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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太阳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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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走来一路读》 即日起每日一集连载,鼎力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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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6-11-2012 21:40: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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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读书(一)英国下议院议会厅随想
  美国专为报道国会的电视频道:C-SPAN,周末经常会播放英国下议院的辩论,看英国首相布莱尔舌战众人。虽然听不懂他们辩论的具体内容,旁观他们的唇枪舌剑却饶有意味。让我感兴趣的是他们的辩论规则。
  现在英国议会下议院的议事厅,是“二战”中让德国人空袭炸了以后重建的,已经是下议院的第三个议事厅了。它和大多数国家议会大厅不同,不是以主席台为中心放射型布置的,而是承袭传统,布置成一个狭长的长方形。当中一条空地,两边是一排排长椅,后排逐级升高。像一个缩小挤扁了的室内篮球场。端头的高靠背椅是议长的席位。两侧议员们的长椅没有扶手,男女议员们坐得相当紧凑,要舒服地翘个二郎腿都不行。长椅前连个放文件的小台子都没有,坐那儿肯定远不如一般的电影院里舒服。下议院的直译是“平民院”,故而长椅是绿色的,象征着“草根性”,“代表民众”。相反,上议院里的椅子不仅宽敞豪华,而且是红色的,象征的是对皇室的“忠诚”,因为上议院的直译是“贵族院”。
  议长右侧的长椅上,第一排坐的就是首相和他的内阁成员,后面是支持他们的执政党议员们。对面第一排,坐着主要的反对党成员,如“影子首相”、“影子内阁”,后面就是反对党的议员们。完全是两军对垒的阵势。在第一排椅子前面,地毯上有一条鲜明的红线,任何人不可越过。谁要是说着说着激动起来过了线,就会遭到议长的训斥。两条红线间的距离长度,是两边的人都拔出剑来的话,刚好够不着,可见英国议会历史的久远,当年议员们一激动,弄不好会拔剑打起来的。
  议员们质询首相的时候,想发言的就站起来,由议长从中挑一个,点到的,就站在原地发言。提出问题之后,首相就站起来回答。可见,议长的权力很大。议长是议员们选出来的。一旦当选,议长就必须取消自己的党派身份,公正地主持会议。这很要紧,否则,议长所不待见的议员岂不是永无说话的机会了。上届议长是位女士,她退休后,选出了一位先生。别看议长“风光”,历史上,这可是个危险的职位。因为下议院议出意见,得由议长去禀告国王。若是惹得国王龙颜大怒,一怒之下,没准就先斩了议长出气。英国历史上,总共有五六个议长,就是这样丢了脑袋的。当然,现在的国王是没有这个权力的了。
  最有意思的是议员们和首相的问答。名义上,问和答都是对着议长说话,而不是问答者之间的对话,直接你来我往的对话是规则所禁止的。这样,他们发言里的第二人称就只能是议长,提到对手,只能使用第三人称,更不允许直呼其名,而必须称之为“我尊敬的朋友”,或是“某某选区的我尊敬的朋友”。这样一来,话说得再激烈,听起来也成了这样的味儿:
  议长先生,事实是怎样怎样的,而不是如我尊敬的朋友说的那样。在这个问题上,某某选区的我尊敬的朋友是撒谎者!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道理很简单,就是要避免直接的争论,避免话语的纠缠。面对议长说话,发言者就注重于把自己的意见表达清楚,听者就集中精力理解对方的本意,辩论就是对事不对人的。
  下议院质询首相的时候,节奏非常快,议员们的问题在变换,首相就得当场作答。议员们会当场对回答发出呼应,满意的就叫:“Yayh!”,不满意的就叫:“Nayh!"”议事厅楼上的座位向公众开放。看过他们辩论,你不得不承认,英国首相可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当得了的,光是这一关,就不容易过。
  英国议会的整套议事规则,后来成了各国议会规则的样板。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议事,也有类似的规则。从19世纪60年代起,美国民间制定、并延续到现在的《罗伯特议事规则》,专为开会提供了发言、辩论、提议、附议和表决的规则。它也是以英国议会规则为基础。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英美政治的特点,就是议事决策讲程序讲规则。这一点对于民主政治非常重要,因为,说到底,民主政治其实就是一种程序性的东西,就是一套议事决策的程序规范。
  通常人们认为,在欧美民主史上,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大陆模式是一种激进革命的历史,他们满怀理想地追求自由、平等,追求社会公正等目标;而英美模式是保守的缓进改良的历史。可是,如果考察200多年来欧美各国的政治变迁,考察自由、平等、民主、社会公正等价值的实现程度和前后对比,就会发现,英美模式导致的变化程度,并不亚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也是天翻地覆的变迁。之所以给人保守缓进的印象,无非是因为反复小,血流得少。这正是英美模式成功的地方。而这种成功,至少有一半得归功于人们对程序、对规则的尊重。
  美国革命史上,最重要的事件是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来自分散的13个州的代表,既代表着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利益,又互相之间不熟悉,互不信任,互相提防,他们关起门来几十天,居然成功地制定了人类历史上最出色最智慧的第一个成文宪法。后人们越想越觉得不可思议,称之为“费城的奇迹”,是“上帝亲自干预的革命”。
  “费城制宪会议”为什么会成功呢?
  会议一开头,第一件事,他们制定开会的程序和规则。发言、提案、附议、修正动议、表决等等,大家公认一套规则。遵守规则的后面,是这些革命者的绅士风度和荣誉感。有规则而且守规则,是制宪会议成功的第一个条件。
  然后,他们选出了主持会议的主席,大家都服膺的前大陆军队总司令乔治•华盛顿。
  华盛顿是一个把荣誉看得比生命还重的人,严以律己,特别讲究细微末节,服从规则到了刻板的地步。整个制宪会议期间,几十天里,华盛顿天天在主席座位上,凭他的威望、尊严和对权力的恰如其分的使用,保证会议一天天地按照规则进行。这是制宪会议成功的第二个条件。
  在制宪会议上,华盛顿自始至终没有发表过一点点意见,因为他知道,由于他的身份和威望,只要他开口,代表们就会把他的话看得很重,反对的意见无形中就会受到压制。还有一个原因是出自他谦虚的本性,他知道自己所持的观点很可能一点不比别人高明,别人也许有更好的构想。以后在第一任总统任内,他也经常这样,沉默地听别人的意见,表现得“不自信”。我们如今回头看历史,近代史上几乎所有人祸,无一不是出自有权势的人过分自信。
  只有一次华盛顿发了火。会议一开始大家约定,为了防止外界的猜测和谣言,这是一次秘密的代表会议,谁也不能向外界泄漏会议的争论。所有人的笔记必须妥加保管,不可丢失。可是,有一个代表不小心将笔记失落在走廊里,让人拣到交给了华盛顿。华盛顿在下一次会议时,非常严厉地责备了这种疏忽,然后把笔记放在桌子上,让失主自己取走。
  正是这种在规则面前谨慎谦虚的态度,使制宪期间的各种不同的意见和不同的利益都能和所有代表见面,从而为妥协创造了条件。制宪会议的成功是妥协的成功,正是程序和规则使妥协成为可能。
  还有一个人对达成妥协起了很大的作用,那就是他们中年龄最大的84岁的本杰明•福兰克林。福兰克林不仅是老资格的革命家,而且是世界知名的科学家、作家和思想家,还是费城人都很熟悉的成功的商人。在制宪会议争论得不可开交,眼看着就要散伙的时候,福兰克林提议,请一位牧师来,带领大家祈祷,祈求上帝帮助大家,驱散大家心里“唯我正确”的邪念。
  在“自我”之外有所敬畏,对“自我”能够反省,代表们不再“唯我正确”,这是制宪会议成功的第三个条件。
  纵观英美300年的历史,他们稳定的进步,国家的强大,人道、人性和人权的张扬,以及民众的福祉,其要点说穿了并不复杂,就是在议会厅里通过民主程序解决问题,而不是诉诸于街头的流血。
  而议会厅的成功,关键是规则。这对我们也一样。什么时候,大家靠公平规则来议事决策,而不是靠实力和谋略来获取成功的时候,事情就好办了。
  第三部分 读书(一)美国的镇国之柱——联邦最高法院(1)
  美国首都华盛顿市,位于波托马克河边,马里兰州和弗吉尼亚州交界的地方。作为联邦政府主要机构的所在地,这个城市有很多值得观光客停留的地方。除了脍炙人口的国立斯密松宁博物馆系统,以及一系列闻名世界的纪念碑纪念堂以外,联邦政府的各大机关也有值得一看的地方。国会大厦、总统府邸白宫、国防部五角大楼、联邦调查局大楼、还有国会图书馆、档案馆,都向公众开放。这些艺术博物馆也好,纪念馆也好,凡是联邦政府的机构,还都不要买门票。不管什么人,都可以长驱直入,这个门进,那个门出,如入无人之境。相比在世界上其他地方看博物馆,这可省下数目不小的门票钱。
  和国会大厦隔开一条马路,国会图书馆的旁边,有一栋白色大理石的建筑,一排排台阶把希腊神庙式的建筑抬起,正面粗大的大理石柱子,顶着饰有石雕的三角形屋顶,蓝天白云下十分壮观。这就是联邦最高法院。来此游览的观光客不多,其实这儿很值得一看。
  联邦最高法院和全美国所有大大小小的法院一样,依照法律必须向公众开放。最高法院专门有展览区,介绍最高法院从建筑到历史令人感兴趣的内容。展览区陈列着美国司法史上的一些文物,有接待人员回答问题,还提供免费的书面资料。最高法院的听证和辩论也向公众开放。在最高法院举行听证和辩论的日子里,台阶下的小广场上通常会排有两列队伍。一列是专门供好奇者进去听3分钟的,法庭里最后两排座位就是这样的流水席。还有一列是供认真想从头听到底的,按先来后到的原则,坐满为止。由于最高法院的法庭里从来不允许电视摄影记者和录音,最高法院的工作状态就从来没有出现在电视屏幕和广播上,所以到了重要的听证会举行之前,想一睹真相的人惟一的办法就是早点来排队。比如2000年总统大选危机的这次听证,50个幸运儿提前2天冒着深秋的寒风细雨在此排队。美国排队的事情很少,可这时候粥少僧多,也得排,还得防止插队的。这时候也不顾政治观点的分歧了,先得维护排队秩序。他们发明了一套编组登记,定时点名,三次缺席则除名的制度。我发现,这套办法和我们当年在上海通宵排队买火车票发明的办法几乎一模一样。可见老百姓到了要自己管理自己的地步,天下英雄所见略同。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政府三大分支之一——司法分支的最高机构。在这栋大楼里,有9个深居简出的大法官,他们是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通过认可的,一经任命即终身任职。这种终身制在美国政府的所有官员里是独一无二的。最高法院最令人注目的是,它拥有“司法复审权”,即通过对上诉案的裁决,对宪法作出解释的释宪权。美国建国200多年来的重大社会变革,比如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范围的认定和限制,取消种族隔离制度,被告权利的保障,妇女自愿堕胎的权利,等等,几乎都是通过最高法院的裁决才得以在制度上肯定下来。美国社会生活中的分歧和争端,尤其是民众和政府的分歧和争端,通常都会层层上诉到最高法院,由这9位大法官投票作出裁决。在历史上,最高法院的裁决化解了不知多少次的危机。美国社会的进步和稳定,最高法院功不可没。可以说,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的镇国之柱。
  可是说到这个镇国之柱的来历,却还要从200多年前建国初期讲起。
  在1787年制定宪法的时候,美国的立国者们意识到必须让司法分支有足够的独立性。在建国初期对理清思路起了重要舆论和解释作用的,是当时报纸上的一系列文章,这就是闻名于后世的《联邦党人文献》。写作这些文章的,是3个人。一是和华盛顿总统一起戎马生涯,后来担任第一任财政部长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二是《宪法》的起草者,后世称为“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狄逊。还有一个人,叫约翰•杰依。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引用孟德斯鸠的话:“如司法和立法、行政不分离,则无自由之可言。”可是,除了法官们的终身制,以使其免受其他权势的干涉,怎样保证司法分支的独立性,仍然是一个问题。
  1793年,正是华盛顿第一任总统任内,他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根据英国的旧传统,“法庭是国王的法庭,法官是国王的法官”,国王可以召集大法官,要求他们提供咨询意见。所以,华盛顿总统指令国务卿,写信给最高法院大法官,要求他们就总统遇到的29个问题提供意见。这时候的最高法院有6名大法官,首席大法官就是那位约翰•杰依。
  几天以后,1793年8月8日,华盛顿总统收到了约翰•杰依为首的5名大法官的回信。回信中,大法官们毕恭毕敬地告诉合众国总统,宪法规定三权分立,司法系统则是这个共和国制度中,在其他机制都失效的情况下,依然有效的“最后之倚仗”。为了保证这一点,他们这些大法官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如果他们经不起诱惑而对与法庭职务无关的国家大事发表意见,那是不适当的,因此他们不得不拒绝发表意见。他们还提醒华盛顿,总统只是行政分支的首脑,宪法规定他只有权召集行政分支的官员,法官们是不归他管的。这等于是向合众国的总统重复了西方司法系统几百年来的主张:国王也不能置自己于法律之上。
  最后,按照那个时候绅士们的惯例,他们称自己是总统阁下最恭顺和最谦卑的仆人,然后一个个慎重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第三部分 读书(一)美国的镇国之柱——联邦最高法院(2)
  1793年初秋的这封短信,在美国制度史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法官们的拒绝,看上去是放弃了参政议政的权力,其实是用“最恭顺和最谦卑”的姿态,向政府其他权力部门明示了自己的地位。如果他们接受总统之邀对国事作出咨询,那就等于和政府其他权力系统建立了某种合作关系,而由于法庭一没有钱包,二没有枪杆,是最弱的一个部门,一旦和其他部门建立关系,就难免落入一种依附性的地位。当进入法庭程序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时候,由于此前发表过咨询意见,就失去了原有的高踞于双方之上的独立立场和地位。更危险的是,如果他们发表意见参与国事,万一他们的意见和立法与行政系统的意见不同,在以后对涉及这一分歧的案件作出司法裁决以前,他们已经失去了司法裁决的权威。
  就从大法官们发出这封短信的那一天,开始了美国法庭“司法自制”的传统:美国的法庭从不主动出击。世事闹翻天,他们也不闻不问。对告上门来的案子,他们先考察是否在自己的司法权范围之内。除了判案,他们从不吭声。他们用这种独立性和自制性,建立起人们对法庭公正的期待和信心,这就是法庭的司法权威的来源。美国的法庭不管执行,它没有能力、也没有职责来执行自己的判决,执行是行政系统的事情。可是一旦法庭对案件作出判决,在美国几乎没有“执行难”的问题。
  1800年,是美国的大选年。这次大选把联邦党人的总统亚当斯选了下去,选上了反联邦党人的领袖托马斯•杰弗逊。在政权向反对党转移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件涉及多方面的争议事件,这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狄逊案”。联邦最高法院在对这一案件作出裁决的时候,当时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虽然政治上主张联邦党人观点,但是处理这一争议时却对双方各责其咎,煞费苦心地维持自己的中立姿态。在判决词中,借宣布1789年司法法案第13条违宪的机会,他宣布,对法案进行违宪审查并解释宪法的权力,属于联邦最高法院。这一宣示,得到了当时各方的认可,可以说是典型地表现了美国政治家善于妥协的能力。
  从此以后,联邦最高法院拥有了众所瞻目的“司法复审权”。社会上的重大争议问题,就会通过层层诉讼途径,上诉到最高法院。什么东西符合宪法,所以是合法的,什么东西违反宪法,所以是非法的,必须废除,就由这几个深居简出的大法官说了算。
  整整200年后,2000年美国大选,选情在弗罗里达州出现了争议。布什和戈尔在弗罗里达州的得票差额只有几百票,而仅仅在棕榈滩县,由于选票设计的缺陷(所谓蝴蝶型选票)和投票设备的问题(所谓穿孔卡片机问题)所造成的废票或失误就有1万多张。这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都是美国这样分散的地方自治的选举制度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所以,这次选举争议的本质是,如果承认有数千万民众参与的一场选举,必不可免地会出现一些操作误差,那么当胜负双方的得票差别小于可能的操作误差的时候,依靠选举程序来产生多数民众的意见,这样一种民主机制就失效了。也就是说,2000年发生在弗罗里达州的是,实质上是民众五五分裂,在技术上无法产生令人信服的多数意见。
  这是一种民主程序的危机。这一危机持续了36天。那些日子,我们天天在电视上看到弗罗里达民众在街头示威,天天听到电视和广播里专家们在争论到底应该怎么办,法律到底是怎么定的,到底怎样才是公平的。几乎从第一天就看得出来,民众的这一争议是不可能达成一致的。这样的争议,谁也不可能说服得了谁。就是我们这样纯粹的第三者,也难以看出到底谁更有理一点,到底怎样更公平一点。也几乎是从第一天,美国人就知道,最终会通过法庭来解决争议,因为其他的人都有公开的政治倾向,只有法官们至少在理论上必须持有中立立场。
  200多年前,以约翰•杰依为首的大法官们所说的,法庭作为其他机制都失效的时候,依然有效的“最后之倚仗”的作用,现在体现出来了。美国政治制度在2000年大选中的百年不遇的危机,是紧张而和平的36天。那些日子里,大大小小的有十几个法庭依次开庭。从升斗小民到贵为州长和副总统的候选人,一样要请律师在法庭上阐述他们的理由。
  2000年12月12日夜10点,首都华盛顿秋雨绵绵,最高法院宣布了它对弗罗里达州选举争议的裁决。我们在电视上看到,各大电视网守候在最高法院大厦外的记者们,用寒风中冻僵了的手指,笨拙地翻动那长达70多页的裁决书,徒劳地想言简意赅地告诉观众,大法官们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大多数的美国人大概和我们一样,最终也并没有弄懂裁决的法律意义,但是大家都明白,这场危机和平地结束了。由于弗罗里达选民的五五分裂,由于全国总计支持戈尔的选民实际上超过布什,可以肯定至少有50%的选民不同意如此结果,但是他们100%地颇为悲壮而自豪地接受了最高法院的裁决。他们知道,这个时候,重要的不是谁当总统,重要的是必须有人按照程序作出裁定,重要的是这样的裁定能够再一次地维护这一制度的健康。
  有资格作出这一裁决的,只能是美国的镇国之柱,那作为“最后之倚仗”的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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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11-2012 01:01: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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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春天版的劳动节
