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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两种夫妻联名买房的方式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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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10-9-2012 17:33: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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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是一个比较简单直观的总结。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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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3威望 +90 收起 理由
北京的春天 + 50 谢谢分享!
MillerYang + 20 谢谢分享!
妮南 + 20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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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10-9-2012 17:36: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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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10-9-2012 17:45:4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x24 的帖子

价格上,税收上有区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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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10-9-2012 18:43:5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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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10-9-2012 19:56: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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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10-9-2012 20:30:29 | 只看该作者
若两个人合伙人,一方要把另一方买出的话,也就是保留房子的一方需要refinance,还要更名,银行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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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10-9-2012 20:32:4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妮南 的帖子

这个要等专家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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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17-9-2012 17:04:13 | 只看该作者
不明白,可继承?继承给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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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18-9-2012 19:57:52 | 只看该作者
不可继承指 所有权在所有者死亡时自动转移,不能像部分产权那样自由分配给你想给的人。
具体有多不自由,等专家来解答了。
不过暂时咱们还不需要操心这个问题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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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8-5-2013 17:23:0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 x24 的帖子

从税务上来说,只说出租收益一项,如果共同拥有房产的方式是joint tenants,那就每人一半投资损益,即使另有协议说某人承担更多也没用(ATO不理那个)。如果是tenants in common的方式,就按deed协议好的比例。

X24同学说的"不可继承指 所有权在所有者死亡时自动转移,不能像部分产权那样自由分配给你想给的人。"
是针对前者吧?joint tenants方式下,如果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自动拥有房产全部权利。
从感性的角度,当然是这个好啦,有同甘共苦,彼此信任,彼此依靠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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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24 收起 理由
x24 + 24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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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8-5-2013 22:47:3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 MICHELLE07 的帖子

不可继承是针对joint tenants的。

房子是所有人共同所有的,(一般是夫妻二人)。不是某一个人的,共有人只能和其他共有人共同享有这个房子,自己的份额是不会单独被承认的。
对joint tenants的房子做决定基本要靠商量,要求有很强的信任关系。而且由于对自己的份额不能全权处置,也会容易有一些麻烦,譬如转让,譬如继承。遗嘱对这种房产处置无效,因为joint tenants的规则比遗嘱有优先权。
所以某网站建议,新婚夫妻之间用joint tenants比较好。而有自己的小孩的重组家庭的话用tenants in common可能更合理一些。

tenants in common 就比较商业化了,我有我的份,你管你的。我的部分我爱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别人管不着。

另,只有一起参与买房的人(不一定需要掏钱)才能作为共有人写入joint tenants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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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威望 +100 收起 理由
北京的春天 + 50 谢谢分享!
MICHELLE07 + 50 这下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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