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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澳洲七一新政:Berenguel案与英语成绩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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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011 19:12: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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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澳大利亚移民法,到1994年更新了移民条列,到七一后的新法律,据了解,签证的申请,首先问的问题,是是否有效申请。如是,再问是不是满足申请时的要求。如满足,再问是不是满足对签证申请做决定时所需满足的条件。如满足,则获得签证。不满足,则拒绝申请。获得签证后,再发现作假或违反签证条件等,可以取消签证。

    相应地,英语要求,也分为递申请时需要满足的和做决定时需要满足的。比如,现行的(即七一前)885签证,递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具有能力英语(Competent English),做决定时,如需获得英语分20分,则需要具有专业英语(Proficient English).同样是现行的法律(有别于七一后),能力英语的证明是雅思四个六,专业英语是雅思四个七。就在岸申请而言,2010年7月1日之前,还存在所谓雅思四个五的职业英语(Vocational Englsih)要求。

    Berenguel是一个2004年11月3日到澳大利亚来读书的巴西留学生。2008年4月21日他递交了885签证申请。当时递交申请时的英语要求是具有职业英语,即雅思四个五。2008年2月26日,他去报考雅思。因为人多排队,他最早能参加考试的时间是2008年5月10日,即过了申请递交时间。因此,在申请表的第29个题做了他相应修改,写上了考试时间为2008年5月10日。

    2008年5月10日的考试,他考出了雅思四个六(当然也就满足了雅思四个五的要求).2008年6月7日,他把雅思成绩单寄给了移民部。2008年12月12日,移民官拒绝了他的签证申请,理由是没有在递交申请时出具两年内考出来的职业英语雅思成绩。

    2009年6月29日,Berenguel将案子上诉到澳大利亚最高法院(The High Court of Australia).最高法院设了合议庭让三位极受尊敬、极高水平、极具权威的大法官French、Gummow和Crennan听他的案子。

    经过综合、精致、精密以及极富逻辑性、极具说服力和极有同情心的法律分析,三位大法官一致认为,必须在递交申请时就出具两年内考出的雅思成绩是对法律的误读。从相关法律的目的角度解释法律,只要在做决定时有最近的雅思成绩就满足了法律对申请人英语的要求。三位大法官同时指出,不如此解读法律目的,就会出现法律不希望看到的明显的不公平和荒唐的决定。

    Berenguel案说明,政府官员在澳大利亚说了不算,说了算的是法官。法治社会,一定不能用非法治社会的传统和理念来理解。官员不神,法官神。官员不是老大,法官是老大。而法官在澳大利亚是清廉正直博学智慧精细准确的一族,真可谓是一言九鼎,并且不搞阴谋,全部透明,因此法官职业是澳最受人尊敬的职业。他们保证了这两百多年来澳大利亚的和平稳定公正公平自由和谐。

    技术移民,要求在递申请时满足的是基本要求。只有满足了基本要求,才能进入打分。打分是做决定之前做的,不是递交时做的。所以,用来获得英语分的英语成绩只需要在做决定前递交。更为重要的时,即使是做决定时考不出来相应的雅思成绩,只要是在案的申请,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离岸申请,也可以通过到MRT(Migration Review Tribunal,移民复议庭)复议上诉。只要在MRT做复议决定之前把要求的雅思成绩考出来,一样能顺利获得永久居民签证。这个法理从来存在。不是Berenguel的结果。

    Berenguel一案对广大申请人的意义巨大。从广义来讲,凡是因为没有满足递交申请时的要求(这里说的显然不止是英语要求)而签证被拒的,都有机会通过上诉MRT赢得签证。据澳大利亚人报(The Australian)报道,移民部长Chris Bowen输了Berenguel后,元气大伤,本来有一大推案子要上诉到最高法院争个究竟的,Berenguel案后,自己主动撤掉了不少上诉,包括对联邦法院不利判决的上诉。倒是不见得有我们国人永远不能丢的面子问题,主要是知道上诉也会输,怕自找没趣,不如先认输。

    不过移民部长Chris Bowen认输归认输,其人却不是一个善罢甘休的政客。在制定这次七一政策的法律时,他又通过修改法律对英语要求进行反案。把被Berenguel翻过去再给翻回来。顺便说一下,按照澳大利亚法律,议会立法,政府执法,法院司法。一项法律的含义,最终法官说了算。但政府如不喜欢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总可以通过新的立法把法官的解读推翻。(对这方面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北大讲座》第十三缉中收录的唐林律师2006年在北京大学的讲座《澳大利亚法治实践》一稿。)Berenguel案和七一移民新法是这个游戏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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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011 19:31:29 | 只看该作者
做决定时和提交申请时,哪个在前,哪个在后?
是谁做决定?申请人决定申请,还是CO决定是否准签?

我的逻辑思维真是跟不上了,看的好累!

[ 本帖最后由 xiabo82 于 1-7-2011 19: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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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1-7-2011 19:52:54 | 只看该作者
做决定时,是指CO们看你的案子,MAKE A DECISION的时候。拒绝还是准签。就是这个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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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7-2011 17:31:58 | 只看该作者
我没有4个6递交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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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3-7-2011 10:11:08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有点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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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3-7-2011 12:24:10 | 只看该作者
过了2011--6-30的24时,这就是很久很久以前的事儿了。

特别理解楼主没有在7.1前转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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