  一个多世纪前的美国工人,每天要工作10到14小时,生活非常艰辛。1881年成立的最大的工人组织,美加产业和劳动工会联合会(FederationofOrganizedTradeandLaborUnionoftheUnitedStatesandCanada,即美国劳联的前身)把争取8小时工作制作为首要的目标。他们在1885年宣布,8小时工作制将在第二年,即1886年的5月1日开始实行。这一号召得到了工人们的广泛响应和支持。当时领导着工人运动的,有激进的无政府主义者和左翼社会主义者。工人运动的中心是芝加哥,工人斗争的主要手段是罢工。在以往的大罢工中,比如1877年的铁路工人罢工中,各州政府都应企业主的请求,派出警察、国民警卫队来打击罢工工人,大企业则出资为这些警察和国民警卫队购买武器装备,以对付罢工工人。在那个时代,罢工很容易造成暴力冲突,其原因在于,罢工是工人一方的惟一对话手段,而企业主一方没有接受这种对话的习惯。工人罢工,企业立即可以招收其他人干活,罢工等同于自寻解雇。罢工工人的惟一办法是堵塞工厂入口,阻止别人上班,而这种做法却是非法的,企业方面就可以寻求警察帮助,粉碎罢工工人的纠察线。
  到预定的那一天,1886年的5月1日,芝加哥的很多工人迫使雇主让步,争取到了8小时工作制,但是在更多的工厂里,企业主和罢工工人形成了互不相让的对峙局面。1886年5月3日,工人集会,警民冲突中,警察向麦考米克机器公司的罢工人群开枪,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无政府主义者号召第二天在草集广场(HaymarketSquare)集会抗议。
  5月4日草集广场的集会一开始是和平的,因为刚好碰上一个下雨天。当最后一个演讲者还在台上的时候,人群已经开始解散,广场上只剩下200来个人,这时候却开来了180多个警察,命令集会解散,开始驱赶工人。就在这最后的时刻,不知什么人向警察扔了一颗炸弹,当场炸死1个警察,还有6个警察后来死于医院,有70多个警察受伤。
  警察立即向工人开枪。有多少人被警察的枪弹打死打伤,后来一直没有确切的统计。到底是什么人向警察扔的炸弹,也一直没有查出来。但是,警察随后袭击了工会领导者的家,数以百计的人被逮捕,恐怖一时笼罩着芝加哥的工人区。受打击最重的是无政府主义者和左翼社会主义者。
  8名最活跃的无政府主义者受到起诉,他们被指控犯下了谋杀罪并被判处死刑。1887年11月7日,其中的4人被处以绞刑,1人在狱中自杀。当局将这些人的遗体交给他们的亲友安葬。他们的葬礼是芝加哥历史上规模最大的送葬队伍,几十万人列队路旁为草集广场的烈士送葬。在安葬他们的墓地里竖起了纪念碑。1893年6月26日,伊利诺州州长宣布赦免剩下的3名草集广场事件被告。
  这是典型的矛盾循环激化的“革命前夜”的图景。在人类向工业时代迈进的时候,这几乎是各地的普遍景观,因此也产生了顺应时势的革命理论。
  所以,对于激进无政府主义者和左翼社会主义者来说,1886年发生在芝加哥草集广场的事件具有深刻的象征意义,它象征着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利益和企业主利益的不可调和,它象征着工人阶级除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别无出路,只有这样它才能争取自身的解放,摆脱被奴役被剥削的命运。1889年,在巴黎召开的第二国际首次代表大会决议,每年的5月1日是“国际劳动节”,全世界劳动者庆祝的节日。
  此后,全世界几乎所有工业国家的工人,都在这春天的日子里庆祝劳动者的节日。直至今天,很多西欧国家的工人,像原来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样,现在年年“五一国际劳动节”还要走上街头,举行游行,红旗和《国际歌》的歌声到处飘扬。
  可是,有两个工业化国家是例外,这就是加拿大和美国。北美的工人不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因为这儿已经有了另一个劳动节,一个秋天版的劳动节。
  二、秋天版的劳动节
  1863年,美国南北战争期间,一个贫穷的爱尔兰移民应征上了前线,他11岁的儿子,彼得•麦克伽尔(PeterMcGuire),为帮助维持一家生计,在纽约街头给人擦皮鞋,做清洁小工。这些移民家庭发现,新大陆的生活并不轻松,很多家庭不论男女老少都得辛勤工作,才能维持温饱。他们必须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疲乏生病也必须干活,不干就会被解雇。
  彼得17岁的时候,他开始在一家钢琴店学徒。这个工作比较好,他可以学着怎样做买卖,但是还是工作时间长,赚的钱却很少。到晚上,他去开会听课,学习经济学,参加讨论社会问题。工人们讨论的一个重要话题,就是工时太长,赚得太少,工人们太苦。他们谈到,工人们要组织起来,成立工会,来改善工人们的处境。1872年,彼得参加了有10万工人的大罢工,上街游行,要求缩短劳动时间。
  从此,彼得认识到,组织起来的工人运动对于工人的未来是至关紧要的。以后数年里,他经常在工人集会上演讲,还游说地方政府救济失业工人。在那个时代,彼得走的这条路可不轻松。他被看作是一个捣乱者,常常自己就没有工作。以后,他还到其他城市演讲,鼓动工人组织工会。1881年,他搬到密苏里州的圣路易市,组织召开了芝加哥木工大会,成立了全国木工工会,他成为美国木工兄弟会的总书记。
  彼得的木工工会成为一个样板,成立工会的风潮席卷美国。工厂工人、码头工人,到处都组织起来要求保障劳工权利:8小时工作,稳定的有保障的工作职位。彼得和其他工会商议,要设立一个劳工者的节日,这个节日定在7月的独立日和11月的感恩节的中间,让工人们在这4个月的辛劳中多一天休息和娱乐。这就是9月的第一个星期一。
  1882年9月5日,第一个劳动节大游行在纽约举行。2万工人穿过百老汇大街,他们的旗帜上写着:“劳动创造了所有财富”,“8小时工作,8小时休息,8小时娱乐”。游行过后,他们举办野餐,吃喝歌舞。入夜,他们放了焰火。
  这样的庆祝活动立即传播到全国。每年到这一天,工人们纷纷用这样的办法来庆祝自己的节日,表达自我觉醒的意识,要求劳工权利。10余年后,1892年,美国联邦国会立法确定,这一天为“联邦劳动节”。
  然而,美国工人为改善自己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处境,所走过的道路却远不是一日庆典那样轻而易举。
  第三部分 读书(一)劳动节春秋(2)
  三、艰难的起步
  美国工人为改善自己的生存处境,他们选择的“解放之路”,其核心就是组织起来成立工会,并且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
  早在北美殖民开发时期,有技艺的劳工就在各殖民地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五月花号”来到普利茅茨的清教徒中,就有工匠。在詹姆斯河口定居的弗吉尼亚殖民地,也曾要求英国多派出工匠。早期殖民地城镇里的铁匠铺,常常就是镇民们议事集会的地方。美国的劳工从一开始,就有地方事务的主人的意识。《独立宣言》中宣布的原则,每个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理所当然地包括所有的劳工。
  早期北美的劳工又有从欧洲带来的按照行业组织工会的传统,比如木工工会、石工工会、印刷工人工会。在工业革命的过程中,各地工人组织过很多小规模的工会。
  到1881年,美加产业和劳动工会联合会建立的时候,埃迪生发明电灯刚2年,第一次电话试验刚5年,社会生产和信息传播的技术条件远非今日可比。可是,在英国工会运动的影响下,美国劳工踏上了全国性组织的道路。1886年,美国劳联诞生,彼得•麦克伽尔担任书记。劳联号召工人争取8小时工作制,而且特别注意到,要发动女工参与工会运动。
  有30万会员的劳联发动过几次罢工,有时失败,有些则成功地争取到了8小时工作的条件。劳联发动的这些罢工都是和平斗争。尽管在那个时代,多数企业主还没有意识到,有必要和工会谈判,有必要作出让步,工会的每一次成就都来之不易,但是工人的自我意识却在一步一步的觉醒。
  非常难得的是,在一个矛盾冲突紧张的年代,却在对立的双方中都有人意识到,激化矛盾并不是惟一的出路,人们必须有理智和智慧地处理自己遇到的问题。
  1893年6月26日,伊利诺州州长宣布赦免剩下的3名草集广场事件被告。他说,这3个人被赦免,不是因为他们已经受够了罪,而是因为他相信他们是无辜的,而那已经被处死的人,是歇斯底里和司法不公的牺牲品。
  而劳联主席贡佩斯(Gompers)也曾经清醒地说,“那个炸弹不仅炸死了警察,也炸死了我们后来几年的争取8小时工作制运动。”他把草集广场个别人对警察的暴力事件,并不看作是“革命的正确途径”,而是刚起来的工会运动受到的第一次沉重打击。
  在美国工会运动早期,人们就逐渐意识到,在劳资冲突中,政府的干预、立法和司法给各方留下的活动空间,对冲突的结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争取妥协,争取双赢,不仅是可能的,也是惟一对所有的人都有利的结果。一方全赢,一方全输,长远来看,没有胜利者。
  但是,走出一个双赢结果,还是需要双方的反思,首先是有这样的“思维方式”产生。这条道路依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草集广场以后的20来年里,工会和企业主有过几次罢工对抗。工人们生活艰辛,自顾不暇,工会势单力薄,而企业主一方不仅有强大的财力,而且往往得到政府的支持,运用法律来限制和击败工会。1892年的钢铁工人大罢工,1894年的铁路工会大罢工,最终都在政府的武力干预下失败。在铁路工人大罢工时,克里夫兰总统甚至派出了联邦国民警卫队,尽管伊利诺的州长说根本没有这个必要。
  因此,在这个时候,强势一方缓解矛盾的“双赢思维”的产生,显得尤为重要。
  1902年,宾夕法尼亚的10万煤矿工人从5月12日起罢工,使煤矿关闭了一整个夏天。工人们拒绝调解,形成僵局。西奥多•罗斯福总统从10月初开始干预,他指派了一个调解委员会,作为中间者和双方展开谈判。5天以后,矿工们开始上班。5个月以后,总统调解委员会做到了所有工人提高工资10%,并缩短了工作时间。这一结果虽然没有达到工会在罢工开始时的要求,却使这次罢工成为和平而有成就的罢工。
  四、丹伯里制帽工人案
  美国人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的传统,也在一个看上去非常容易失控的工人“民众运动”中,注入了理性的规范。第一个走上法庭的著名罢工案件,是“丹伯里(Danbury)制帽工人案”。
  1902年,康狄涅格州丹伯里的一家公司提出民事诉讼,告工人妨碍贸易,违反了反垄断法律,因为美国劳联的制帽工人工会组织工人抵制这家公司,原因是这家公司不许工人组织工会。
  这个案子用了几年时间在联邦法院里一级一级上诉。1908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作出了对工人不利的裁决。这个裁决的意思是,工人可以作为劳动者或消费者对某公司实行“直接抵制”,比如不买这个公司的产品,或者罢工,或不为这个公司雇佣,这种直接抵制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工人不可以强迫其他的公司不买这个公司的产品,或者强迫别人不和这个公司合作(例如罢工期间不准其他人上班),这样的“二次抵制”是非法的。
  也就是说,你自己可以抵制,但是不能强迫别人和你一样去抵制。法庭对丹伯里的184名制帽工人作出25万美元的罚款处罚。在最高法院裁决以后,全美劳联发起募捐,为184名制帽工人偿付罚款,以免他们的房子财产被没收。
  这个裁决发出了两个信息,第一,司法诉讼有可能成为解决劳资冲突的途径,工会一方和雇主一方都有可能利用这样的途径,也都有必要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第二,工会对公司的抵制,只能在“直接抵制”的范围内进行。1947年,《塔夫特-哈特利法案》(Taft-HartleyAct)明确规定二次抵制非法,从此以后,类似的二次抵制在美国工会运动中就消失了。不过,最高法院在同一案中也裁定,根据宪法的言论自由条款,工会可以在商家门口树立宣传标语和宣传员,告知民众,他们要抵制的某公司的某产品是“不公平的”,号召民众“不要购买”,这是合法的,但是不能说这些卖商品的商家也是“不公平”的,不能号召民众不去购买这些商家的所有商品。后面这种做法就是“二次抵制”,就是非法的了。
  在这里,美国司法独立和司法系统在建立“公正”信誉的努力,首先建立起了美国民众的法律文化,这对事态发展走向良性循环起了极大作用。假如没有这一条,法院无理偏袒政府或企业,工人不服就冲击法院,那就真正是乱成一团,没有解药了。
  1909年,2万制衣厂工人,大多是女工,而且几乎都是东欧新移民,在制衣女工工会的旗帜下,发动罢工,她们得到了广泛的公众支持,最终争取到了每周52小时工作和增加工资的条件。1910年,5万制衣工人在纽约罢工。他们请出了著名律师路易斯•布兰迪斯来谈判。在他的努力下,这次罢工取得了重要的结果,不仅为工人争取到了有利的报酬条件,而且开创了和平谈判的范例。布兰迪斯后来还担任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第三部分 读书(一)劳动节春秋(3)
  五、从“黄狗契约”到《民权法案》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20年,是美国工会运动的不稳定时期。战争期间,工人运动常常被诬蔑为不爱国的叛国活动,是反对美国的非法的阴谋活动。企业在雇佣工人的时候,常常要求工人在雇佣合约中签字保证不参加工会。这样的契约被叫做“黄狗契约”。
  但是美国工会仍然存在,仍然有一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工会就成为政治家们不可忽略的力量。到1919年,全美劳联仍然有400万成员。在1924年大选的时候,全美劳联号召工人既不要把票投给共和党的候选人,也不要给民主党的候选人,而是投给第三党进步党的候选人,一个对工人和农民比较友好的参议员,结果进步党在大选中得到17%的可观票数,从此令政治家刮目相待。
  30年代的大萧条,美国民众进入了现代史上生活最艰苦的年代,大批工厂倒闭,工人失业率高达1/4。也就是在这大萧条的年代里,联邦政府开始了一系列干预劳资关系的立法。这一过程一波三折,由此奠定了美国工人运动的基调。
  1932年,福兰克林•罗斯福当选总统。1933年3月,罗斯福开始一系列旨在刺激经济、养活失业工人、恢复全国信心的计划。在他的敦促下,国会立法建立“全国恢复管理局”(NationalRecoveryAdministration),NRA的7a分部专门管工会的登记,负责保证工会的合法存在,并以工会集体的力量和雇主谈判。尽管7a分部并没什么实权,它的建立却被千百万工人看成是政府为工人参加工会打开了绿灯。
  全美劳联立即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发展会员,他们的传单上写着:“罗斯福总统要你加入工会!”
  可是,不久,当时保守的最高法院认为罗斯福的新政过分干预私营经济,在一次裁决中宣布,NRA是违宪的,不再存在,NRA的7a分部也自然消失。然而,这个时候,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政治家认识到立法干预劳资关系的重要性。无论是在经济平稳的时期,还是在经济萧条的困难时期,劳工和资本的关系是一种互相依存、互相对抗而寻求双赢的关系,力量和利益必须在困难的协调下达到平衡,而政府必须在这样的平衡过程中起积极的作用。这样的思想,在以往政府不干预经济的传统中是没有的。
  在纽约州的联邦参议员罗伯特•瓦格纳的领导下,国会在1936年通过了《国家劳动关系法》,即《瓦格纳法》。这是美国劳资关系史上第一个重要的立法。
  《瓦格纳法》的作用超出了当年的7a分部,为工会的存在奠定了牢靠的合法性基础,明确规定工会有权代表工人和雇主展开集体谈判。从此,这样的集体谈判是法律所要求的一项国家政策,雇主拒绝谈判就是非法的。这项法案还提供保证,让工人无记名投票选举工会领袖,保护工会成员不受雇主的威胁利诱。
  1947年,《塔夫特-哈特利法案》对《瓦格纳法》作出了修正。1959年,《兰德伦•格列芬法案》(LandrumGriffinAct)对此又作出了修正。至今,这些法案仍旧制约和协调着美国工人运动和劳资关系。从此以后,罢工不再是美国工人和企业主对话的惟一手段,甚至不再是主要的手段。劳资对话开始从罢工示威现场转向谈判桌,而政府,特别是联邦劳动部,有时候甚至是总统,成为劳资谈判桌上的对话媒介和协调人。
  此刻,美国工人终于意识到,在美国这样一个法治国家里,工人最强有力的武器,其实就是手里的那张选票。就是这张选票,迫使政治家不敢轻视工人的利益和呼声,从而立法来保障工人的应有权益。美国工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教育工人方面,教育他们理解工人的利益所在,鼓励工人登记选举,积极参与各级政府官员的选举。
  60年代民权运动中,联邦政府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大幅度地偏向社会弱势群体,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实现了美国工人百年来梦想和争取的目标。1963年,联邦立法规定男女同工同酬,禁止性别歧视。5年后,《反年龄歧视法案》通过,有效阻止雇主解雇和歧视40岁以上的工人。最重要的是1964年的《民权法》,由约翰逊总统在白宫签字生效。约翰逊总统在签字仪式上特地提到,这个历史性的法案,如果没有工人和工会的长期努力,是不可想象的。这个法案的历史可以上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全美劳联的主席说服罗斯福总统发布行政命令,建立“联邦公平就业委员会”。
  在以后的年代里,美国完善了一系列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如《最低工资法》。联邦政府建立了公平就业机会办公室,来负责监督和实施联邦《公平就业法》。美国的工会也走上了和平斗争、谈判妥协这样寻求双赢的道路,在发生劳资利益冲突的时候,各方都意识到必须和政府合作,在法律的制约下寻找出路。每年劳联产联的大会,总统出席讲话,已经成为一个传统。
  这几年,美国发生过几次大罢工,比如联合包裹公司UPS的罢工。这些罢工最终都是谈判妥协的,这些罢工都没有对经济、对民众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由于“二次抵制”是非法的,因此,过去以罢工作为惟一手段的工人,是处于弱势的;今天,在立法的支持、工会组织的强大、政府的中立协调、利用法律保护等手段下,人们大多把今天的罢工看作一种要求的姿态,一种工人力量和诉求的象征,人们都明白,真正重要的是在谈判桌上进行的较量,谈判和双方的协调退让,成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
  100年前美国的紧绷着的劳资张力被缓解了,一个双赢局面在双方的努力下逐步建立。
  第三部分 读书(一)劳动节春秋(4)
  六、如果你生而是一个工人
  记得当我还是一个小学生的时候,我就听说了这样的说法:“劳工神圣!”劳工怎样神圣呢?我却没有去细想。我的前半辈子,在很长的时间里,不是农民,就是工人。当农民尚且不提,即使是当一个工人,拿着最低时一天7角人民币,最高时一个月36元人民币,我并没有任何可以讨价还价的余地,也没有选择做哪一种工作的权利,因此那几十年的日子里,我从来也没有再去想过,劳工是否神圣,劳工怎样神圣。
  到了美国以后,我还是工人,干的是没有什么技术的粗体力活。在劳动节放假以前,我突然意识到,这不是我们以前的春天的劳动节,这是秋天。我问了跟我一起干活的年轻的工友们,“知道五一国际劳动节(MayDay)吗?”
  答案是,没有一个人知道。这真是不可思议。我还清楚地记得,小学里出纪念“红五月”的黑板报,我曾写了一首赞颂五一节的诗,那里面就有一句,“芝加哥工人大罢工”。现在来到了这五一节的发源地,人家居然一脸茫然,一丝一毫都不知道。
  我又问,“会唱《国际歌》吗?”答案是:没有一个人听说过!
  以后,我逢人便问,终于问到了一个知道五一节也会唱《国际歌》的女士,不过她是德国移民,来自马克思的故乡。
  可是,在20世纪初,美国工人生活还很艰难的日子里,很多大工业城市的工人是会唱《国际歌》的,那悲壮的战斗的歌声曾经在工人的集会上响起过。
  春天的劳动节和悲壮的《国际歌》在美国的淡出,说明了什么呢?
