑也没肯响应,看来,这个网站大家也不见得那么热心帮人滴。


建议你到IT版面发贴求助。求助之前,先描述一下故障的详细情况。其实,这类事情DIY最好,没什么难度的,另外,电子配件也很便宜。谢谢你码这么多字,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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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11 + 50 哈哈,还没长登,怕随身的坏,随便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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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6-1-2012 19:57:23 | 只看该作者
KK不愧是法律专业人士,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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