  我只想过,人生就是含辛茹苦,辛勤谋生是最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是,只有当我在这块土地上身为一个工人,学着用我的美国工人朋友的思路看待生活的时候,我才理解,如果生而是一个工人,我们要的是什么?劳工神圣,因为劳工和别人一样,是平等的,既不低人一头,也不高人一等。劳工不能让人贬低,也不必受人赞美。劳工的利益在于,他们有权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那一份尊严和福利,不能少也不必多。他们还有权得到法律给予所有人的同样的保护,劳工的权利第一条,就是他们有权组织起来成立真正代表他们自己利益的工会,当他们组织起来,能够理直气壮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利益的时候,他们才不再是可怜的弱者。
  所以,在这初秋的日子里,在劳动节,美国的劳工或出门度假、野餐,或休闲、聚会,这是他们的一个轻松的日子。春天的劳动节和悲壮的国际歌声就这样被淡忘了。
  第三部分 读书(一)90年前的今天
  90年前的今天,1911年3月25日,纽约市发生了一场惨绝人寰的工厂火灾。
  在上世纪初,纽约市到处都是制衣厂,“三角女式衬衣公司”(TheTriangleShirtwaistCompany)就是其中一家。这些制衣厂,是纽约的新移民和底层贫困妇女的最寻常出路。“三角女式衬衣公司”位于纽约市的华盛顿广场附近的埃斯克大楼(AscheBuilding),那是一栋10层的、很经典的商业办公大楼,建筑质量也相当好。1911年3月25日,一个星期六的下午4点40分,悲剧就在这里发生。
  “三角女式衬衣公司”在埃斯克大楼租用了最顶上的3层。有将近500名员工在里面工作,绝大多数是车衣女工。3月25日那一天,第8层的车间突然窜出火苗。直到今天,也没有查出起火的原因。
  将近一个世纪前的美国,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职权范围很小,也从来没有想到过,要对工作场所的安全进行一系列的规范。车衣厂雇主为了节省租用场地的费用,自然尽量使得缝纫机安排紧凑,在有限的空间里,挤进尽可能多的设备和工人。再加上车间四处散放着易燃的布料和纸箱,尽管建筑物本身并不易燃,可是室内一旦起火,火势还是迅速蔓延,一发不可收拾。而过度拥挤的车间,又使得工人无法轻易逃生。
  火起于8楼,火势向上。顶层10楼的办公人员由于及时接到一个警告电话,撤向屋顶而得救。烧得最惨的是第9层,上来就是火势凶猛。事后人们发现,很多女工就烧死在缝纫机上。其余的工人惊惶失措地扑向窄小的电梯和楼梯。8楼在几分钟内就成了一片火海,电梯迅速失效,始终没有到达过9楼。更为悲惨的是,步行的楼梯被锁住,这是那个年代的普遍做法——防止女工偷窃工厂产品。所有的人,就这样被活活封死在火海里。后来,人们把那里称作“死亡陷阱”。
  死亡不仅发生在室内。室外的铁制消防楼梯迅速被烧得变形、熔化、坍塌。一些无法忍受被烧死的青年女工,纵身从80英尺的高空跳下,人行道上到处是惨死的坠楼者。2个女工身体悬挂在外墙,街上的人们眼睁睁看着她们坚持了3分钟,直到烈焰烧着了她们的手指,她们也掉下来,摔死在人行道上。
  大火有一个加速过程,而人在火焰面前的承受能力却是最差的。这次火灾持续了半小时就被扑灭。146条年轻的生命,就在这半小时里被毁灭了。
  在美国的传统观念中,生意是生意人自己的事情,政府不要指手划脚横加干涉,所谓“合同自由”就是这个意思。这样的传统,自然蕴含着有利于自由经济发展的一面,可是,在经济规模扩大以后,就暴露出无力调节劳资冲突的危机。
  随着工业的现代化,工业本身已经脱胎换骨、迅速膨胀,完全不是原来的面貌了。可是,劳资立法和相应的观念却没有跟上,以解决随之而来的、日益加剧的劳资冲突。工人们自己逐步组织,以罢工等抗议手段向老板要求权利;而老板也竭力和工人对抗和周旋,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只是局部的猫捉老鼠的游戏,胜负不定。而整个美国社会,并没有定出相应的法律规则,来规范逐步现代化的劳资关系。火灾事件,就是发生在这一阶段的末期。
  当时工人已经有了自己的工会组织。恰在火灾的16个月前,1909年11月24日,制衣工会的1,800名工人,其中也包括三角公司的车衣女工们,举行过一次罢工。他们的罢工诉求里,就包括工作场所不得锁门。假如那次罢工是工会胜利的话,后来火灾造成的后果就将大大减轻。可惜,那次罢工,工人们没能实现自己的要求。
  事件发生以后,《纽约时报》和其他新闻媒体对火灾进行了详尽的报道,也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了检讨。整个社会由于这一事件,处于震惊之后的强烈反省之中。工人的弱者地位,他们可能达到的悲惨程度,从来没有这样直逼人们的良知,呼唤社会的良心。处于中心的,是纽约州的相关政府机构和民间团体,他们首先出来共同承担责任。
  美国人从来认为,哪怕是一个微小的社会进步,也要靠大家共同的努力推动甚至抗争,而不能坐等政府施舍。因此,美国的民间社团一向发达。一个世纪前,纽约已经有了机械工人协会、妇女俱乐部联盟公共安全委员会、平等投票联盟、建筑联盟、纽约制衣联合会、改进穷人生存条件协会,和全国人权联合会雇员福利部等等组织。
  平等投票联盟的安娜•萧博士说,“我低下自己的头,对自己说,我是有责任的。是的,这个城市的每一个男人和女人都是有责任的。”人们的负罪感和责任感,最终落到一步步的具体措施。他们呼吁州政府建立防火局,并且大量增加防火和工厂视察员。
  在防火局建立之前,建立了有25个成员的“改进工作场所安全委员会”。委员会头一年就在纽约视察了1,836个工作场所,听取了222个人的相关证言。有些听证会在立法机构面前举行。他们提出了大量新立法和修正案建议。这个委员会的第一个4年任期,是大家公认的“工厂立法修法的黄金时期”。《劳动法》就是在这一时期通过的。这个委员会和立法机构紧密配合,前者调查和发现问题,后者立法改进。
  这些立法相当具体,例如,立法规定,工厂每层楼都必须有2个出口,其中至少有1个是室内或室外的消防通道。每层楼的建筑面积每超过5,000英尺,就必须再增加1个出口;又如,只要建筑物长度超过100英尺,就必须建立至少一个室外消防梯。对消防通道和消防梯作出防火墙等建筑规范性的法律规定;限定工作场所每平方面积的工作人数,这个限定,以安全撤离的可能性为标准,等等。
  三角公司火灾惨案的所有不利因素,都成为立法的依据。《劳动法》规定,工作场所每3个月就必须进行一次防火训练。1912年,立法规定,在7层以上超过200名工作人员的楼层,必须安装自动防火喷淋系统。而在任何一个超过2层、雇员超过25名的工作场所,都必须安装自动报警系统。鉴于三角公司散乱一地的废纸箱和布料,是火势迅速扩大的重要原因,又有立法规定工作场所的废物集中方式,规定废物箱的防火规范。在这场火灾里,有30名死者是被烧死在敞开式的电梯中,纽约州于是在1911年7月立法,以后该州所有城市的电梯井,必须是封闭式的。
  这些建筑和防火规范,在今天可能都已经是常识了,在近100年前的上世纪初,对于这个世界的绝大多数地方,却还是闻所未闻的新事物。
  在立法完成之后,假如没有政府行政部门对工厂的常规检查和强制执法,前面的一切努力都将付之东流。而纽约州的行政部门一直自感软弱。于是,立法机构进一步通过了一些加强行政部门权限和能力的立法,例如,大大增加劳动部监督员的编制,立法规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力,等等。站在今天回顾,大家都承认,将近一个世纪前的这个转变,是行之有效的,是成功的。
  146个生命悲惨地消失了。面对这样的悲剧,一个社会是否吸取教训,亡羊补牢,是检验这个社会是否健康的试金石。在这一事件中,新闻界承担了他们监督报道、呼唤社会良心的职责,工会和民间团体是促成改革的中坚力量。州议会作为立法分支,成功地表现了他们是民众利益的代表。这些法规的实行,显然会大大增加雇主的生产成本。
  这一事件远没有简单过去。它开始了美国的一系列社会变革。这些变革表现在对于劳工权利的立法上。这些立法很快超越了防火的范围。有关劳工权利和利益的立法,在罗斯福新政时期得到突飞猛进的进展。罗斯福要在火灾事件十几年之后才当选总统,可是,罗斯福的劳工部长说,1911年3月25日,“新政从这一天就已经开始了”。你甚至可以说,60年代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一系列立法,从这一天,也已经开始。这不是人们简单想象的,自由经济的国家,必定是资本家可以利用契约任意制造奴隶,相反,一个健康的社会,可以做到整个社会制定契约,规范强者,保护和扶助弱者。劳工是否神圣,不在于是否拥有这个口号,而在于他们的生命是否受到尊重,他们的权益是否有所保障。
  这146个生命,他们在美国将永远活下去。他们活在书籍中,活在每年的纪念活动中。50周年的时候,美国有纪念他们的游行集会。今年是90周年,我们在电视里看到专题纪录片。在纪录片里,我们看到对火灾幸存者的采访,这名当时19岁的女工,活了100多岁,今年刚刚去世。当时的新闻照片,如今保留在“罗斯福总统图书馆”。这些照片也上了网——今天的美国人,为这些90年前的受难者,建立了纪念网站。
  第三部分 读书(一)会少规矩多
  说到开会,我们这样年纪的人这辈子可真是没少开,有些年可以说是天天开,甚至是一天到晚开。大会小会,什么样的会都开过。所以有一种说法是“旧社会税多,新社会会多”。到了美国几年,大小单位也换了好几个,美国人是会少,不仅少,而且短。工作中的碰头会之类的,常常是站着说,这对喜欢说话的朋友绝对是很不利。
  可是如果说美国人开会非常随便,没什么规矩,那就大错特错了。说到开会的规矩,世界上恐怕没有人比得上美国人的规矩大了。他们有那么一本厚厚的开会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RulesofOrder),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故事要回溯到140年前,美国南北战争期间,在北方的麻省贝特福特,有一个年轻的陆军中尉亨利•马丁•罗伯特。那一天,他奉命参加类似“拥政爱民”的活动,主持地方上教会的一次会议。偏偏这个会议的议题是很有分歧的。结果,可想而知,这位才25岁的年轻军官,把这个会开得一塌糊涂。人们在会上争论得不亦乐乎,结果是什么决议也休想达成。这样的会,开了等于不开,甚至比不开还要糟糕。
  这事儿让罗伯特心里放不下了。这位毕业于大名鼎鼎的西点军校的美国军人的认真劲儿上来了,他发誓,如果不找到一个好的开会办法,他再也不开会了。
  认真地探究人的智慧本质,他和大多数西方哲人一样,发现人是一种最难被道理说服的动物。当发生分歧的时候,不管分歧的基础是什么,或者出于利益冲突,或者出于信仰理念,或者出于知识经验的不同,反正一旦分歧明确公开,是非常难以在短短几个钟头或几天里靠语言的交流来达到一方说服一方的。分歧的双方找到共同点的可能不是不存在,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交流机制,否则,一方说清楚了,另一方根本没听进去,还是白搭。
  看清这一点,就不难理解,人类历史上大大小小的会议决议所达成的“一致”,要么是强权从上到下强迫会众接受,要么就是一方会众势力压倒另一方。而这样的“一致”“决议”,在罗伯特这样的美国青年看来,还是违背了民主的理念,没有让不同意见的人充分地表达他们的歧见,是不公平的。罗伯特想要找到一个开会规则。
  结果他发现,居然并没有一部现成的开会议事规则。尽管西方人从古希腊广场民主时代开始,就开会决议军政大事了,但是,那还是带有原始的粗糙,有点像我们下乡时的大寨式评工分,嗓门比道理的效力要大。尽管英国的议会有了长久的议事历史,有成套的礼仪规矩,尽管美国的参众两院有议事程序,法庭有庭审规则,但是民众自己却并没有一部开会议事的统一规则。罗伯特决定自己写一部。
  他开始研究已有的各种议事程序,探索这些程序的逻辑,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如果不这样规定的话,会产生什么结果。经过几年努力,取其精华,补其不足,他写出了一部议事规则。可是拿到出版商那儿,却没有人相信一个年轻军官能写出这种法理性的规范。最后,有个出版商给了他十分苛刻的条件答应帮他出版:先要让出版商捞回成本才有罗伯特的稿酬,另外,罗伯特要自己出钱买1000本送给国会议员、律师、教授等头面人物。他答应了。
  就这样,1876年2月19日,亨利•马丁•罗伯特的《议事规则袖珍手册》(PocketManualofRulesofOrder)正式出版,立即行销全国。到1915年,已经带有将军头衔的罗伯特出版了修订版,书名正式叫做《罗伯特议事规则》。在此期间,这本由一个年轻军官写出来的开会规则卖出了200多万册,成为美国民众开会的标准手册。
  罗伯特逝世于1923年。此后,他的后人和当初参与过编写的人继续修订这本议事规则,使它适合不断变化的技术进步。1943年出了第5版,1970年出了第7版。最新的第9版,出版于1990年。
  这样的“游戏规则”,对于民主理念的具体实现和操作,常常具有决定成败的重要性。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非常详细,包罗万象,有些是专门讲主持会议的主席的规则,有些是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当然大量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有些规则针对不同意见的提出和表达,有关辩论的规则,还有非常重要的是不同情况下的表决规则。
  有一些烦琐规则后面的逻辑原则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关动议、附议、反对和表决的一些规则是为了避免争执。原则上,现在在美国的国会、法院和大大小小的会议上,在规范的制约下,是不允许争执的。如果我对某动议有不同意见,怎么办呢?我首先必须想到的是,按照规则是不是还有我的发言时间,是什么时候。第二,当我表达我的不同意见时,我是向会议主持者说话,而不是向不同意见的对手说话。在不同意见的对手之间的你来我往的对话,是规则所禁止的。
  在国会辩论的时候就是这样,说是辩论,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的时间里,名义上是在向主持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而不能向自己的对手“叫板”。自己发言的时候拖堂延时,或者强行要求发言,或者在别人发言的时候插嘴打断,都是规则所禁止的。
  在美国的法庭上也是这样,当事双方的律师是不能直接对话的,因为一对话必吵无疑,法庭就会变成吵架的场所。规则规定,律师只能和法官对话,向陪审团呈示证据,而陪审团按照规则自始至终是“哑巴”。不同观点和不同利益之间的针锋相对,就是这样在规则的约束下,间接地实现的。
  这样的技术细节,对于美国这样的多元化而又强调个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国家是非常重要的,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的话,发生分歧就互不相让,各持己见,争吵得不亦乐乎,很可能永远达不成统一的决议,什么也办不成。即使能够得出可行的结果,效率也将十分的低下。而《罗伯特议事规则》,就像一部设计良好的机器一样,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用规则来压制各自内心私利的膨胀冲动,找到求同存异的地方,然后按照规则表决。规则保障了民主程序的效率。
  当然,就像有了好的电脑还要有好的软件一样,《罗伯特议事规则》只是一套洞察人性而力求公平与效率的技术性的设计。在民主的议事程序中,这套议事规则的效果,则依赖于开会者对游戏规则的尊重。
  第三部分 读书(一)对罪恶的集体记忆力
  4月24日,美国阿拉巴马州伯明翰市,法庭上气氛凝重肃穆。本地的联邦检察官德格•琼斯面对12位陪审员,强压激动,深深地长吁一口气,“女士们先生们,很久很久了!37年前,差不多38年了!”
  对托玛斯•伊•布兰顿涉嫌参与38年前的黑人教堂爆炸案的刑事审判,终于开始了。
  那是1963年。那时候,美国几个落后的南方州,仍然依据历史上形成的法律,实行学校和公共设施的种族隔离。这一区域性的制度和生活方式,最终在60年代被联邦政府和美国北方的精神主流以及南方黑人的觉醒反抗所打破。可是,那里旧有的保守势力在竭力抵御这样的反抗,尤其是他们中的极端分子,主要是三K党组织的成员,他们甚至企图用暴力抵挡种族平等的历史潮流。
  于是,在最落后的两三个州,60年代发生了一系列由仇恨驱动的暴力案件。阿拉巴马州是其中的典型。伯明翰市是阿拉巴马州的重要城市,黑人居民比较多。三K党分子多次在黑人教堂等地方引爆炸弹,以致于伯明翰以此出名,人们把“伯明翰(Birmingham)”叫做“爆明翰(Bombingham)”。
  美国南方宗教气氛浓厚。阿拉巴马人,不论是黑人还是白人,多数是基督教浸礼会的信徒。星期日早上,他们会打扮齐整,领着自己的孩子上教堂。带孩子的家庭通常会早去一个小时,为的是让孩子们在礼拜之前,可以参加一个小时的“周日学校”,那是牧师特意为孩子们开的《圣经》学习班。在南方人心目中,没有什么比参加“周日学校”的孩子更圣洁的了。他们就是天使的象征。这是南方文化的一个传统。就是在这样的时刻,伯明翰市第16街浸礼会教堂,一个黑人社区的教堂,地下室里,一颗炸弹轰然爆炸。这颗炸弹炸死了正在教堂地下室里的4个黑人女孩:14岁的安迪•柯林斯、辛西亚•维丝丽、卡罗尔•罗伯逊和11岁的丹尼斯•麦克纳。教堂对街的商店里,一只钟在强震下停摆,记录了这个罪恶的时刻:1963年9月15日上午10点24分。
  调查立即证明,这是有人蓄意安放的炸弹。很快就有证据指向当地活跃的三K党组织的成员。这个罪案震动了全国。虽然在60年代转型时期的南方,曾经发生了多起震动全国的“仇恨谋杀”,但是,没有什么能够比这4个女孩子的被杀更令人震惊的了。先是阿拉巴马州司法部,后是联邦调查局,针对这一罪案展开了一系列调查。结果,联邦调查局却没有起诉他们调查锁定的4名嫌疑犯。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个案子没有直接证据。没有找到目击者和直接的物证,而只有一系列间接证据。仅仅依靠间接证据的案子,在法庭上要定罪往往非常困难。关键是这样的证据必须能够说服陪审员。
  根据美国的司法制度,在陪审团没有认定有罪之前,必须假定嫌犯无罪,必须保障他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法律要求对刑事指控的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的,并且是“超越合理的怀疑”的。这些证据必须确凿到能够说服陪审团的所有12名陪审员,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定罪。一票不同意,就不能认定被告有罪。
  根据司法程序,这样的谋杀案件必须在本州审理,必须由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团。当时在这几个落后的南方州,白人大众中普遍赞同种族隔离,三K党成员在当时相当普遍。在这样的情况下,没有直接证据,几乎可以肯定地预见,检察官无法得到陪审团一致的“有罪判定”。
  就这样,虽然联邦调查局知道是谁干的,在当时的形势和司法程序的限制下,却没能立即将罪犯绳之于法。可是,正是这4个黑人女孩的死,惊醒了美国南方白人的良心。在联邦政府和全国民众的谴责下,持有种族隔离观念的南方白人,那些普通的农夫和工人们,开始反省了。
  阿拉巴马州的州长乔治•沃利斯在60年代以支持和鼓吹种族隔离闻名全国。在他的传记影片里,有过这样一个镜头:乔治•沃利斯政治上的前辈,在竞选时给予他强有力支持的一位老人,阿拉巴马的前任白人州长,得知4个黑人小女孩被炸死的消息,如五雷轰顶。他要沃利斯改变对白人保守势力的支持,嗓音沙哑而沉重:“那可是去周日学校的孩子啊!”
  这个罪案成为南方民权运动的转折点,它使三K党这样的极端分子开始人心尽失。与凶手的愿望恰好背道而驰:它不仅没有阻吓南方黑人对于平等和自由的追求,相反却促进了南方种族偏见的保守势力的迅速崩溃。一年以后,联邦参众两院通过了历史性的1964年《民权法》。美国南方持续了百年之久的种族隔离制度和对黑人的歧视立法,被彻底废除了。
  时光像流水,冲刷着人们在沙滩上留下的印记。伯明翰第16街教堂早已修复一新,看不出爆炸的痕迹。似乎只有4个黑人女孩的亲人,还会在深夜万籁俱寂时想起她们的音容笑貌,想起她们突然中断的人生。
  可是,在美国,还有更多的人没有忘记她们,没有忘记那件罪案。这个爆炸案和4个黑人女孩的被害,写进了学校的教科书,谱成了歌曲,男女老幼几乎人人皆知。我们在电视上曾经无数遍地看过一部叫《4个小女孩》的文献片。这部长达3个小时的影片记录了4个单纯女孩如花般的生命。影片采访了女孩们的众多亲友。我们看着她们生前天真无暇的一张张照片。一个女孩的同学,在影片拍摄时已经是个青年,他讲起他们一起上完最后一堂课,怎样同路一起回家,回忆着路上两个孩子最后的对话,以及在家门口成为永诀的告别。第16街教堂的牧师,讲述他怎么抱起女孩们叠在一起的血肉模糊的尸体。父亲回忆他怎样给女儿拍摄她抱着布娃娃的照片,老泪纵横。母亲回忆自己听到死讯时候,只能重复着:“我的宝宝,我的宝宝……”,泣不成声。影片把失去亲人之痛,无可回避地呈现在人们面前,时时提醒着人们,她们死了,正义却还没有得到伸张。
  阿拉巴马州的新任司法部长,是新一代的本地白人。他说,他在法学院读书时,读到这个爆炸案,就发誓要把安放炸弹的人带上法庭。从他担任州司法部长那天起,每天上班时,他都要听一遍那首讲述4个黑人女孩的歌,提醒自己,为被害的4个女孩伸张正义,是他的使命。
  联邦调查局也没有忘记这个罪案。对他们来说,最要命的是怎样得到能够在法庭上说服陪审团的证据。案发多年来,调查在悄悄地进行着。早在1964年6月,联邦调查局的特工科尔文就伪装成一个开卡车的工人,在本案嫌犯布兰顿家隔壁租了一个公寓,和布兰顿的厨房只有一墙之隔。在这墙上,他安装了窃听器,布兰顿在厨房里的所有讲话都被录了下来。就在这些录下来的讲话里,布兰顿亲口向友人讲到,三K党有一个会议,是要商量怎样制作和安放炸弹。这段录音成为这次庭审中的主要证据。联邦调查局还发展了一名三K党分子作为内线,让他带上微型录音机,录下布兰顿的讲话。
  当证据渐渐收集起来的时候,时代也变了。出于种族偏见而诉诸暴力,伤害无辜,这是一种不可姑息的罪恶。这一点,已经成为南方所有人的共识。让安放炸弹的人到法庭上去面对正义的时候到了。1977年,在事件发生14年之后,4名嫌犯中的首犯罗波特•强布利斯,首先被起诉,判定有罪。他在监狱服刑8年,死于狱中。1994年,第二名嫌犯死在家中。
  2001年春天,伯明翰市第16街教堂爆炸案的最后两名嫌犯的刑事诉讼案同时交到法庭。其中一名,71岁的巴比•切利,在开庭前的最后时刻,法庭确认他有精神问题,没有能力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依法延迟审判。而如今62岁,在38年前25岁时参与爆炸杀害4个黑人女孩的布兰顿,终于被带到了法庭上。
  2001年5月1日傍晚,陪审团宣布,布兰顿被判定有罪。根据阿拉巴马州的一项古老法律,法官判处布兰顿四重终身监禁。当年爆炸发生之后,在许多年头里,不知出于什么样的心理,布兰顿出门时,即使不顺路,也要绕到第16街,从那个他参与爆炸的教堂前走过。现在,法官一声令下,他戴上手铐,终于踏上了他早就应该去的监狱的道路。
  在宣判那天的法庭旁听席里,来了许多和当年4个女孩一样年龄的孩子,他们在家长和老师的带领下,来亲眼见证今天的历史。他们会记住检察官琼斯的话:
  真是太迟了。人们说,正义的延迟就是正义的丧失。……在今天法庭判决的一瞬间,我不同意这个说法。迟来的正义还是正义,我们得到了它,就在今晚,就在这里,伯明翰。
  在任何社会里,都会有罪恶发生。人们怎样对待这样的罪恶,社会怎样对待这样的罪恶,标志着这个社会的集体良心状态。而对罪恶的集体记忆力,是这个社会之集体良心的第一指标。容易遗忘罪恶的社会,必定会一再地姑息罪恶。一个遗忘和姑息罪恶的社会,必定走的是道德的下滑线。38年过去了,62岁的布兰顿终于被绳之以法,没有逃脱法律的惩罚。整个社会对于受难者们恒久的纪念,以及对罪犯不懈的追猎,表现了这个社会的每个人,所有的人,对罪恶的记忆力。只有这样的记忆力不衰退和丧失,社会才可能有正义。今天美国阿拉巴马州对38年前的罪恶的审判,其意义在于它向全社会传递的信息,这信息就是检察官琼斯说的:
  披露真相永远不迟,治愈创伤永远不迟,要求一个罪犯承担罪责永远不迟。
  第三部分 读书(一)面对生命和信仰的两难处境(1)
  前几天,2001年2月21日,美联社消息,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医院为7个月大的男婴,成功地作了肝脏移植手术,在他的母亲身上取下一片肝脏组织,移植到这个肝脏坏死的孩子身上。这一手术的特殊之处是,这是一次不输血的手术,是世界上第一例不输血肝脏移植手术。这次手术成功,立即引起了法律界和宗教界的欢呼,因为这个孩子来自于信仰一种独特宗教——耶和华见证会的家庭。美国法律界和医学界为此已经困扰好几年了。
  故事应该从1994年8月28日夜晚说起。在康涅狄格州的斯坦福医院里,乃莉•维加生下了她的头胎孩子。产后,残留在产妇子宫内的一片胎盘组织引发了大出血。医生判断,如果不输血,产妇将失血过多而死亡。乃莉和她的丈夫却都拒绝输血,因为他们的宗教,耶和华见证会,认为信徒不能输血。
  产妇在继续出血,生命的机会在一点点地离开。医生必须马上作出决定,拖延就可能是一条人命。医生却仍在犹豫。医生想的是,乃莉和她的丈夫不是不知道后果,他们是明白自己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后作出拒绝输血的决定的,这个决定出于他们的宗教信仰。作为一个医生,治病救人,但是不能违背病人出于信仰而作出的决定。可是,如果再不下令输血,就要眼睁睁地看着病人在自己面前死去。
  护士们无声地注视着医生,等待着决定,输血还是不输血。气氛紧张到了极点。医生脑子里响起当年从医学院毕业的时候,每个即将成为医生的人按照几千年的传统,发下的誓言,即“希波克拉底誓言”:“作为一个医生,要尽其所能为患者谋利益。”此刻,什么是乃莉•维加的最高利益,是她的生命还是她的宗教?什么决定更符合病人的真正利益?是病人家庭的信仰还是医生的判断?
  时间分分秒秒地在过去,面对这样的难题,医生却难以作主。他做了此时此刻世界上只有美国医生才会做的事情:冲向斯坦福高级法院,要求法官发出输血的命令。这时候是深夜2点钟。
  产妇乃莉•维加所信仰的耶和华见证会,是19世纪70年代才创立的一个基督教的小教派,一开始叫守望会,起源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1931年改称耶和华见证会。它的创始人查尔斯•罗塞尔在20来岁的时候想到,既然上帝怜悯世人,可是基督教义里又说有永恒的地狱,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于是他放弃长老会和卫理公会的教义,自创了这个强调启示的教派。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这个教派已经遍布全世界,大约有200多万信徒,其中1/4在美国。我们住在偏僻的美国南方乡下,周围居民大多是保守的农人,却也有一个朴素的耶和华见证会教堂。耶和华见证会以卖力上门传教出名,我们家也来过很多次,通常是衣着整洁的女士、西装革履的男士,黑白皆有,彬彬有礼地表示愿意提供精神上的帮助。我们的邻居杰米老头是老派的浸信会信徒,是南方农村的主流教派。他一提起耶和华见证会就啧有烦言。
  耶和华见证会的教义,有些东西很特殊。他们相信耶和华是真神,反而认为主流基督教的三位一体主义是异教的偶像崇拜。他们反对偶像崇拜。这就引出了耶和华见证会在美国司法史上名气很大的几个事件。40年代和50年代,耶和华见证会家庭的孩子,在学校里升国旗的时候,拒绝向国旗敬礼,认为向国旗敬礼是偶像崇拜。学校欲给予停学的惩罚,他们却坚持自己的信仰。这一冲突闹上法庭,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为这样的案子数度反复,几次作出裁决。最终裁定,耶和华见证会信徒的宗教信仰必须得到尊重,强迫他们的孩子向国旗敬礼是违宪的。
  耶和华见证会看上去有点怪异孤僻,同政府和其他教派的关系都不很友好。他们坚决不和政府有任何瓜葛,认为世俗政治和政党活动都是魔鬼撒旦的诱惑。对于信徒的行为,他们有很高的道德标准,穿着严肃,举止有礼。他们反对离婚,认为那无异于淫乱。他们的教义里还有一条,那就是,他们根据《圣经》认定,输血是教规所不能允许的。不管在什么情况下,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决不会同意接受输血,无论是全血还是血制品,一滴都不行。全美国所有的医生都知道这一点,这是他们的宗教信仰。过去,在美国司法史上,他们为争取自己信仰的权利,曾经表现出过令人刮目的勇气,他们所赢得的几个案子,是美国最高法院的里程碑判例,进入了美国学校的教科书,妇孺皆知。现在在美国,谁都知道,不管你是不是认同他们的教义,不管你是不是讨厌他们,他们的宗教信仰必须得到尊重。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宗教都对生命和死亡作出自己的解释。耶和华见证会的解释也很独特。他们相信有“世界末日”。对于他们来说,有时候,死亡只不过是一次超脱,信徒可以再生。他们相信只有合格的信徒才能躲过末日之灾,得到拯救,最后生活在永恒的地上乐园里。所以,死亡并不可怕,做一个合格的信徒却是最要紧的。
  美国医院在病人入院时都要认真了解病人的宗教信仰。我最近在地里割草的时候出了个小事故,到医院接受手术之前,护士就一本正经地问我,有没有什么宗教倾向?一开始我还真愣了一下,没想到宗教倾向和我的手术有什么关系。乃莉入院时就签署了拒绝输血的文件。这就是医生要冲向法院请法官下令的原因。
  可以想象,半夜2点要找到一个法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也许是因为人命关天,也许是病人的状况根本不允许再犹豫拖延,法官深夜作出了紧急裁决,允许该医生可以在未经病人同意的情况下,施行输血。
  在总共输了7品脱鲜血以后,乃莉•维加的生命得救了。母子均安好健康。可是,事情还刚刚开始。对于乃莉来说,血管里流着别人的血,这就违背了她的信仰。如果照此办理,往后其他教友的信仰就无法保证。她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诉,控告医院侵犯了她的宗教自由权利,要求推翻斯坦福法院的深夜紧急裁决,禁止医生在未经病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病人的宗教信仰给病人输血。
  医院方面提出,这一指控已经过时。医生是得到法官命令才输血的,现在病人已经康复出院,不再存在侵权伤害。上诉法院同意,不予受理。
  乃莉•维加向州最高法院上诉。
  第三部分 读书(一)面对生命和信仰的两难处境(2)
  1996年4月9日,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作出一致裁决,裁定斯坦福医院违反了个人之身体有权自主决定的法律传统,侵犯了乃莉•维加宗教信仰的宪法权利。大法官们指出,不管医院拯救人命的情况是多么紧急,不管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规范是多么崇高,这些都不能压倒乃莉•维加保持自己身体和精神完整性的权利。只要她充分了解事情的后果,并且有能力作出决定,那就有权根据自己的信仰作出决定。
  州最高法院说,同样的情况以后还会发生,所以医院需要法律上的行动指南,怎样处理病人不愿输血的情况。医院方面的发言人在州最高法院裁决后说,医院和医生认为,他们是根据病人的最好利益而采取措施的。正因为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所以才要求法官下令,以得到法律上的指导。
  有些人不同意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他们提出这样的问题:乃莉•维加的宗教信仰固然必须得到尊重,但是医生出于“希波克拉底誓言”的救死扶伤的信念也应该得到尊重,那么,生命和信仰,到底什么更重一点?医生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无论如何不能见死不救。眼睁睁地看着病人死去,明明可以救活而不救,这不就违背了医生的誓言吗?病人来到医院,却又不让医生输血,强迫医生看着病人死去而无所作为,自己的信仰固然得到了尊重,但不就是强迫医生违背医生的誓言了吗?
  但是,对于州最高法院来说,这里不仅有生命和信仰孰轻孰重的问题,也许这个问题是永远无法回答的。对于法律来说,法律必须回答的是,谁来作出这个判断,谁有权作出这个判断。在这个特定案例中,生命和信仰都是属于乃莉•维加的,生命和信仰的轻重,只有乃莉有权决定,别人不能用自己的价值标准,强迫乃莉接受。如果生命和信仰两者只能取其一,那么,只有她自己来决定,要生命还是要信仰。如果允许别人强迫她接受他人的判断,那么,宗教信仰的自由就岌岌可危。
  可是,真的面临人命关天的时刻,耶和华见证会信徒拒绝输血的宗教信念到底是不是重于挽救他们的生命,这个问题仍然折磨着必须作出决定的世界各地的医生。这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这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个两难问题还常常被推到法官面前。
  2000年9月,北爱尔兰的贝尔法斯特,一个15岁女孩必须接受肾移植手术。她和她的父亲都是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都明确表示拒绝输血。医院表示,病人的宗教信仰将得到高度的尊重,但是他们在手术前向法院申请一项命令,允许在手术过程中,必要时为病人输血。法官应医院要求发出了这一命令。
  2000年10月,美国弗罗里达州,一个23岁的耶和华见证会信徒跌倒受伤,在送往医院时,他明确表示不接受输血。3天后,他进入昏迷状态。为了挽救他的生命,必须输血。他的父亲,一位天主教徒,向法院申请允许医生输血的命令。他知道输血违背他儿子的信仰,但是面临生死问题,他说,“我只希望我的儿子活着,快快乐乐,即使以后他得知真相后不愿见我,不再和我说话。”法官应这位父亲的要求,发出了允许输血的命令。
  也有法院作出和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相同的裁决。在日本东京,一位耶和华见证会的女病人控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违背她的宗教信仰给她输了血。日本最高法院维持了东京高级法院的裁决,命令医生为侵犯病人的宗教信仰而赔偿55万日元。
  在莫斯科,1998年9月,根据禁止煽动仇恨行为的教派的法律,莫斯科市检察官起诉耶和华见证会,指控这一团体毁坏家庭、制造仇恨、危害生命。法庭审理进行了半年后,命令一个专家组审查耶和华见证会的出版物,以便判定检察官的指控到底有没有证据。经过2年的审查,法庭宣布,检察官的指控站不住脚,命令检察官偿付5名专家2年工作的费用。耶和华见证会在俄国成为合法的宗教团体。
  生命是宝贵的,我们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信仰也是宝贵的,人的信仰和人的自然生存状态浑然一体。没有信仰的生命是可怜的生命。失去对自己信仰的支配,就像失去对自己生命的支配一样,正如我们所熟悉的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而在面对生命和信仰的两难处境的时候,个人怎样选择,社会怎样选择,这恐怕是一个永远的难题。为了人们心灵的安宁和社会的秩序,人们希望尽可能避免这种两难处境,更不要制造这种处境。对于耶和华见证会信徒拒绝输血的信念,避免这一两难处境的一个办法就是发明不输血的外科医疗技术。这就是本文开头提到的新闻引起人们注意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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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11-2012 01:02: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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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读书(一)美国政府和大卫教派的较量(1)
  2000年6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卡斯迪罗诉美国”(CastillovsUnitedStates)一案作出了对卡斯迪罗等人有利的一致裁决。卡斯迪罗等人违反联邦枪枝管理法的刑事案,将从最高判决30年监禁一减而为最高判决5年。这卡斯迪罗等是何许人也?他们就是大名鼎鼎的大卫教派的信徒。
  大卫教派是一个小教派(cult),这样的小教派在美国多如牛毛,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下,联邦政府通常是能不碰就不碰。只有在小教派信徒涉入犯罪活动并有证据暴露的时候,政府才能针对犯罪活动展开调查取证程序。大卫教派在德克萨斯州维柯的庄园里囤积了大量武器,1993年2月28日,联邦烟酒火器管理局人员拿着搜查证找上门去,不料遭到大卫教派的火力反抗。这一切都有电视录像,我们现在还常常可以在电视上看到联邦探员中弹后从屋顶滚落的惊心动魄的景象。双方交战的结果是4名联邦人员和6名大卫教徒死亡,从而揭开了美国政府和大卫教派较量的序幕。
  随后,联邦调查局介入,在德克萨斯州警的配合下,和烟酒火器管理局的人马一起,把大卫庄园团团围住。里面的人不肯出来,外面的人不敢进去,这样的对峙持续了51天。在得到司法部长雷诺首肯以后,4月19日,联邦调查局用坦克在大卫庄园的墙上撞了一个窟窿,从这个窟窿往里灌催泪瓦斯,企图用这个办法把里面的人逼出来。到中午时分,里面突然起火,火势引发里面囤积的大量燃料和弹药爆炸。轰然一声,大卫庄园一片火海。这一镜头出现在家家户户的电视机前,全国为之震惊。
  在这一冲突中,大卫庄园里有80余人丧生,其中17人是儿童。大卫教派的首领大卫•柯瑞希和绝大部分教徒都已葬身火海,但是,美国政府和大卫教派的司法较量,这时候还刚刚开始。
  大卫教派在联邦政府的干预下毁于烈火的事件,激起了朝野保守主义者的极大愤怒,他们认为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滥用权力,使用了不必要的过度的暴力来处理这一事件。在民间,保守的右翼极端分子,像麦克维这样的人,甚至在大卫事件2周年的时候,制造了俄克拉荷马联邦大楼大爆炸。
  大卫庄园事件后,联邦检察官对十几个剩余的大卫教徒提起起诉,罪名从谋杀联邦执法人员到非法持有攻击性武器等等。根据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大卫教派本身的信仰是不受置疑的,大卫教派的组织和宗教活动是合法的。法律只干预具体个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在法庭上,检察官在陪审团面前出示了在废墟中找到的大卫教派囤积的396件武器,其中有48件非法改装的机关枪。司法部提供的证物重达12吨。有120多个政府方面的证人,其中包括40多个枪枝销售商,在法庭上证明,大卫教派在2年里购买了25万美元的枪支弹药。
  1994年初,在大卫庄园事件差不多一年以后,联邦陪审团对剩余的大卫教徒作出审判,宣判其中4名被告无罪,另外的7名被告犯下了从过失杀人到违反枪枝管理法的较轻罪名。法庭裁定,他们都没有犯下共谋罪。大卫教徒还对持有攻击性武器的条款不服,逐级上诉,这就是本文开头的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案的来历。
  这一刑事宣判,尽管远没有达到检察官的要求,但毕竟是有罪判定,这让司法部长雷诺和手下一干人松了一口气,因为,如果陪审团不对这些剩余的大卫教徒判决有罪,那么联邦执法部门对大卫庄园采取行动的合理性就非常值得怀疑了。美国人的概念是,法律只应该管具体个人的具体犯罪行为,至于一伙人的宗教信仰和结社活动,你再怎样不喜欢,法律也不可以随便干预。难道真的有必要如此干涉大卫庄园吗?这是美国人难免要提出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司法部就很难逃脱滥权枉法的指责了。
  在这样的时候,美国民众内心里久远的对政府权力的不信任就又出现了。和民众相比,政府可以动用的资源太多、力量太强,所以,当听到不同说法的时候美国人脑子里的第一个念头是不相信政府,怀疑政府隐瞒了一些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对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的这种指责,7年来一直没有停息。大卫庄园事件以后,国会立即对司法部的处理提出质疑,司法部长雷诺不得不在国会听证会上承认,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的处置是有失误的,这是她一生中最为困难的决定。但是,她斩钉截铁地指出,大卫庄园的悲剧应该由大卫•柯瑞希等人负责。在4月19日的事件中,联邦执法人员从来没有向大卫庄园开火,从来也没有冒险做过可能引起火灾和爆炸的事情。她向国会保证,如果联邦执法人员在处理大卫庄园事件中有任何违法行为,她一定会追查到底。
  1999年,先从德克萨斯州警传出证据,证明联邦调查局在1993年4月19日使用过可能引发火灾的军用催泪弹,而不是以往一直说的只使用了不会引起火星的民用催泪弹。消息传出,国会震惊,这样的事情居然瞒了国会整整6年!司法部长雷诺表示震怒,发誓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几乎是同时,又有证据说明,在4月19日事件中,联邦调查局不仅向陆军借用了军用坦克,而且,有3名陆军特种部队的军人也在现场。这又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
  第三部分 读书(一)美国政府和大卫教派的较量(2)
  按照美国法律,正规武装力量不能涉足国内治安。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说过,军队是一种“最危险的东西”。美国的正规军队只能用于对外战争。联邦调查局解释说,在执法需要的情况下,向军队借用装备是合法的,他们是只借装备不借人。那么,现场的3名军人是怎么回事呢?国防部经调查后说,这3名军人是以前协助训练烟酒火器管理局人员的,当时在现场“纯粹是被动的观察员”,绝对没有任何参与和动作。
  可是,这一次国会不肯那么轻易相信司法部长雷诺了。有议员提出,因为雷诺自己有掩盖司法部失误的动机,所以没有能力调查她手下人的违法乱纪,因此要求雷诺辞职。雷诺一面对联邦调查局的失误和隐瞒事实表示震怒,一面表示将任命司法部外的独立调查力量来调查是否有联邦执法人员的滥权枉法。她任命密苏里州的前参议院约翰•丹福斯(JohnDanforth)为独立检察官,来调查联邦调查局在大卫庄园事件中的行为,回答那一系列美国人民所关心的“黑暗的问题”。
  独立检察官丹福斯有调阅所有证据和约谈所有有关人员的大权,在调查后期,他甚至对司法部长本人作出了长达6个小时的密集轰炸式的讯问。经过10个月的紧张调查,花费了1,200万美元,丹福斯终于在2000年7月21日公布了他的调查,结论是联邦执法人员不用为大卫教派的死亡事件负刑事法律责任。他指出,联邦调查局人员使用的军用催泪弹不是大卫庄园火灾的起因,火灾是在这个催泪弹发出以后数小时才出现的。但是,他也批评了联邦执法人员要在6年以后才揭露出使用了军用催泪弹这一事实,批评联邦执法人员处置证据不当。
  独立检察官丹福斯的这一调查,为联邦司法部撇清了在大卫庄园事件中的刑事法律责任,让所有的人都松了一口气。差不多同时,大卫教派剩余人员对美国政府提出的民事诉讼也有了重要的进展。
  在此一年前,当联邦执法人员处置不当的证据暴露出来的时候,活着的大卫教派的剩余人员就向联邦法庭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政府为造成大卫教徒的死亡赔偿6亿7千5百万美元。这种要求政府为其执法行为作出赔偿的“民告官”案件是很不平常的。
  法律界专家指出,这样的案件非常困难,其原因是英美法律传统中的“主权豁免”原则。在历史上,这种“主权豁免”的特权来源于王权,王室作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对内不受民众的民事诉讼。美国建国以后,各州和联邦政府作为主权所有者,也具有主权豁免,除非州政府或联邦政府同意,法庭一般不接受民众对政府的民事诉讼。1946年通过了《联邦民事侵权索偿法案》以后,民众也可以对政府提出民事赔偿诉讼了,比如“二战”中被隔离的日本裔后来提出诉讼得到赔偿就是一例。但是这样的诉讼还是有别于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比如说,这样的诉讼不是由陪审团作出判决,而是由法官本人来判的。如果政府方面的行为有法律和政策根据的话,政府是不必为因此而造成的后果负民事责任的。
  这次的原告方是近百名大卫派教徒的家属,包括大卫•柯瑞希的家属和17名死亡儿童的家属。他们的律师中有兰西•克拉克(RamseyClark),他是约翰逊总统时期的联邦司法部长。他说,大卫教派信徒的死亡“本来是可以避免的”,这一事件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执法悲剧”。
  负责审理此案的联邦地区法官瓦尔特•史密斯(WalterSmith)为慎重起见,召集了由5位普通公民组成的“顾问陪审团”。所谓“顾问陪审团”就是对法官提出的问题作出他们的回答,但是最终的判决还是由法官本人来作出。
  史密斯法官要求顾问陪审团以他们中立的眼光审查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以后,回答如下4个问题:联邦烟酒火器管理局的探员是否使用了过度的武力?联邦调查局的探员在处理大卫庄园事件中是否表现得轻率疏忽?大卫教派信徒自己是不是轻率疏忽?如果双方都有轻率疏忽的表现,那么他们各自对这一悲剧所要付的责任的百分比是多少?
  2000年7月14日,我在汽车收音机里听到这一新闻:顾问陪审团告诉史密斯法官,他们认为,联邦政府在大卫庄园事件中,对大卫教徒的死亡没有民事责任。以后,法官还将作出自己的判决。我相信,大多数人会感到松了一口气。我又想起了司法部长在国会听证会上的沉痛的面容,她告诉国会议员们,她在脑子里无数遍地重温了那天的整个事件,无数遍地问自己,政府是不是还有别的办法来处理这个事件。
  2000年4月19日,大卫庄园事件7周年,在大卫庄园的废墟上,一座新的大卫教派的教堂落成了。建造新教堂的人说:这是为了纪念那些死了的大卫信徒,“我们将用它来表示,我们认为,发生在这儿的事情是错的。”美国政府和大卫教派的较量,终于走向尾声了。但是,它在美国历史上将留下浓重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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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11-2012 01:02: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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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读书(一)为你的敌人争取他应有的权利
  1993年,德克萨斯,州政府人权委员会为了反对歧视的目的,要求一个白人激进组织“KKK骑士团”(KnightsoftheKuKluxKlan,即三K党)递交这个组织的成员名单。
  这一要求的起因是,联邦法庭有一个命令,要求在德克萨斯州的Vidor镇,结束住房方面的种族隔离。原来,这个镇的居民中,有一些激进的白人种族主义分子。他们对那些搬进来的黑人威胁恐吓和骚扰,吓得这些黑人又纷纷搬了出去。州人权委员会要求KKK骑士团交出他们的成员名单,以便调查这个威胁骚扰黑人的事件。
  KKK骑士团的龙头老大(GrandDragon)劳艾(MichaelLowe)说,他宁可去坐牢也不能交出他手下人的名单,因为“这些人会为此丢了工作,或者损失生意”。他当然不会束手待捕,而是去积极寻找法律援助。不同寻常的是,这一次,他是向“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求助。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思想言论、新闻出版、宗教和结社自由,应该说劳艾是没找错。可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一向被看作是一个左翼自由派组织;而以“白人至上”为诉求的三K党组织,却是一个极端右翼组织。大家已经习惯于看到他们站在对立的两端。
  从原则上来说,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内容中性”的。也就是说,言论自由和言论的内容无关,结社自由和结社的诉求无关,宗教自由和所崇拜的是哪路神无关。但是,由于三K党在历史上是人权记录声名狼藉的组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自然不会赞同三K党组织的诉求,它的成员们更是不喜欢三K党的。当这个联盟最初接受一些三K党的申诉案,为他们的公民权辩护时,曾经导致大量联盟成员退出。然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坚持宪法权利的“内容中性”原则。他们坚持,接受一个案子,只应考察申诉者是否被侵犯了公民权,而不能去计较他们的观点是否为自己所接受,不应去追究他们是否被自己所认同。自从60年代风向改变以后,三K党向“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寻求帮助的事情,已经发生过很多起。到了90年代,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已经完全没有什么认识上的困难了。这一次,在他们决定帮助三K党的时候,指定了自己的一个律师安东尼•格列芬(AnthonyGriffin)。这一决定有点引人注目,因为格列芬是一个黑人。
  作为一个黑人,他本人当然不喜欢三K党这样的组织。然而,作为一个著名的出色律师,格列芬当然知道最高法院的一个著名判例,“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诉帕特森”一案(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v.Patterson)。
  发生在50年代麦卡锡主义盛行时期的这个案子,和现在KKK骑士团面临的处境几乎一模一样,只不过当时遭受压力的是全国最大的黑人组织。
  “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NAACP),由于它激烈地要求黑人的平等权利,尖锐地批评联邦和各州的种族歧视,为底层黑人说话,在50年代一度被一些政府机构和社会上的保守分子看成是一个颠覆性的组织。特别是在保守的阿拉巴马州,州政府非常敌视这个协会。阿拉巴马州司法部长根据有关公司登记注册的州法律,要求他们提交一系列有关该组织的文件,包括其成员的名单。在那时的美国南方,“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的很多成员,出于社会压力,还不敢公开自己的成员身份。如果他们交出名单,势必导致很多成员出于顾虑而退出。于是,他们虽然按州司法部的要求提交了相关文件,却拒绝交出名单,因此而被法庭判为藐视,罚款10万美元。虽然在今天,这个协会基金雄厚,甚至拥有产业,但在当时,对于成员大多是黑人和穷人的“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来说,这笔罚款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历经司法程序,这个案子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58年6月30日,最高法院就这个案子作出了对“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有利的一致判决。最高法院指出,这个案子涉及公民的言论和结社自由。判词中说,一个组织的成员名单,涉及该组织的成员能够隐秘地行使其追求合法利益的权利,能够自由地结社,所以,成员的名单和成员的个人基本权利一样,是受宪法保护的。强行公布成员名单,将损害“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的结社自由,而州政府没有提出证据,表明公众在这个问题上有压倒“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的宪法权利的利益。
  “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在50年代,就像三K党在90年代一样,是社会上有争议的组织。成员名单一旦公布,暴露身份的成员就会在就业、升迁、居住等方面遭到各种程度不等的困难,其成员就会迅速流失。所以,迫使这样的组织公布成员名单,等于把他们结社自由的宪法权利砍掉了一大半。
  “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对帕特森一案,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案件,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那些有争议的在社会上不讨好的组织来说,是至关紧要的胜利。此后,时不时的会有些州政府企图提起上诉,指望推翻或废除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在70年代,德克萨斯州政府就企图要德克萨斯的“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组织交出成员名单,可是由于最高法院对阿拉巴马一案的判决在先,这种企图都无疾而终了。
  现在,轮到州政府要求“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的老对头三K党组织交出名单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认为,对于民众拥有的宪法权利来说,应该对所有组织的一视同仁。律师格列芬不仅是一个黑人,还是“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的成员,是这个协会的德克萨斯组织的法律总顾问,虽然担任这个工作是义务的,为“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出庭辩护也不收费,但是这个工作对他来说非常重要。他是为理想而做。
  格列芬是一个民权律师,专门为遭受歧视的人打官司,为弱势人群争取权益。他所帮助的人包括受艾滋病歧视的、种族歧视的、性别歧视的,等等。他还代表低收入社区与银行或大企业打官司。然而,他接受的案子里,最多的还是为黑人遭受种族歧视而打的官司。
  现在,当格列芬决定为三K党辩护的时候,“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非常震惊,因为三K党的白人至上主义和“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的目标是针锋相对,无法调和的。“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因此而取消了格列芬的成员资格。
  格列芬对《纽约时报》说,“三K党是说过很多邪恶、凶狠、丑恶的话。但是,三K党有说出这些话的权利。如果你问这样的问题:他们有没有权利组织、集会、自由的言论?答案只能是,他们有这个权利。我们无法回避这一点。如果剥夺了他们的权利,也就是剥夺了我的权利。”
  格列芬对所有发出疑问的人解释说,“这个案子和种族分歧没有关系。这个案子和我是不是喜欢劳艾,或者劳艾是不是喜欢我,也没有关系。这个案子涉及他是否有言论和结社自由的原则。”
  在“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高层开会的时候,一个愤怒的同事说出了多数人的看法:“你不能同时代表“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和三K党。”格列芬回答他的朋友们说:这个问题是没有退让余地的。1958年我们曾经在“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对帕特森一案中获得了胜利,获得了我们应该得到的宪法权利。而如今,德克萨斯“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组织却正式表示支持州司法部强迫获得三K党的成员名单。这样做是放弃了原则。
  1994年6月,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引用了联邦最高法院1958年“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对帕特森一案的裁定,作出判决,KKK骑士团没有必要服从法庭的传票,没有必要公布自己的成员名单。
  格列芬说:“给那些我们所喜欢的组织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这是非常容易的,这使我们感觉良好。对那些令我们愤怒的人,那些我们恨不得令其闭嘴的人,实行同样的原则,这是非常不容易的。但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不是为了针对某些人,保护另一些人,而是为了针对政府,保护我们大家。举例说,如果你开始剥夺KKK的第一修正案权利,那么接下来吃苦头的就是我们黑人了。那些强迫他们沉默的法律就会把我们团团围住,强迫我们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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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11-2012 01:03:5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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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的裁决
  联邦最高法院以6比3作出了对葛根有利的裁决,大法官鲍威尔代表法院发表了裁决意见。
  按照规则,最高法院裁决书首先肯定,联邦最高法院具备对此案作出审查和裁定的司法权。最高法院同意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对州法“过于模糊”的意见。鲍威尔大法官指出,法律的语言用词不能模糊,这一原则毋庸置疑,因为这一原则同法律的“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惩戒意义紧密相连。《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的时候,为执法人员和民众提供足够清晰的判断标准,提供清晰的界限,到底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避免执法人员主观任意的和歧视性的判断。而本案中,马萨诸塞州法中“公开地轻蔑地对待合众国国旗”的说法,过于模糊,在本案中不能提供清楚的司法判断。
  鲍威尔大法官在裁决意见中说,早在1968年,联邦最高法院就曾指出,“有些人看来是轻蔑的行为,对另一些人却可能是一种艺术”。在本案中,葛根的做法也许算不上是“艺术”,或许只能说是一种幼稚的“笨拙的做法”。但是,联邦地区法院的评论是对的:现在国旗已经成为年轻人的一种装饰时尚,在各种不同场合随意地用国旗来做装饰已经成为广泛的现象。美国人经常在帽子上、T恤衫上装饰国旗图案。在休闲的服装上点缀国旗,或许是出于对国旗的敬重和崇拜,也可能只是想吸引别人的目光。比如在卖热狗或冰淇淋的时候,也常会插上一面小国旗。马萨诸塞州的法律总不见得把这些行为都定为非法。可是现今大量随意的用国旗点缀装饰,在有些比较刻板保守的人来说,就已经有轻蔑国旗的嫌疑了。大法官指出,法律不能强迫普通人来猜测到底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公开地轻蔑性地使用国旗”的说法,就是要民众和执法人员来猜测。如果用国旗点缀帽子不是“轻蔑”,点缀裤子就是“轻蔑”,那么界限在什么地方呢?法律没有明示这一界限,这样“过于模糊”的法律,把猜测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的负担强加给民众,只能使民众无所适从;同时,这种缺乏判断标准的法律,允许警察、检察官和陪审团按照自己的价值偏好,按照自己对具体的人、具体的场合的好恶来作出判断。这种不能保证前后一致,不能保证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法律,显然违背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原则,所以是违宪的。
  鲍威尔大法官承认,在人类行为的有些领域,政府立法机构很难做到事无巨细地详细地作出合法和非法的精确规定,这时候需要民众、执法人员和法庭根据具体时间场合来判断。比如,在一场大规模的示威集会上,为了维持现场的秩序,除了依据预先成立的法律和政策以外,执法警官有时候必须作出判断,允许示威者做什么、不允许示威者做什么。但是“轻蔑地滥用国旗”的法律不是这种特殊情况,法律不能把判断某人是否“轻蔑国旗”的处置权交给执法人员,而是应该预先作出清晰的规定,使执法人员有法可依。将国旗用于仪式,用国旗来做装饰,如今是如此普遍的时尚,而且时尚一直在变化,有那么丰富多彩的形式,政府不可能把他们都一棍子打成非法。这就更要求法律作出明确的说明,到底什么是非法的。如果法律的语言没有能够作出这样的说明,就不能用来惩戒。鲍威尔大法官宣布,马萨诸塞州关于“轻蔑地滥用国旗”的法律,因“过于模糊”而无效。
  第四部分 读书(二)大法官的思路(2)
  二、怀特大法官的意见
  在投票同意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中,有一位怀特(White)大法官。他同意鲍威尔大法官的裁定意见:马萨诸塞州“轻蔑国旗”的州法违宪无效;但是他不同意鲍威尔裁定书中的理由。所以,他作为同意裁决的大法官,发表了他个人的意见。这个个人意见很有意思。
  怀特大法官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马萨诸塞州法因为语言模糊缺乏清晰的判断标准而违宪,虽然他也认为此州法应该宣布无效,却不认为这是因为它“过于模糊”。他说,有一系列的行为,人们只要根据常识,就可以不证自明地判断,那是一种轻蔑性的行为。在涉及国旗的时候,有些行为是否属于州法所禁止的“轻蔑性的使用”,也可能是清楚的,并不需要执法人员临时猜测。虽然,州法也许没有说明所有一切行为是否属于“轻蔑国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一切行为都没法加以判断。在本案中,任何人应该都能判断,把一面国旗缝在裤子的臀部,是对国旗的一种“轻蔑”行为,这种行为是覆盖在州法所定义的“轻蔑地滥用国旗”的范围之内的。马萨诸塞州最高刑事法院在维持葛根有罪的判决时,指出,“陪审团的判决意味着,陪审团认为,葛根的违法行为是故意的”。葛根很难辩解说,他这样做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这是州法所禁止的。
  所以,怀特大法官认为,马萨诸塞州法在这一点上并不算“过于模糊”,葛根也是知道的。他引用了葛根的主要论点:他在裤子臀部缝一个国旗补丁,是要表达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警官们认为是不爱国的,认为葛根是要表示,美国是一个只配给坐在屁股下的地方,甚至想表达更为不堪的意思。不管怎么说,他的做法想表达一种强力的观点,这一点是不会错的。
  所以,怀特大法官指出,马萨诸塞州法至少对葛根来说并不模糊。即使州法对其他人、对其他场合可能还是太模糊,却不能因此而裁定该法“过于模糊”,因为司法自制的原则要求最高法院在司法复审的时候,要在被告被指控的行为范围内进行。不能因为一些处于边缘的行为难以判定就宣布一项法律“过于模糊”而无效。
  这样,怀特大法官的看法同鲍威尔大法官大相径庭,他认为州法并不模糊。那么,他为什么还是认为该州法应该废除呢?
  他说,真正不可回避的问题是,马萨诸塞州法中“轻蔑地对待国旗”的条款,到底是不是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原则。《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当然是针对言论来说的。如果一种行为不能表达任何意见或观点,那就不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最高法院在1968年“合众国诉奥布良”一案中指出过,有些行为,尽管有表达观点的作用,是所谓表达性的行为,政府仍有权力对时间、地点、方式加以规范或禁止。
  怀特大法官认为,毫无疑问,国会既然有权确定国旗的图案,也就同样有权立法来保护国旗的完整性。国会根据宪法有权立法保障全民福利、调节州际贸易、提供国防,等等,当然也有权保护国家主权,保护作为主权象征之一的国旗。国旗曾经在人类事务中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利坚合众国有自己的国旗,也可以有相应的法律来管理怎样使用、展示、安放国旗,以及怎样制造、仿制、出售、拥有、销毁国旗。
  可见,事实上,怀特大法官是最高法院中主张保护国旗的大法官中的一员。那么,他为什么同意对葛根有利的判决呢?怀特说,根据马萨诸塞州法而判处葛根有罪的,不是葛根对国旗做了什么事情,而是葛根“轻蔑地对待”合众国的国旗。根据州法中的这一条款,葛根被定罪,不仅要“对待”了国旗,还必须是“轻蔑”地对待了国旗,而这按照通常的理解就是,表达了对国旗的“轻蔑”。根据这一条对葛根定罪,那就不仅是惩罚葛根对国旗做了什么事情,而且要惩罚葛根对国旗“表达”了一些占主导的多数派不待见的思想。
  也就是说,虽然葛根对国旗是做了点事情的(缝在裤子臀部做补丁),但是州法要惩罚他的不仅是他对国旗做的事情,而且是他想对国旗“表达”的思想。州法在这儿不仅禁止了行为,而且禁止了思想的表达。正是这一点,怀特大法官不能同意。
  回顾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国旗的案件作出的裁决,怀特大法官指出,在美国,法律不能强迫任何人向国旗致敬,表达尊敬。此外,最高法院以往的裁决中建立了这样的规则:用口头的或书写的语言表达对国旗的轻蔑和不敬,是不受法律惩罚的。同样,一项针对国旗的行为,如果具有足够的“表达”思想的意义,就应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马萨诸塞州法的毛病就在这里,如果说葛根的行为没有“表达”任何思想,那么就谈不上“轻蔑对待”国旗。如果认定葛根的行为是“轻蔑对待”国旗了,那么这种“轻蔑”正是葛根想“表达”的“思想”,这种表达就必须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原则的保护。
  所以,怀特大法官说,他同意最高法院多数的意见,马萨诸塞州的这项法律应该宣布无效。
  第四部分 读书(二)读一本禁书
  前两天,去当地的乡村图书馆借书,一进门,戴眼镜的老太太就好心地递给我一张漂亮的小卡纸,随即告诉我,这个礼拜,美国图书馆协会举办读书周,这是推荐书单。这个读书周是全美各地大小公共图书馆联合举办的活动。偏远乡村居然也没有例外。
  按我的想法,假如要我猜一猜读书周的主题,我准说:“读一本好书”。定睛一看,错。
  小卡纸上先是一句口号:庆祝你的自由!下面一行就是读书周的主题:“读一本禁书”。题头似乎是一张宣传画,也是一张制作精良的木刻藏书票。仔细一看,黑色的背景上,是一个全副武装的士兵。他带着钢盔,背着行囊,肩上有一把上了刺刀的枪,两只手却捧着厚厚的一摞几十本书。上面一行红色大字标语是:“书导致危险的思想。”下面一行小字是:“为了保护您,请将所有的书交给您当地的消防员,以便安全销毁。”这是一张反话正说的讽刺画?还是在某一个时间某一个地点的正面宣传?卡纸的下部,是美国图书协会推荐阅读的17本书,它们都曾分别在美国某个地方被禁止阅读。
  这张漂亮的小卡纸引发了我的兴趣。就去看有关的消息,才发现,在这个读禁书周开始的时候,有20个作家、艺术家、专栏作者和图书管理员,聚集在芝加哥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台阶上,表示对这个读书周的支持。他们宣称,这个活动的目的之一,是要吸引公众目光,让大家注意到在21世纪的今天,世界上还有不合理的书籍查禁。
  其实,美国的书籍查禁并不如全美图书馆协会宣传的那么吓人。它反映了美国制度上的两大特色。一方面,由于宪法对言论自由的规定,使得美国不可能有全国性书籍出版的预检制度,也没有全国性的书籍查禁。另一方面,美国的地方自治,尤其是地方教育自决,使得地方上由大家选举出来管理学校的委员会,对教育内容,包括学校的推荐书目,学校图书馆的藏书内容,有很大的决定权。所以,美国的所谓禁书,不是全国性出版销售的禁止,而是局部的阅读禁止。最普遍的就是发生在学校,例如某一学校决定对某一年龄段学生的阅读作出限制。限制的原因多半是书的内容与性、暴力及含脏话等有关,常常也有和种族冒犯的字句有关。在教会学校,就可能和宗教冒犯有关。
  在我看来,这个阅读限制其实和一般概念的书籍检查制度没有太大关系,而和电影对孩子限级的做法差不多。这不应该是政治问题,而是很一般的社会问题,就像很多家长都会苦着脸看着孩子想:什么时候才可以容许他(她)看《红楼梦》呢?
  可是,看着我从图书馆拿回来的小卡纸,看着那些曾经在禁书单上的书名,又使我觉得事情不那么简单。上面不但有Cormier的《巧克力战争》,斯坦贝克的《人鼠之间》,还有马克•吐温的《哈克贝利•芬历险记》和《汤姆•索亚历险记》,是啊,事情一走极端,就要出毛病,马克•吐温对孩子真的就那么危险吗?由谁来作出限定呢?谁能把这条界限划得正确呢?联想到在一年多以前,还有一个黑人学校,决定把所有有关美国第一届总统华盛顿的内容,从历史书上删去,仅仅因为200多年前的华盛顿家里曾经有过黑奴。虽然学校有这样做的权力,可是这样的阅读限禁和历史删除,究竟是有利于孩子,还是害了孩子?
  再回看这个读书周,全美图书馆协会用意还是有它的原因,那就是要人们讨论这些问题,看看对阅读的限制,是否会扩展为一个阴影。书籍是人类思想的载体。禁书却只有一个原因,就是承认那书本里承载的是“危险的思想”。但历史也曾一再证明,今天看来是危险的思想,明天却会成为常识。一些权势人物判定的危险书籍,却可能是公众知识不可或缺的来源。禁书似乎有理,却从来没有成功。要不是20年前中国读书界有了“读书无禁区”的呐喊,哪会有改革开放所必需的思想解放?这就像美国的建国者之一,本杰明•弗兰克林(BenjaminFranklin)所说的:
  没有思想自由,就不可能有智慧;没有言论自由,也就不可能有公众自由。
  第四部分 读书(二)真理和事实——漫谈翻译与文化(1)
  很久以来,觉得中国人谈文化太多,最后云山雾罩的,还不如多从制度着眼。可是,有时候,就是会撞到文化。而且,甚至发现一个制度实行久了,“溶化在血液里”之后,也就变成人们条件反射般的反应,成了“文化”了。
  看着一些闲书。有一些原本是英语版的书,会去找中译本看,就是图个看得快。最近随意翻看着去世不久的《华盛顿邮报》主人格雷厄姆(KatharineGraham)的自传,《个人历史》(《PersonalHistory》),就是先读的中译本。那是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的版本。可是这样贪图速度的阅读习惯,也会遇到麻烦,因为翻译并不简单。不要说很少有人能像傅雷这样“信、达、雅”并举,就是要做到非常准确的“信”,都很不容易。我们现在生活在英语国家,还是常常会遇到吃不准的情况而需要向当地人请教。可是,一个译本假如不是偶尔在小处出错,而是在原则上出错,书的一些重要内容就会被改写,对不熟悉原作文化的读者,就会做出南辕北辙的误导了。看这本《个人历史》的中译本,就遇到类似的情况。
  刚刚读到作者的父亲买下《华盛顿邮报》,并为自己定下了几条办报原则……,就觉得,什么地方肯定是不对了。
  读到的几项原则是这样的:
  1、报纸的第一使命是,一旦发现了真理就要宣传它;
  2、报纸在大众尚未认识真理前就要宣传它,要关注美国和世界上的重要事件;
  3、作为新闻的传播载体,报纸应该捕捉高雅的内容,这是报纸对社会个体所承担的责任;
  4、报纸的内容要既适合年轻人,又适合老年人;
  5、报纸要对读者和大多数人负责,不应该按照拥有人的兴趣来办报;
  6、在追求真理方面,报纸应该准备为自己的命运作出牺牲,只要所做的对社会是有益的;
  7、报纸不应该为任何特殊的兴趣所左右,但对于社会事件和社会人的报道要真实和自由,以及健康。
  实在不敢相信迈尔(EugeneIsaacMeyer)给《华盛顿邮报》定出了如此办报原则,只好去翻出那本破旧的英语版原著,在这里摘录及试译如下:
  1、That the first mission of a newspaper is to tell the truthas nearly as the truth maybe as certained(报纸的第一使命,是报道尽可能接近被确认为事实的真相);
  2、That the newspaper shall tell ALL the truths of a rasit can learn it,con cerning important affairs of America and the world(报纸要报道我们能够了解到的有关美国和国际重要事务的全部真相);
  3、That as adisseminat or of news,the paper shall observe the decencies that are obliga toryupona private gentleman(作为新闻的传播者,报纸要如绅士一样正派);
  4、That what it prints shall be fit reading for the youngas well as for the old(报纸的内容应老少咸宜);
  5、That the newspaper's duty is to its reader sand to the public at large,and not to the private interests of its owner(报纸要对读者和普通民众负责,而不是对报社老板的私利负责);
  6、That pursuit of truth,the newspaper shall beprepared to make sacrifice of it smaterial for tures,if such course benecessary for the public good(只要对公众有益,报社要准备为坚持真实报道而牺牲自己的利益);
  7、That the newspaper shall not betheally of any special interest,but shall bef air and free and whole some in it soutlook on publicaf fairsa nd publicmen(报纸将不与任何特殊利益结盟,但是在报道公共事务和公众人物的时候,要公平、自由和健全)。
  这几条原则是迈尔在1935年3月5日的一次讲话中宣布的,而我们作为今天的普通读者,凭直觉就能判断中文版中的翻译误差,那是因为这样的新闻原则是美国文化根深蒂固的一部分,只要在这个文化中生活过一段,都会深有体会。1935年前是这样,今天还是这样。只是不同的新闻从业人员,以自己的实践,在不断补充和完善着这样的原则罢了。倒过来看,为什么中国的译者可以翻译厚厚的一本传记,翻译叙事部分也许不那么困难,而一碰到新闻原则,就出现这么大的“原则性偏差”呢?
  第四部分 读书(二)真理和事实——漫谈翻译与文化(2)
  大概,这就是文化差异。这部分翻译的关键误译,是在遇到“truth”这个词的时候。译者一概将其译为“真理”。在英汉词典里,“truth”这个词,总是注解为“真理”和“事实”两个部分。它们在中文里是有很大差异的。前者是个宏大的词,甚至可以是一个推论。例如,经由一部分社会科学家推论得出、预计将来必定会实现的某个社会形态,在它还没有到来的时候,当然在中文里还不能称为是“真实”的现实——事实。但是人们推论它必定会到来,就是“真理”了。反过来,被确立为是“真理”之后,还可能因此普遍要求人们要相信它的必定要实现,相信它在指向未来的事实。这样的推动循环之后,所谓“真理”有可能被强化为一种可能脱离事实的、地位无可动摇的至高无上的神圣。
  在美国文化里面,没有这样的区别,只有“truth”一个词。涉及这个词的,都与事实有关。假如有一部分人坚信一些事情过去已经发生,或推论一些事情将来必定要发生,但是又无法求证过去、预现未来的时候,美国人会说,那是这部分人相信(believe)它是“truth(真实的)”,那是一种信仰(faith)。在美国人的文化中,信仰的东西不一定“事实”,只是有人坚信它的“真实性”而已。每个人可以有不同的信仰,宗教信仰、政治信仰都是如此。信仰是非常个人化的事情,别人都不信,他照样可以自己信自己的。那只是他自己的“真实”或者真理。他可以劝说别人相信,却无法强加与人。
  在中国文化中,信仰有关真理,“掌握了真理”可以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还必须让大家都深信不疑,不能不信。所以,才必须让“真理”进入学校、进入对每一个孩子的教育,以及渗入媒体对每一个成人的宣传。所以,虽然“truth”有两个中文解释,译者在涉及报纸这样一种似乎更接近“事实”的新闻报道载体时,仍然会弃“事实”而选择“真理”。因为在译者生存的文化环境中,“真理”和“事实”可以是脱节的,而“真理”比“事实”更重要、要强大得多。报纸就是以宣传、传播“真理”为己任的,是“真理”的出口。相反,在美国“宣传”往往是一个非常负面的词,有着居心叵测地对被宣传者“洗脑”的嫌疑。而新闻业是为报道最近发生的“truth(事实)”而存在的,这是新闻业者的基本常识。
  也是在自己的文化背景下,此书译者的另一个误译,是把这里的interest都译作了兴趣,而不是原意的“利益”。这样,迈尔想表达的最后一条重要新闻原则就消失了。最后一条原则,指的是新闻业不能与特殊利益结盟,也就是说,它不能为某一个利益集团,如政党、财团服务,它只能客观、公正、真实地报道新闻,不论这条新闻对某一个利益集团有利或不利,甚至不论对自己有利或不利。“新闻就是新闻”的意思,等同于“事实就是事实”,压根儿没有“真理”什么事儿。凭着这样的原则,《华盛顿邮报》参与公布了美国国防部关于越战的秘密文件,并且成为揭露尼克松总统水门事件的重要力量。因为它必须“不与特殊利益结盟”,“公平、自由、健全”地报道事实。
  现代新闻业并不是中国传统文化发展的产物。它在中国是一个舶来品。而现代新闻业的这些基本原则也随之“舶来”。因此,说今天中国的新闻概念是中国文化的一部分,似乎又不对了,因为在50多年前,中国报人们虽然在政治干扰下不能充分实现这些原则,但是,这些原则还是中国报人们所熟悉、追求的目标。然而,几十年新闻制度及其原则的改变,使得原汁原味的新闻原则在中国人那里变得全然陌生,陌生到能把“报纸宣传真理”天经地义地接受下来,还说它没成为“文化”,也有点小看它了。
  有些误译,确实是不生活在这个环境中,就很难知道的。例如,书中几次提到“梯姆斯特公司”和它的“总裁”,而生活在这里的人,一看就知道这是指美、加的“国际运输工人工会”和它的“主席”。这样的问题现在对译者倒是可以有一个窍门,就是你可以上网打入“Teamsters”这个英语单词,马上就会跳出这个工会的网页。假如它真是一个公司,也会跳出公司的网页来。这样就可以减少误译。
  但是书中还是有不少因文化误解形成的翻译误会。例如,在提到报道水门事件过程中的《华盛顿邮报》,曾接到法院要求报纸交出调查原始材料的传票后,原文是:“Intheend,the subpoeanaswe requashed,but not before we had spent agreat deal of energe and money.”译为中文,作者是简单地说:“最后传票被撤销了。可是在此之前我们已经花了许多力气和钱。”她并没有解释这些力气和钱花在什么地方,因为她面对的美国读者都会知道,在这样的情况下,假如《华盛顿邮报》对传票有异议,就必须花钱请律师,花大量的时间精力与律师讨论如何与司法部门据法争执。而在我们看到的译本中,却被译作:“最后在我们花钱疏通以后,传票被宣布无效。”仅仅“疏通”二字多余,就会使另一个文化中的读者,误以为作者是拿着钱去贿赂法官了。对于译者来说,这可能是他生存的文化环境中的条件反射。而对于美国读者来说,这样的阐述是不可能的,假如她写的真的是“花钱疏通”,就成了通向监狱的证据了。
  如此这般,想通过阅读译著来达到了解另一种文化的读者,反倒可能因此加深了文化间理解的鸿沟,而起因,只是作为桥梁的译者,按照自己的文化思路去先行误读了对方。相比我们读前辈译作的年代,现在的读者有了远比我们当年更多的机会,去通过各种译著了解这个世界,可谓译作辈出。在这个时候,老一代翻译家们精益求精的精神,更是值得我们去追寻的。
  第四部分读书(二)
  历史无禁区
  美国历史短,这是全世界公认的事实,记性好一点的中学生,一口气就可以把美国历史从“五月花号”说到当今总统。但是美国人有历史感,随便什么事情,历史上的时间地点和演变,能说出个道道的人很多。有一个电视频道就叫《历史频道》,那儿一天24小时,播放和世界历史或美国历史有关的片子。据说历史频道刚开张的时候,很多人不看好,说在这瞬息万变的消费娱乐时代,大众怎么会对乏味的陈芝麻烂谷子感兴趣。结果却出乎意料,收视率节节上升,从知识阶层扩大到消费大众。陈芝麻烂谷子炒来炒去,吸引力永远不减。
  历史频道上,有时候会放一种老人访谈节目。访谈者是不出面的,一小时节目,就见一位鸡皮鹤发的老人,嘟嘟囔囔地讲年轻时候的事情。片头上,会有几秒钟打出一行字:老兵历史项目(VeteransHistoryProject)。这个老兵历史项目,由美国国会特地立法启动。按照美国法律,政府不能涉足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媒体事业,媒体都必须是民办的,法律禁止政府在国内搞宣传。立法启动这个历史项目,出于一种特别的考量。
  在人类进入21世纪之际,半个世纪前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已经成了遥远的记忆。那是人类历史上一次关乎文明存亡的事变。我们无法想象,如果历史换一种走法,今天的世界是什么样子。由于地理的原因,“二战”没有在美国本土展开,美国军队是在欧洲开战27个月后才参战的,但是美国参战显然是决定“二战”结局的最重要因素。“二战”中,美国动员了1,400万人的军力,生产的军火超过了其他盟国军火的总数;战争总支出3,300亿美元,超过了英国和苏联的总和。很多生活在和平中的美国人,不论贫富,一夜之间就成了军人,远渡重洋开赴前线。牺牲在战场上的40万美国军人,超过了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盟军阵亡的总数。那一代美国人显示了不能不令人肃然起敬的勇气和牺牲,所以“二战”的那一代人被称为“最伟大的一代”。
  如今,斗转星移,最伟大的一代要离开这个世界了。当年1,400万强壮的军人,以及在工厂里夜以继日地生产出数不清的飞机坦克的男女工人,现在垂垂老矣。平均每天有1,000个“二战”老兵离开这个世界。用不了几年,“二战”那最伟大的一代就将全部逝去。那么,“二战”的历史呢?
  “二战”的历史,保存在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里,保存在书籍、报刊、电影胶片里,保存在历史教科书里。这样保存的历史,是专家学者们经过选择消化以后的重要资料,却不可避免地丢失了大量涉及参与历史的个人细节。只有亲历者知道、记得,并说得出那些细节。没有这些细节,历史是不完整的。可是亲历者正在离开这个世界。
  现代科技为我们提供了史无前例的记录手段,录音和录像设备已经普及到大众家庭。现在已经有条件把参与“二战”历史的个人亲历,用录音录像记录下来。这将是美国和全人类一笔无比宝贵的财富。为此,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先后通过决议,并由总统克林顿在2000年10月27日签署,正式成为法律,这就是老兵历史项目。
  这项立法授权国会图书馆成立一个由历史学家、作家等组成的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民众,访问尚在人世的老兵,包括“二战”以后参与历次战争的老兵,用录音和录像的方式记录下他们的回忆。这些录音和录像由国会图书馆负责收集保存,向公众开放。政府、法律和这个委员会,对历史本身不做任何评论。如果你家里老人是“二战”那一代人,就可以从那儿取得指导帮助,把老人的回忆用录音录像记录下来。再加上当年的照片、日记、书信、实物,这样构成的历史记载,其广度、深度和详尽,是以往史书和课本所无法达到的。
  老兵历史项目是一个重要的实例,表明人类记录自身历史的方式,出现了革命性的变革。从此,历史记忆将不再完全丢失细节。能采用记录历史的新手段,并不是美国人的聪明智慧和技术手段高人一等,在这一点上,他国人一点不差。做到这一点只是由于有一个不必花钱却有时往往匮乏的条件:历史无禁区。
  第四部分读书(二)
  基督徒读《古兰经》
  北卡罗莱纳州的教堂山(ChapelHill)是一个美丽宁静的小城,这个小城有美国第一个州立大学——北卡大学。8月19日是新生注册的日子。开学第一天,一早上气氛就有点紧张。各大媒体报道,教堂山今日要出新闻。
  每个新学期,北卡大学和其他很多大学一样,为新生制定一项阅读计划,指定读物并组织学生讨论,其目的是使新生尽快融入大学的学习环境。本学期指定新生阅读的,是一本带注释的《古兰经选读》。一个保守基督教民间组织把这个阅读计划告上了法庭,指责州立大学实施这样的阅读计划,违反政府不得扶持任何一种宗教的政教分离原则。这一指控在联邦地区法庭败诉,原告立即上诉到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这一天,学校已经开学,可到底能不能组织学生阅读《古兰经》,却还等着上诉法院的裁决。
  上午10点钟,裁决下来了。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出于学术自由的原则,州立大学组织学生选读和讨论《古兰经》,并不违反政教分离的原则。
  这一下大家总算松了一口气。有这一争议在先,反而使新生的阅读讨论更加热烈。这些学生,当然大部分来自美国主流宗教基督教家庭,现在更是对《古兰经》满怀好奇,议论纷纷。校方说,我们期望的就是不同的看法可以得到讨论交流的机会。
  败诉了的基督教民间组织十分不满,他们说,这是法官们一种在“政治正确”压力下的裁决,如果校方指定阅读的是基督教《圣经》,大概就会受到违反政教分离的判决,而现在校方指定阅读伊斯兰教《古兰经》,却说是学术自由,这说明法庭在实行双重标准。
  我们站在外面看,平心而论,说法庭使用了双重标准,也不是一点没有道理。
  美国是一个宗教气氛浓厚、宗教自由度比较大的国家。世界上所有宗教,不管是源自东方的还是西方的,不管是原始的还是现代的,不管是和平的还是好战的,都在美国有组织、有活动、有发展。不管什么时候什么地方,碰到一起就要打的不同宗教,在美国都有,可都得和平相处,都打不起来。这是为什么?
  这是因为美国的法律对待宗教有两个原则,一个叫“宗教自由”,另一个叫“政教分离”。宗教自由是对老百姓说的;政教分离是对政府和教会组织说的。
  美国的主流宗教是基督教的各教派,所以,历来政教分离的鞭子,是对着基督教的。联邦最高法院关于政教分离的判决,几乎全部是对基督教在公立学校、政府部门和公共场合的限制,比如,公立学校不能在课堂上讲授《圣经》,不能带领学生祷告,包括球赛以前,公立学校球队也不能集体祷告。
  显然,在读书这个具体问题上,政教分离和学术自由原则是冲突的。这是一个两难处境。政教分离是保障宗教自由,特别是保障非主流宗教信仰的必要条件,是宪法规定的原则;而学术自由涉及思想和言论开放,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在这一问题上的冲突,是没有单一解答的,只有相对妥协。司法裁定只不过是为冲突各方提供了一种现成而公认的妥协程序。
  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对基督徒读《古兰经》网开一面,灵活地解释政教分离原则,反应了“9-11”以后美国朝野有识之士的一种担忧:必须防止对伊斯兰文明的偏见。正是在教堂山的北卡大学,“9-11”以后,师生们用各种方式表示对伊斯兰文明的理解和宽容。学生会主席号召同学们,在某一天穿上伊斯兰的传统服装,以表达对穆斯林同学的同情和支持,有几百个学生响应了这个号召。“9-11”以后,北卡大学和全国几乎所有大学一样,增设伊斯兰和中东的课程,阿拉伯语课程人满为患。北卡大学正在考虑要增加伊斯兰研究的专家职位。
  当我们看到基督徒们在读《古兰经》的时候,应该想到,这是今日世界上的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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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11-2012 01:04:54 | 只看该作者
第四部分读书(二)
  关起门来,民主就死了
  这是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庭在“《底特律自由新闻》等诉阿希克罗夫特”一案裁决里的话。
  《底特律自由新闻》是一家媒体单位,阿希克罗夫特则是美国司法部长。案子的起因是,“9-11”以后,美国政府发现,恐怖分子藏身于大量合法的或非法的移民当中,实在是太危险了,连忙出动,围捕移民当中潜在的恐怖分子。这样一共拘留了752人。司法部和FBI想从中得到更多的有关国际恐怖主义的情报,但是这种临时拘留不得不遵从规定的刑事调查程序,期限一到,你要么有了证据起诉,要么就得放人。到今年夏天,还有81人在押,其余的要么释放了,要么遣返回国了。
  司法部扣押了这些人后,起初拒绝公布他们的名字。司法部长阿希克罗夫特在记者招待会上解释,现在是战争状态,公布名单等于向敌方通报情况。这样做还有一个法律上的理由:这些被扣押的人都不是美国公民,理论上说,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一定覆盖他们。但是,民间人权组织不依不饶,把司法部告上了法庭。把人秘密地抓了关起来连名字也不让外界知道,这在一个法治国家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再有天大的理由也没用。法庭命令司法部公布被扣押者的名单,司法部只能照办。
  现在,司法部说,有些人的遣返听证牵涉反恐怖活动情报,涉及国家安全,不能对外公开。由于遣返听证是在所谓移民法庭上进行,不是一般的司法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程序,这是司法部关起门来办事比较便利的地方。
  在被扣押的人当中,有一个叫哈达德的黎巴嫩人,他在美国创立了一个叫“全球救援基金”的穆斯林慈善机构。美国政府怀疑这个组织向恐怖分子提供资金。为此,司法部决定他的遣返听证将秘密进行。《底特律自由新闻》等4家媒体单位,认为司法部的决定侵犯了他们的采访权利,向联邦法庭起诉。今年4月,底特律的联邦地区法庭判决,听证必须公开进行,并且命令司法部公布此前秘密听证的记录。
  与此同时,在纽沃克和华盛顿的法官也在类似的案件判决中,命令政府公开遣返听证,并公布与反恐怖活动调查有关的记录。联邦司法部将哈达德一案上诉到辛辛那提的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
  8月26日,星期一,由3位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公布了对此案的裁决,维持地区法庭的判决。上诉法庭指出,美国在“9-11”遭受了严重的恐怖袭击,此后,政府展开了大规模的深入调查,加强实施移民法规是这一努力的一部分。在政府强化自己权力的时候,防止政府超常权力“豁边”的惟一保险装置是公众,是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公众是通过媒体了解政府作业的,所以说,媒体是人民自由的保护神。法官引用最高法院以往的话:知情的公众是对政府滥用权力的最有效约束,只有公众能够保障民主政府的价值。然后,上诉法庭的裁决书里说了这样一段话:
  关起门来,民主就死了。通过新闻自由,《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民众的权利,以了解他们的政府在遣返作业中的行为是否公正、合法、恰当。当政府开始关起门来的时候,它就有选择地控制了本来属于民众的信息。有选择的信息就是错误的信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创立者不信任任何政府来替我们区分好坏,他们要我们反对秘密的政府。
  第四部分读书(二)
  “在上帝之下”还是“和上帝无关”(1)
  2002年6月26日,位于西海岸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的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由3位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以2比1作出了一项裁决:公立中小学里学生们每天朗诵的“忠诚誓言”中,“上帝之下”这个短语,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禁止政府扶持任何一种宗教的规定,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是违宪的。
  在东海岸的联邦首都,参议院正在辩论一项军事法案,听到这一消息,立即中断了正常辩论。除了一位正生病住院的参议员外,参院以99比0一致表决,批评这项裁决。当天下午,众议员的部份议员,集合在国会大厦前的台阶上,面向国旗,手抚胸口,齐声朗诵“忠诚誓言”,齐唱“9-11”当天晚上国会议员们在同一地点唱的歌:“上帝保佑美国”,意义非常明确,抗议联邦法庭的这项裁决。
  这一次,无论是共和党还是民主党,无论是自由派政治家还是保守派政治家,纷纷向媒体表态,谴责这项裁决。白宫发言人说,布什总统认为这项裁决是“荒唐的”。参议员多数党领袖,民主党的汤姆?戴希尔(TomDaschle)称这项裁决是“愚蠢”的。
  最激烈的反应来自于保守的宗教团体。美国法律和正义中心(AmericanCenterforLawandJustice)的杰伊?塞库洛夫说:“我认为该法庭的意见是荒唐的。这是法庭第一次主张有‘上帝之下’这句话的誓言违宪。他们平白无故地制造了一个宪法危机。”
  各大媒体的网站几乎都在第一时间公布了这一消息。当天的电视里,这个裁决成为头条新闻,成为电视讨论节目的主要内容,而支持法庭裁决的声音却相当微弱,这种似乎一边倒的局面在美国历来的宪法争议中是罕见的。原众议院议长金里奇在电视上说,应该请作出这项裁决的两位联邦法官下台,因为他们的脑子太脱离现实了。这种过激的说法当然很少有人当真,因为谁都知道,联邦法官是终身制的,宪法规定,只要他们品行端正,就不能弹劾他们。
  但是,并不是没有不同的声音。在以后的几天里,电视上出现了宪法专家,认为法庭的裁决显然是有道理的,表示支持这项不讨好的司法裁决。因特网上的表达更为自由,很多人表示拥护法庭的这项裁决,认为这项裁决符合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我们的朋友山德尔是犹太人,他毫不犹豫地表示支持这项裁决,他说,从他小时候起,“忠诚誓言”里的“上帝之下”一句,就让他感到不舒服。尽管人家告诉他,这个“上帝”并不特指哪个宗教的上帝,但是他知道大家脑子里想的都是基督教的上帝,对他这个犹太孩子来说,那就是“别人的上帝”。
  6月27日,裁决公布后第二天,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宣布,这一裁决将接受该法院全体法官的复审。电视上请来的专家们说,这个裁决很可能通不过复审而胎死腹中。即使能够通过复审,这个争议无疑会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而联邦最高法院支持这个裁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不过,事情并不如舆论表达的那么单纯。这个仅仅涉及口头上的两个单词“上帝之下”而在21世纪终于爆发的宪政冲突,应该放在美国社会世俗化的历史背景下来考察。
  第四部分读书(二)
  “在上帝之下”还是“和上帝无关”(2)
  一、忠诚誓言
  “忠诚誓言”是美国公立中小学学生每天在操场上或教室里一个简短的仪式上,面对国旗朗诵的一段话:
  我宣誓忠诚于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和它所代表的共和国,一个上帝之下不可分割、人人都有自由与正义的国家。
  这一段话一开始和政府没有关系,是美国民间自己创作,用于在仪式上对孩子的教育。1942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全体国民的团结和对国家的忠诚在战争期间成为非同小可的事情,国会才通过决议动员全国中小学每天在仪式上师生一起朗诵。1942年的版本中,没有“上帝之下”这几个词,而且,仪式和朗诵都是自愿的而不是强制性的。
  1954年,美国人在冷战中看到了核大战的威胁,产生了文明灭绝的恐慌。这种恐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自己对手的思路和行为没有把握。美国人认为核战争之所以危险,很大程度上因为苏联是无神论意识形态下的专制国家,是什么都做得出来的。为了要强调美国人民是“敬畏上帝的人民”,在存亡威胁的时刻获取精神力量,艾森豪威尔总统向国会提出提案,在“忠诚誓言”中加入“上帝之下”这两个词。
  1954年版本的“忠诚誓言”,至今已经用了将近半个世纪。这半个世纪,是美国民权意识及其社会规范大为提升的时期。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案有将近一半涉及民权问题,多次对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的条款作出裁决。无论哪一级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或资源,帮助和扶持任何一种宗教,会被判定违反政教分离原则,是违宪的。比如,在公立学校的仪式上集体祈祷,比如毕业典礼上集体祈祷,公立学校运动队在比赛前举行的祈祷,都是违宪的;在法庭墙上或公立学校教室里张贴悬挂基督教的十诫,是违宪的;在公立学校里讲授基督教《圣经》,是违宪的。在这半个世纪里,特别是在60年代以后,相信一定有不少人看到公立学校里每天的忠诚誓言中,“上帝之下”这个短语的宪法问题,但是取消这个短语所必须经历的司法程序,却一直没有开始。其原因在于,联邦司法系统,特别是最高法院,虽然有解释和裁判法律的权力,但是根据宪法中的“案件和争议条款”,它必须恪守“司法自制”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不诉不审,不审不判”,它不能主动对任何问题发表意见,而必须有人告上门来,形成一个案件或争议。如果民众不告,对于司法系统来说,这个问题就不存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来不在具体案件或争议的判决之外对法律作出解释。在美国历史上,国会和白宫曾经多次要求最高法院对某些问题提出司法系统的意见,都被最高法院拒绝。这样的约束,恰恰是为了防止司法沦为国会和白宫的附庸。
  另一方面,民众告政府的案件要使法庭接受的话,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争议中的问题已经涉及了具体的伤害,而司法程序能够对这种伤害作出弥补;争议中的冲突和伤害是现实已经存在、已经发生的而不是预见的或者想象的;争议中的伤害和司法程序能够作出的补偿还没有过时;冲突的双方都在,而不只有某一方要求对争议作出裁决;等等。有些人以为,只要是一个个人或是组织,对某条法律有“违宪”的看法,就可据此告上法庭,这是对“司法自制”原则缺乏了解。其实在这些“违宪”指控前面,都必须有“伤害”存在。所以,若一个组织对某法律不满,想要挑战司法,则必须先找出“伤害”事实,并由受伤害者或其代表提出起诉。这样的条件,有时候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容易满足。特别是在地方法律中,有很多历史遗留下来的成文条例,早已陈旧淘汰,不再强制实施,却仍然存在于法律文本中,就因为这种不再强制实施的旧法律没有了被伤害者,缺少司法挑战的机会。
  这样,就在最高法院作出禁止在公立学校祈祷等政教分离裁决的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些逻辑上矛盾的现象:在政府主持的公共场合,常常听到人们公开提到“上帝”。在美国发行的所有钞票上,印着“我们信任上帝”;在法庭和国会的正式听证会上,所有证人要手摸《圣经》,发誓说实话,并祈祷上帝帮助;即使是总统的就职誓言和法官们的就职宣誓里,也会祈求上帝帮助。尽管从理论上说,这儿的“上帝”并不特指基督教的上帝,而可以是任何信教者心目中的上帝,但是这种仪式和基督教信仰的历史渊源是无法否认的。美国的一些国定假日,比如圣诞节,其基督教节日的来源是毫无疑问的。
  原则上讲,这些场合提到“上帝”不是强制性的,而是自愿的。而法庭要求证人在作证以前必须宣誓,却是强制性的,宣誓以后说的话就是“在誓言之下”,此后说假话就是伪证罪。在欧洲历史上,这种宣誓曾经是一种宗教要求,表示你是在上帝面前发誓,是对着上帝作证。随着历史演变,现在法庭承认民众宗教多元化,证人可以选择自己信仰的宗教象征来宣誓,也可以不引用宗教对象而宣誓。也就是说,理论上,证人在法庭上可以带一本犹太教的《五书》,或者一本伊斯兰教的《古兰经》,或者带一本佛教的《金刚经》去宣誓,并表示要菩萨保佑,或者宣布自己是无神论者,不对任何神,仅仅对法律起誓。联邦法庭曾经作出裁决,这样作出的宣誓,在法律上的效果完全相同。
  现在就可以理解,尽管有很多人面对这些一再提到“上帝”的公共场合感到不舒服,但是对此提起司法挑战,却必须有一定的条件,你必须向法庭证明,你受到了侵权或伤害。而这些提到上帝的场合的“自愿”和“自主选择”的规定,使得你很不容易证明这种场合的侵权和伤害。这就是“忠诚誓言”一直用了半个世纪,用到21世纪的原因。
  终于,机会来了。
  第四部分读书(二)
  “在上帝之下”还是“和上帝无关”(3)
  二、纽道诉美国国会案
  迈克尔?纽道(MichaelNewdow)是加州一所医院急诊室的医生,49岁,是一个坚定而热忱的无神论者。他有一个8岁的女儿,在公立学校二年级读书。根据加州的法律和学校所在学区的政策,学校老师每天都会带领“自愿的学生”,朗诵1954年版本的忠诚誓言。根据美国人公认的概念,未成年孩子的权利和利益由孩子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表,要把孩子培养成什么样的人,这是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权利,而不是国家、政府或任何团体的权力。纽道当然希望自己的女儿也像他一样,是一个无神论者。可是每天学校里老师带领宣誓,频频提到“上帝之下”,等于在向他女儿灌输宗教意识,这使他相信,自己女儿的合法权利遭到了侵犯。尽管法律规定,宣誓是自愿参加的,她女儿完全可以不参加宣誓,但是,作为一个二年级的孩子,等于被排斥在集体活动之外,而且还要听到同学们在老师带领下的宣誓,这仍然形成了一种伤害。
  纽道后来接受CNN采访的时候披露,早在1996年,有一天,他看着自己手里的一枚硬币,看到上面刻着:“我们信任上帝”,心里想,“我不信任上帝。这是我的钱,为什么要刻着信任上帝?”纽道在加州大学医学院毕业行医以前,还正经在密执安大学法学院学过法律,他相信宪法和法律是站在他一边的,政教应该分离,他的女儿不应该受到这种伤害。1998年,他住在弗罗里达的时候,就向法庭起诉,但是被法庭驳回,因为那个时候他女儿还没有上学,“伤害”只是他的预见和想象,法庭不接受。在他搬到加州,女儿入学以后,他再次走向法庭,提出民事诉讼,一口气把美国国会、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克林顿、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女儿的学校所在的学区、学区的督导,统统列为被告。
  这就是纽道诉美国国会案。原告纽道要求联邦法庭下令取消忠诚誓言中“上帝之下”的字眼,但是并不要求政府对他和女儿受到的伤害作出金钱赔偿,他不是为了钱去惹这个麻烦,打这个官司的。
  在联邦地区法庭上,被告学区的律师向法庭提出主权豁免。美国国会、总统也向法庭提出,要求驳回原告的指控,声称政府官员只是依法工作,在这前提下具有不受指控的主权豁免,法庭只能对法律的合宪性问题作出裁决。地区法庭驳回了原告的指控,从而上诉到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上诉法庭长达几十页的裁决书,一开始先要对司法权问题作出解释。裁决书指出,原告要求美国总统修改、取消或中止“忠诚誓言”的要求是不合理的。美国总统没有这个权力,该案涉及的是联邦某成文法的合宪性问题,总统不是该案一个合适的被告。
  同样,根据分权、制衡的原则,联邦法庭没有权力干涉国会的立法,不能对国会该立什么法,不该立什么法发表司法命令,所以原告要求法庭下令是不合理的。但是,联邦法庭可以对1954年法令的合宪性问题作出判决。
  然后,裁决书用相当的篇幅详细论证纽道的案子是不是能够成立,即纽道的合法权利是不是受到了实际的侵犯和伤害。裁决书重复以前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意见:“父母有权指导自己孩子的宗教培养,并据于此,有权保护他们的权利。”裁决书认定,在小学生的年龄,再加上在教室这样的封闭环境里,忠诚誓言无疑是向小学生传达了政府支持某种宗教而不喜欢别种信仰的信息。法庭认定,纽道和她女儿受到了“事实上的伤害”。
  最后,裁决书考察1954年版本的“忠诚誓言”,在增加了“上帝之下”的字眼以后,是不是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来“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即《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确立条款”。
  法官古德温在裁决书中指出,国会当年增加“上帝之下”的字眼,是为了强调美国和无神论对立国家的区别,这一做法是和宪法规定的政府不得扶持任何一种宗教的规定相违的。“确立条款”不仅禁止政府牺牲其他宗教来扶持和促进另一种宗教,也禁止牺牲无神论者的利益来促进和扶持任何宗教。
  裁决书用冗长的篇幅引用了以往最高法院关于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的诸多判例,最后宣布,1954年增加“上帝之下”字眼,以及该学区要求教师带领学生朗诵带有这些字眼的“忠诚誓言”,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确立条款”。
  79岁的法官古德温和71岁的法官瑞哈特投票同意这一裁决书,而63岁的法官费尔南德茨表示同意裁决书的前面大部份,却不同意裁决书最后对忠诚誓言违宪性作出的判断,他说:“人们要求我们支持这样的结论,认定这个国家忠诚誓言中‘上帝之下’的短语违反了美国宪法的宗教条款。我们不应该做这样的事情。相反,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些条款原本不是要把宗教表达驱逐出公众思想;它们是为了避免歧视而写下的。”
  他说,《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条款,最重要的是它要求“中性”,它实际上是最早形式的“同等保护条款”,即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宗教信仰。他承认,有些人在场听到这样的字眼会感到不舒服,可是同样,另外一些人会因为拿掉了这些字眼,不能朗诵这些字眼而感到不舒服,而国会必须面对现实,作出平衡。
  第四部分读书(二)
  “在上帝之下”还是“和上帝无关”(4)
  三、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
  宗教和信仰的自由,被美国人看作最基本的民众权利,没有信仰自由就等于没有思想自由与精神自由,也就没有一切自由。而宗教自由在具体社会环境下的保障,取决于政教权力的分离。美国人最早在世界上认识到这一点,并且写进了他们的宪法。
  我们知道,400年前,“五月花号”冒着风浪严寒来到北美的新英格兰,是为了躲避宗教迫害,寻找一块信仰自由的“上帝承诺之地”。早期的北美殖民地人们,多有虔诚而坚定的宗教信仰,却又怀着纯洁心灵、纯洁世界的理想主义而排斥异端。早期殖民地是政教混合的,和他们要逃避的政教合一的英国如出一辙。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宾夕法尼亚的教友派,种种逃出欧洲宗教迫害的新教徒们,却不能容忍互相之间的不同。殖民政权经常加入冲突,甚至酿成流血。著名的罗杰?威廉斯,由于其观点而不能见容于马萨诸塞殖民当局,被迫出走,而后创建罗德岛殖民地,开始宗教自由的尝试。他是北美宗教自由的先驱。
  1786年1月,弗吉尼亚州议会在詹姆斯?麦迪逊和托马斯?杰弗逊的倡议下,由杰弗逊起草通过了著名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在这个法令中,杰弗逊声称,信仰什么宗教,是上帝赋予人的天然权利,不受他人的强迫。他说:“如若我们允许政府官吏把他们的权力伸张到信仰的领域里面,容他们假定某些宗教的真义有坏倾向,因而限制人们皈依或传布它,那将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错误做法,它会马上断送全部宗教自由,因为在判断这些宗教的倾向时,当然是这个官吏做主,他会拿他个人的见解,作为判断的准绳,对于别人的思想,只看是否和自己的思想相同或不同,而予以赞许或斥责。”
  最后,托马斯?杰弗逊写道:“虽然我们都很清楚地知道,我们这个议会,只是人民为了立法上的一般目的而选举成立的,我们没有权力限制以后议会的法令,因为它们具有和我们同样的权力,所以,如果我们此时声明这个法令永远不得推翻,这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但是我们还是有自由声明,同时必须声明,我们在这里所主张的权利,都是人类的天赋权利,如果以后通过任何法令,要把我们现在这个法令取消,或者把它的实施范围缩小,这样的法令,将是对天赋权利的侵犯。”
  《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条款的先声,而托马斯?杰弗逊最后写下的那段话,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国会不得立法”条款的先声。《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是如此重要,托马斯?杰弗逊在自撰的墓志铭中,没有一个字提到他曾任美国总统,却写下了他是《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的起草者。
  今天,我们依然可以看出,当200年前美国宪法规定政教分离的时候,其实含有两重意义:一是防止政府扶持、促进某一种宗教,或者打击、镇压另外一种宗教;二是防止教会利用民众信仰和信徒的追随,来干预世俗政府事务。那个时代,真正的无神论者还很少,政教分离的具体实施就是在各种宗教,其实就是基督教各教派之间一视同仁。那个时代还没有提及“上帝”就会伤害无神论者的问题。这就是我们会在美国钱币上、在法庭上、在其他一些政府主持的场合听到人们提及“上帝”的原因。
  四、新时代的新问题
  北美殖民地是宗教信仰者寻求和开拓的理想之地。美国人一向认为自己是敬畏上帝的,并把敬畏上帝看作个人和社会的道德来源。然而,过去的100年是美国民间迅速世俗化的时代。美国人,无论朝野上下,无论俗界神界,对建国之父们定下的政教分离原则深信不疑,可是,在新的时代、新的社会条件下,哪些传统做法是过时了,是违背政教分离的,哪些只是承袭传统,是可以保留的,这却常常在民众中引起分歧,从而时不时地惊动最高法院来作出裁决。政教分离原则最流行的说法就是,在教会和政府之间,有一道“墙”。可是,同时,基督教信仰的传统在美国社会和文化中根深蒂固,美国朝野的很多价值来自于他们的传统宗教信仰。也就是说,这道“墙”的两边,有一些共同的价值联系着。如今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兰奎斯特就曾表示,所谓教会和政府之间的“墙”,其实并不存在。
  1984年,联邦最高法院曾经在一项裁决中判定,在美国钱币上印着“我们信任上帝”字眼,并没有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确立条款”,因为这种字眼的宗教寓意,在人们日常生活的重复使用中,事实上已经消失殆尽了,也就是说,这种字眼出现在钞票上,已经不会形成对无神论者的冒犯和伤害。可是,中小学校里“忠诚誓言”中的“上帝之下”呢?它是不是冒犯了无神论者的信仰自由的宪法权利,是不是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
  纽道诉美国国会一案的裁决发表后,保守派纷纷谴责,是自由派的“政治正确”教条弄糟了事情。巧的是,这一裁决发表的第二天,6月27日,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接近票数作出裁决,低收入家庭孩子从政府得到的教育资助,所谓“学费代用券”,可以用来支付上私立学校的学费。而全美2/3的私立学校是教会学校。这等于是用纳税人的钱来支持私立教会学校。最高法院判决,只要学童作出上私立学校的决定是完全自主的,没有受到政府的干预,也就是说,政府没有故意动员、劝导或强迫学童上私立学校,是学童家庭完全自主地决定上私立学校,那么,允许学童用学费代用券来支付私立学校的做法并不违背“确立条款”,是符合宪法政教分离原则的。
  第九巡回上诉法庭对纽道一案的裁决公布以后,据《新闻周刊》的民意调查,87%到89%的民众支持在忠诚誓言中保留“上帝之下”的字眼。54%的人认为,政府没有什么特别的理由一定要避免提及宗教;60%的人认为,领袖们公开表示信仰上帝,这对国家有好处。但是,显然大多数人都看到了当代美国文化的多元性:只有29%的人认为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而45%的人认为美国是一个“世俗国家”。84%的人认为,只要不明确表明是哪个“特定宗教”,那么在学校、政府建筑物和其他公共场合提到“上帝”,是“可以接受的”。尽管几乎所有的人都预言,纽道一案上诉到最高法院,多半会被最高法院推翻,可是回顾最近几十年最高法院的历史,你就会知道,现在如此断言还为时过早。几年前的焚烧国旗案,也是国会和白宫都表示支持,大多数民意也表示支持,却连续两次被最高法院以5比4判定违宪。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自有他们的思路和逻辑。这一次,关键在于,“上帝之下”这几个词,到底是不是伤害了无神论者。最高法院将怎么判,是“在上帝之下”还是“和上帝无关”,还是让我们耐心等待吧。
  第四部分读书(二)
  极右派——民主体制下的必要邪恶(1)
  法国大选,极右派勒庞崛起,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16.9%的选票,引起欧洲和世界舆论一片惊呼。法国人这次没有别的选择了,“宁选骗子,不选法西斯”,只得把票投给近些年声望不佳的右派希拉克。在第一轮遭淘汰的中左阵营社会党总理若斯潘、左派法国共产党,都号召选民投希拉克的票。希拉克得到了82%的选票,成为现行选举制度实行几十年来得票最高的人。当40万民众走上巴黎街头,举行反对勒庞的五一劳动节大游行时,报刊舆论欢呼法国民主将获胜,似乎忘记了第一轮选举前报刊纷纷报道勒庞连500个民选人签名都难以凑齐,投票结果却吓了大家一跳。如今,勒庞誓言要在6月的议会选举中争取得到1/3的席位,和左派、右派三分天下。我们站在法国之外,怎样看待这次极右派的浮出?
  一、极右派浮出是对民主的威胁吗?
  勒庞以反移民为中心的言论,让欧洲人恢复了60年的记忆。人们把他比作希特勒,把他的崛起看作对民主的威胁。这种“威胁论”是一种贴标签法,省了很多动脑子和说理的力气,却回避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勒庞是在法定的民主选举中“崛起”,这一“崛起”的下面,是在4,100百万选民中有18%的人认同他的主张和诉求。40万人的盛大游行,并没有动摇占人口18%的勒庞追随者。法国是一个成熟的民主国家。18%民众的诉求,不是一个小数目,理应得到政治家和国家管理者的严肃注意,这是民主选举制度的本意。人们纷纷指责勒庞引起争议的极右言论,却不问为什么会有18%的民众支持他,如何对这18%民众的呼声作出回应?
  尽管有记者撰文指出,投勒庞票的人动机各异,有些人是怀旧,有些人是同情纳粹,或者是民族主义者,但是不可否认,这种人只是极少数。最热情地认同勒庞的人,大多数是底层工作勤奋而贫穷的白人工人农民,他们认为左翼政府的政策降低了他们的生活水准,造成了不安全感,而且长期来对他们的呼声和诉求置若罔闻。不管你是不是同意他们的呼声和诉求,这次他们用18%的数量迫使人们倾听他们的声音。18%的选票不是对民主的威胁,恰恰相反,它表明民主体制运行良好,不同的利益浮出水面,异见的声音得以表达,这正是成功之处。
  二、从亨廷顿到布坎南
  勒庞的要害是反移民,福利政策、犯罪问题等等是移民问题上派生出来的。现在法国人口中有10%左右是穆斯林,这是一个日益引起民众关注的问题。不过,要是说移民,以及移民引起的社会问题和争议,总不会比美国更厉害吧。勒庞在美国的同道有没有因此而崛起呢?
  和法国不同,美国移民问题历史悠久,但是移民问题影响文化认同,却和欧洲差不多同时,发生在最近的10来年。60年代以后,左翼的文化多元化成为“政治正确”的主导舆论,到90年代冷战结束,审视未来,多元化趋势下的文化认同问题渐渐浮现出来。亨廷顿在他的文化冲突理论中强调,美国文化是西方文明的一部分。他对人口构成演变而导致美国丧失西方文明特质的未来忧心忡忡,批评克林顿行政当局面对这一趋势乐观其成的态度。
  在移民问题上强烈批评现行政策的,首推右派政治家帕特?布坎南。布坎南出生于1938年,曾经是尼克松总统的顾问和演讲撰稿人,是共和党右翼的知名人士。
  布坎南的观点和勒庞如出一辙。在移民、犯罪、福利、堕胎合法化等等问题上,他们的言论几乎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勒庞反对欧盟,布坎南攻击联合国。布坎南观点的核心是,他认为,由于美国白人出生率低而少数族裔出生率高,再加上源源不断的合法和非法的移民,美国的人口构成在演变,未来白人不可避免地会失去多数地位,而这意味着美国不再是美国,等于亡国。他的新著就叫《西方的死亡》,此书还有一个提示性的副标题:正在衰亡的人口和移民入侵怎样危及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文明。
  1992、1996和2000年,布坎南三度竞争共和党总统候选人,三度失败。共和党人对他的极端右派立场也感到头疼,他后来作为改革党的候选人参选,民众投票总计为1%。他在政坛上“崛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是他仍然有这1%的铁杆追随者。左翼对他的戒心也像今日法国人对勒庞的警惕。不过,美国人大可不必像今日法国人这么紧张。布坎南要得到18%民众选票迄今为止还是难以想象的。那么,既然移民问题在美国比在欧洲有过之而无不及,为什么极右派之“崛起”没有发生在这儿呢?
  第四部分读书(二)
  极右派——民主体制下的必要邪恶(2)
  三、为什么没有发生在这儿
  两年前,美国政治社会学家列普塞特(SeynourMartinLipset)和盖利?马柯斯(GaryMarks)合著了一本研究美国社会主义工人运动的著作,《没有发生在这儿》(ItDidn'tHappenHere),它也有一个副标题:为什么社会主义在美国失败了。他们考察探讨的是,为什么美国成为世界社会主义工人运动的一个特例,左翼工会、激进社会主义政党、激进工人运动为什么没有在美国“崛起”。如今我们探讨美国激进右翼没有像欧洲那样崛起的原因,几乎可以逐条从这本书中核实其原因。虽然是一左一右,道理却是一样的:这些激进左翼也罢,极端右翼也罢,都是成熟制度下社会现象的一部分。这些左翼右翼是和平的、合法的、有民众参与的政治博弈的结果。极端右翼和激进左翼,是难兄难弟,它们互为镜子,一同消长,轮流起伏,互相反弹。他们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没有发生在这儿》探讨了激进左翼社会主义在美国始终没有蔚为大观的原因。
  在制度层面上,美国的选举制度,特别是大选举团选举总统的制度,抑制了小党的活动。第三党崛起而获取百分之十几的民众选票已经相当吃力,在大选举团里却根本表现不出来。所以美国政界台上台下200年来一直是两大党轮流。各派政治力量如果不想长期做无用功,浪费政治资源,就必须在两大党的活动中获取阵地。而两大党的松散的组织结构,公开的活动,好似市场竞争一样面向大众的风格,使得大部分民众可以在两大党的政纲中得到价值认同。小党和激进左右派是始终有的,但是两大党在当中,民众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分布。这是一种稳定的、即使变化也取缓进势态的结构。
  在社会层面上,美国底层的大量移民来自于世界各地,移民的文化特征多元化,造成了工人组织多流派。任何政党都很难抹平移民的差别而将他们都统一到一面大旗下。社会主义工人政党经常采取的激进姿态,反而将新移民驱离于激进左翼之外。
  在现代思想史上,美国并不是蛮荒之地。二次大战之后,美国确立了世界强国的地位,它不仅是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强国,也是思想和观念的强国。各种思潮,左的右的,都在这儿发育,寻找认同和追随者。这儿不仅自然空间大,也是制度空间最宽敞的地方。基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则,信仰、思想和言论的自由在美国有特殊的地位。“二战”后在欧洲一些国家被法律禁止的纳粹活动,在美国却始终是合法的。历史上臭名昭著的三K党,主张暴力革命夺取国家机器的各派共产主义思潮,主张暴力反抗的黑人组织黑豹党,在美国都是合法的。也恰恰是这种较大的制度空间让民众有选择的自由,激进派无论左右就难以崛起了。宗教信仰的自由最为明显。在只有一个宗教的社会,宗教极端分子容易成为社会的危险,而在有动辄数以百计宗教派别的地方,什么宗教激进派别都难以坐大到危害社会的地步。世界上无论什么地方的无论什么宗教信仰,不管是激进的、极端的、好战的,还是宽容的、中庸的、和平的,在美国都有追随者和组织,但是没有一个组织能够崛起到动摇社会稳定的地步。
  前几年,听欧洲来的朋友说,欧洲人,特别是知识分子,对美国政界和民间的保守颇有微辞。法国人视美国为观念落后,在200年前法国大革命时期就是如此,可谓源远流长。比较而言,这里面可以说有一种思想方式的不同。对于热忱地追求实质正义的欧洲知识分子来说,时代进步了,在观念上落后就是落后,进步和落后是可以分别得出来的。对于美国老百姓来说,观念也许根本就没有什么明确的进步和落后之分。所有的观念,或许都有其价值,一旦要作为全社会的行为规范,则有合适不合适的“度”的问题。
  相比之下,勒庞在法国第一轮选举中得票16.9%的时候,激进左派得票也高达10%。两个端点同时浮出,这几乎是一种规律。当40万民众五一大游行声势浩大的时候,他们期望着极端右翼将被唾弃,事实却很可能走向反面。极端右翼不会因此而缩小,左倾政策走向极端反而会引起右翼反弹。这种现象,历史性的1968年已经演示过一遍了。
  四、必要的邪恶
  西方民主国家极端右翼不约而同地以反移民为政策诉求,纷纷在民主选举中“崛起”,反应了全球化将要面临的利益冲突和文化冲突,这种冲突不仅将在地区之间发生,而且首先在西方发达国家内部展开。这种冲突的来源,至少可以追溯到“二战”后的民族主义高涨,追溯到60年代西方的观念革命,更直接地追溯到最近几十年西方社会政策的普遍左倾。极端右翼“崛起”,也可以看作是,某种寻求利益平衡的反应。
  民主制度的本意不是回避民众中的价值和利益冲突,而是诉诸于以制度程序来寻求利益的平衡、价值的妥协。极端分子、激进分子和好战分子的活跃,潜在着一种对现有秩序的威胁。民主制度处理极端分子崛起的方式不是运用国家权力和社会公共资源来压制其诉求,而是依赖程序的运作,让不同利益和价值诉求反应到政策平衡上。
  作为新移民,我们不赞同帕特?布坎南的极端右翼政治观点。可是我们也觉得,正是在体制长远健康的意义上,美国社会应该感谢极左派如乔姆斯基,也应该为极端右派布坎南的浮出水面而欣慰。布坎南是为美国预防未来重病而打的防疫针,是民主制度下的必要邪恶。极端右翼和激进左翼一样,都是社会政策的一种观察标杆,它为政治家标出了危险区域的边界:任何看上去良好的动机,任何听上去美好的理念,都有现实的局限;不要为单一理念所惑而向一侧滑得太远。否则,必然会引起反弹,今日微不足道的1%,明天突然就会崛起成为18%,吓你一身冷汗。
  的确也是,不管激进左派或极端右派的言论在你听来是多么刺耳,保证他们能够浮出水面,让他们参与为这个社会的变革提供思想资源,是社会制度健康的标志。而这比任何左右之争都更重要。
  第四部分读书(二)
  坦白从宽也要言而有信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一件检辩交易案的裁定
  今年6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8比1的多数对“美国诉赫伯”一案作出了对被告赫伯有利的裁决。此案的要害是所谓检辩交易问题,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用认罪或交代来换取较轻的控罪,相当于我们熟悉的“坦白从宽”。
  美国人都知道,他们的联邦宪法有一个《宪法第五修正案》,主要内容是,受到检察官指控的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也就是说,他如果觉得坦白了对自己没好处,他就有权不坦白。任何人如果觉得说了会“自证其罪”,就有权不说。检察官不能用“抗拒从严”相威胁。《宪法》给予被告这种权利,主要就是为了杜绝逼供信,因为逼供信是司法不公的主要肇端之一。
  可是,事实上检察官在调查和起诉的时候,总是希望得到被告一方的配合和帮助的。所以,检察官经常会和嫌犯谈判达成交易。嫌犯用认罪来换取较轻的控罪,这样从检察官一方来说,就免去了冗长而困难的诉讼过程,而被告一方则得到较轻的惩罚,甚至免于惩罚。有时候,检方为了取得一些重要证据,会用免于起诉,即给予一个豁免,来换取某嫌犯提供这些证据,或在法庭上为检方作证。这种情况在起诉有组织犯罪,比如对付黑手党的时候,用得很多,因为有些证据非内线人物无法取得。
  美国的检辩交易和我们熟悉的“坦白从宽”有点不一样的是,嫌犯是通过他的律师和检察官谈判的。这种谈判,讨价还价,形式上和做生意几乎没有什么两样。检察官是用从宽或豁免来换取坦白;嫌犯则利用手里掌握的证据,根据检察官想得到这些证据的急迫性,来达到对自己最有利的从宽程度或豁免程度,达成交易才肯松口认罪坦白。
  检辩双方之所以要谈判才达成交易,因为如果达不成交易,到了法庭上,在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团面前,双方都有输的可能。嫌犯有可能判下很重的罪名和刑罚,检方也有可能因为手中的证据说服不了陪审团而诉讼失败,让到手的罪犯逍遥法外。检辩交易谈判的时候,手里的筹码就是将来万一到了法庭上,胜算的可能性有多大。所以这样的谈判都必须有双方的律师来十分专业化地进行,实际上是建立在对庭审结果的预计上。如果双方的预计相差很远,那就很难达成交易。如果预计是一致的,通常嫌犯的律师会劝嫌犯接受交易。
  可见,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检辩交易和我们熟悉的“坦白从宽”的最大不同是,它是先谈判好了,讲好条件,达成交易,然后才坦白的,而不是先坦白了,看你坦白的程度、坦白的态度、坦白的成绩,然后酌情来给你从宽。美国的检辩交易是按照法律程序达成的一种契约。
  那么,像所有的契约一样,在达成以后执行的过程中,又产生了争议或分歧,比如说,检察官在事后发现他给出的“从宽”条件太“宽”了,像做生意签下了一个赔本的买卖一样,起了反悔之心,怎么办呢?这就会产生新的法律争讼,“美国诉赫伯案”就涉及这样的问题。
  韦伯斯特?赫伯是克林顿总统夫妇在家乡阿肯色州的老朋友,也是一个老资格的法律界人士。当年,克林顿夫人也是法律界的新星,曾经被选评为美国最出色的100名女律师之一。赫伯曾经和克林顿夫人在白水土地开发项目中同过事。在克林顿的第一任总统任期内,他把这个小岩城的老朋友任命为联邦司法部的副部长,是司法部的第三把手。可是,好景不长。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对白水案的调查很快就查到了赫伯的头上。赫伯立即就从司法部副部长的位子上给捋了下来。斯塔尔抓住了赫伯的尾巴,不仅让赫伯尝了十几个月的铁窗滋味,也把当任总统克林顿和夫人弄得灰头土脸。
  可是,白水案如此小题大做,全是因为这里头要查的是总统克林顿。斯塔尔盯住的是克林顿。在调查赫伯的时候,他发出传票将赫伯传到大陪审团面前,要求赫伯交出有关白水案的11个类别的文件。赫伯却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予以拒绝,甚至拒绝回答这些文件是不是存在。按照法律,他有权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独立检察官斯塔尔想得到这些文件,就宣布给予赫伯以有限豁免,这意思就是说,只要你交出这些文件,从这些文件里发现的你的犯罪行为就不予起诉,给豁免了。
  根据《宪法第五修正案》的逻辑,赫伯获得有关这些文件的豁免,在这些文件的问题上就不能再援引保持沉默的第五修正案权利了,因为你现在不会自证其罪了,你得到了不予起诉的豁免,谈不上有“自证其罪”的问题。
  赫伯在这样的条件下,交出了关于白水案的总计13,000多页的文件。
  现在我们知道,独立检察官斯塔尔没能在这些文件中发现克林顿总统的问题。但是他在这些文件中发现了赫伯偷漏个人所得税的证据,而这是他以前不知道的。他想据此起诉赫伯。
  联邦法庭驳回了独立检察官的起诉,理由是,这一起诉是直接或间接地建立在赫伯交出来的文件的基础上,而赫伯交出这些文件的条件是得到了豁免。联邦上诉法庭要求地区法庭确定,检察官起诉的证据有哪些是在赫伯交出文件以前就掌握了的,如果检察官不能证明他预先就掌握这些证据,这个案子就不能成立。这样,这个有关是否能够起诉的争讼到达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肯定了下级法庭的意见,作出裁定,独立检察官对赫伯的起诉应该予以驳回。大法官保尔?斯蒂文森代表最高法院的意见书里说:这些文件不是从天上奇迹般地掉到检察官的桌子上的,它们是在赫伯援引了他的保持沉默的宪法权利,得到检察官的豁免,达成交易以后而自动交出来的。独立检察官不能用这些证据来起诉赫伯。
  用我们熟悉一点的话来说就是,说好了坦白从宽,就得言而有信。
  第四部分读书(二)
  佐治亚州的希望工程
  刚从中国来到美国的时候,首先能够看到的两国差异,总是浮在最表面的东西。例如,当时中国读大学不要钱,而美国的大学需要相当昂贵的学费;又例如,当时的中国学生的学科限定非常死,在美国修课却很灵活,你可以随意选读自己想上的课,也可以随意地转系和转专业。选课更是随便,只要交一份钱,就可以上一门课,专业不论。这些结合起来,美国大学好像更有了“学店”的味道,就是交钱买知识。
  我们所在的佐治亚州,从来就是美国的落后地区。100年前,整个州只有7所公立高中。这里穷人居多,收上来的税就少,公共教育的经费也就少。教育跟不上,经济受影响,穷人也就多。这是天天在那里发生的、长时期在起作用的非良性循环。在我们来到这里的时候,情况当然已经有所改观,整个州的公立中小学,早已实行了免费的义务教育,并且覆盖了所有的适龄青少年。在我们看来,和当时的中国相比,这里的高等教育也已经相当普遍,可以做的选择很多。有了各种助学基金,建立在社会信用制度之上的学生贷款制,也已经很完善了。
  我们的一个朋友就是靠贷款读书的,她狠狠心贷了一大笔钱,上了一个在我们听上去像是天方夜谭似的船上大学。这个学校在一艘大轮船上,荡在海上的时候就上课,学习内容多为世界各国的历史和文化,上一段课就停泊在某一个国家。结合课本知识,眼见为实。她因此去过上海,还见识了柏林墙的倒塌。现在她辛辛苦苦挣钱,连续还了几年的学生贷款还没还完,却一点也不后悔当初的选择。当然这是一个很特别的例子,可是,也说明了学生贷款的普遍。
  尽管如此,佐治亚州的教育经费和美国其他地方相比,还是严重不足,尤其是大学的助学金少,也就影响高等教育的发展和这个地区的前途。佐治亚的第79届州长米勒是个很实干的人,年轻时还当过几年的海军陆战队员。许多人认为,美国人的选举,是严格按照党派归属做选择,其实并不见得。佐治亚是一个典型的南方保守州,料想应该是偏保守的共和党占了天时地利。其实到了选举的时候,老百姓一人一票的选择,总是非常现实:谁能更好地替这里的百姓谋福利,就投谁的票。米勒是一个民主党人,却由于他的政绩,在佐治亚这个保守州,整整当了8年的州长,退休时还拥有85%的民众支持率,并且很快又被选为代表佐治亚州的2名联邦参议员之一。这就像在纽约,料想是自由派倾向的民主党的天下,可共和党的朱利安尼却能稳稳地连任市长、深得民心。
  米勒州长始终认为,要根本改变佐治亚州的面貌,只有从教育着手,惟有教育是未来的希望,可是,上哪儿去弄钱呢?他苦思冥想着,慢慢地,一项计划逐渐形成。1991年1月14日,米勒州长向州议会提出了一项惊人提案,建议对佐治亚州的州宪法增加一项修正案,修正对彩票的禁令,开放彩票,以彩票收入的利润,百分之百地用于教育,包括建立一项名为“希望”的基金,为大学生提供助学金。
  这项提案在佐治亚立即掀起了轩然大波。我们在中国的时候,以为美国人“开放”得不得了,到处都是赌场,其实远非如此。即使一些卖彩票的州,赌场仍然是被禁止的。至于该“开”还是该“禁”,它的决定权完全在民众手里。其根据就是美国的自治原则:每一个地方,由老百姓自己决定,他们要过什么样的日子,要有什么样的规则,要不要彩票赌场这样的东西。所以,这样的决定,常常会引出一个州的全民公决。
  佐治亚是出了名的保守州,在保守的民众眼里,要发行彩票,那差不多就是开赌了,洪水猛兽都将随之而来。于是,整个州都沸腾起来,进行了少有的全州大辩论。尤其在州众议院以126比51票通过,州参议院以47比9票通过,还需要全州民众公决的时候,收音机里尽是辩论,公路两旁经常可以看到持有不同观点的两派广告,那是他们各自用募捐来的钱做的宣传。这在宁静的佐治亚是很罕见的现象。经过整整1年10个月的辩论,在1992年11月3日,最后以1,146,340票比1,050,674票的接近比数,非常悬乎地通过了发行彩票的州宪法修正案。回想起来,米勒州长确实很不容易,对于他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政治关口。假如因此得罪了大多数选民,他的政治生涯也就到头了。从民众几乎五五对峙的投票可以看到,这位州长为了筹措教育经费,究竟冒了怎样的风险。
  法案通过以后,佐治亚州并没有急急忙忙地开始卖彩票,而是在米勒州长的主持下,在此后的9个月里,设立了三个独立的彩票基金项目:希望助学基金会、对4岁学龄前儿童教育基金会和专业技术基金会,建立和完善它们的具体运作规章。在一切基本就绪的时候,1993年6月29日,佐治亚州才卖出了第一张彩票。出乎大家意外的是,佐治亚州彩票在第一年就创下全国记录,销售额达到11亿3千万美元。当年就为佐治亚州的这三个教育基金提供了3亿6千万美元的资金。同时,大家也暗暗松口气——天,好像并没有就塌下来。
  由于美国的公立中小学教育早已经是免费的,所以米勒州长的计划是扩展教育的两端,就是免费的幼儿教育和高等教育。其中最重要的是资助高等教育的希望助学基金。希望计划是随着基金的增长,在不断地扩展它的覆盖面的。从一开始仅仅提供给公立大学的学生,到包括私立大学的学生;从资助2年,到资助4年完成整个本科学习;从仅仅提供给普通中学毕业生,到同样提供给由家庭教育的同等学历的学生,等等。希望助学金不仅条件变得越来越宽泛,提供的金额也在增加。
  2002年,佐治亚州的希望助学金,已经可以向每个获得资助的公立大学学生,提供除了食宿以外的全部学杂开支,私立大学学生为每年4,100美元。希望基金对平均成绩在中等以上的学生提供更多资助,也大大刺激了学习热情。从这项计划1993年开始到2000年,在短短7年时间里,有50万个佐治亚学生,获得了总数为10亿美元的希望基金无偿资助。加上原来的联邦资助和各种其他助学和贷学金,在佐治亚这个全国闻名的落后州,现在孩子从4岁进幼儿园开始,到大学毕业,几乎全部免费。人们已经在谈论,不用几年,读研究生也可以免费。这里的民众对高等教育的期待因此而被完全改变了。辛苦工作着的佐治亚州居民,不需要再为孩子的学费犯愁。他们对孩子的前途,完全有理由寄予更高的期待。千百万个家庭和他们的孩子,因此看到了希望。
  希望基金的运作成功,和它严格的管理是分不开的。它的运作始终在阳光法案规定的监督之下,财务状况和运作过程完全是公开的。1998年11月3日,佐治亚人再次投票增加一项宪法修正案,保护希望助学计划不受未来的任何立法和政治干扰。就这样,一向被大家看作是落后的佐治亚州创造了一个奇迹。从1998年开始,由于希望基金的发展,佐治亚州已经连续4年,在全美国50个州的大学生资助评比中,名列第一。1997年,美国前总统克林顿还参照米勒州长的思路,提出了他的版本的全国希望助学计划。
  我们在短短的几年中,亲眼目睹了这个变化,看到佐治亚州的普通人、年轻人,都因此而变得更为自信。回头望去,却惊讶地发现,我们离开时还不需交纳学费的中国,学费已经暴涨,成为家长的沉重负担。不仅大学,就连中小学、幼儿教育的费用也并不例外,而助学金制度却远远没有跟上。
  于是写下这篇介绍美国版“希望工程”的短文,不知是否会对中国助学制度的发展,有一点点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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