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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回澳後申Bridging Visa A等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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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7-8-2010 12:5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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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我在2009年10月在MEL遞交了885申請。當時持有的是572 student visa,這個Visa2010年5月份過期的。
今年4月份時,我回國了。。。當時走得比較急,沒申請Bridging Visa B。。。
現在想要回澳大利亞等PR,中介說,先申請676回澳大利亞,隨申請附上09年遞交885時移民局發回來的Receipt(我打算同時遞多一份當時移民局grant我Bridging Visa A的郵件。。。),就可以了。讓簽證官看到給我一個沒有8503條件的676的理由,這樣也就能回澳大利亞拿Bridging Visa A。。。
這似乎是唯一能回澳大利亞等PR的途徑了。。。但是我心裡很忐忑。。。因為不知道這個辦法有沒有時效性(半年之內申請676回澳才能重申Bridging Visa A)?
希望各位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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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7-8-2010 13:00:41 | 只看该作者
没有计划好就会碰到麻烦~~
这边offshore的比较多
顶一下贴,看看有没有人能回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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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7-8-2010 14:54:14 | 只看该作者
不明白你说的时效性是指什么。

Bridge Visa  A  当你离开澳洲的时候,就已经自动失效了。

现在你也只能申请旅游签证了。 你的中介说的对,在申请旅游签证的时候说明你的目的是等  onshore   PR  的结果, 自己没有仔细看 bridge  visa A  的 condition (自己到官网上看看)。希望移民局可以给你免去  8503  条款。让你重新入境, 然后回澳洲尽快申请  Bridge  Visa..   如果你能免除 8503, 你就可以 onshore   申请任何继续逗留的签证,包括旅游签证。 万一  bridge  visa  一直没有下来,你可以继续 onshore 申请免除 8503  的旅游签证或其他。

[ 本帖最后由 3WU 于 27-8-2010 14: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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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7-8-2010 15:09:0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3WU 于 27-8-2010 14:54 发表
不明白你说的时效性是指什么。

Bridge Visa  A  当你离开澳洲的时候,就已经自动失效了。

现在你也只能申请旅游签证了。 你的中介说的对,在申请旅游签证的时候说明你的目的是等  onshore   PR  的结果, 自己 ...


我所担心的时效性,貌似大学毕业那天算起半年以内必须nominate一个职业来申请PR,这个半年就是我想表达的时效性了......
其实当时我离开的时候还是用我的572visa离境的......当时bridging visa还没come into effect......

看来,现在只能祈祷签证官给我一个没有8503的676了......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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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8-8-2010 14:19:25 | 只看该作者
一下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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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8-8-2010 14:31:04 | 只看该作者
676签证来澳以后不能激活885的bva
676有没有further stay条件根本不是能否激活bva的因素,而是676签证不符合移民法885的前提条件。你持有676签证来澳,根据移民法要求不应该给你转885的bva,这才是关键。
可以再给你举个例子,假设说有澳洲公司肯给你做3-4年的雇主担保工作签证,让你回到澳洲,你还是不能转885的bva。

转885的bva,你必须持无特殊条件学生签证、485签证,476签证中的一个。
不信你可以打电话去问移民局,676转885 bva想也别想,如果可行,那885等待期还有哪个脑残肯在澳洲等?人人都回国人人都在国内工作,人人都1-2年后到时候676转bva回澳洲等885。

总之一句话,不信可以问移民局,现在楼主要拿885的唯一途径是:申请一个学校,学习完所有课程,毕业6个月内满足所有条件并从新提交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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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8-8-2010 14:36:01 | 只看该作者
885的等待期比175短,比如现在最新时间表,885短6个月左右。

那为什么还有很多毕业生,包括我以前很多同学,毕业就回国工作同时申请175,用2年澳洲学习条件免除175的工作经验要求?因为这是唯一合法回国工作将来同样能获得PR的途径。885一旦申请就必须在澳居住直到下签。如果楼主的676转bva可行,那数千申请175的毕业生都脑残了,他们的澳洲本地中介都脑残了。   

如果可行,那也没有人申请bvb了,直接随便回国,国内到时候几百块申请个676就可以来澳换pr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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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8-8-2010 16:12:39 | 只看该作者
LZ  现在是已经lodged了一个 valid  885 application. 既然是 valid, 就应该有资格申请某种签证去 ensure   她 onshore  等待 签证结果。除非 移民局 已经 refuse   她的申请。

另外,大家毕业后回国工作 选择申请175  的原因是,  885 的条件是 必须 onshore  等,人一旦出境,885  的处理就要 on  hold。  人回来澳洲才能继续 审理。根本不存在 申请个 676  就回来换PR 这种事情。因为人出境,885的审理,同时就暂停了。 当然离境是需要得到移民局同意的,离境时间也是要申报的。现在LZ要做的是拿出冲冲离境的理由,跟移民局说明回澳的目的,如果移民局给出 没有8503  的 any substantive visa ,  LZ  就有资格onshore 申请任何其他签证。

关于LS 说的“而是676签证不符合移民法885的前提条件”。现在不存在676  申请885的情况。现在是关于如何  “To re-enter Australia for finalisation of their GSM visa application ”。当然移民局会不会因此 reject   885  申请还是未知。

   
http://www.immi.gov.au/skilled/g ... /bridging-visas.htm

补充:
WHAT IS A SUBSTANTIVE VISA?
A substantive visa is any visa except a bridging visa, a criminal justice visa or an enforcement visa. If you don’t
have a visa at all or if you are a bridging visa holder then you do not have a substantive visa. Read the next
paragraphs if this applies to you.

CONDITION 8503
If condition 8503 appears on the last visa you held since entering Australia you cannot make a valid application
for the visa within Australia. Condition 8503 may be waived in rare circumstances.

[ 本帖最后由 3WU 于 28-8-2010 16: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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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8-8-2010 16:54:0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3WU 于 28-8-2010 16:12 发表
如果移民局给出 没有8503  的 any substantive visa ,  LZ  就有资格onshore 申请任何其他签证。

关于LS 说的“而是676签证不符合移民法885的前提条件”。现在不存在676  申请885的情况。现在是关于如何  “To re-enter Australia for finalisation of their GSM visa application ”。当然移民局会不会因此 reject   885  申请还是未知。


我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no further stay”条件根本不重要,而且稍微有点常识的都知道,不少情况下这个no further stay条件只要去移民局谈谈,就能立刻取消掉这个条件。就如同bvc去移民局谈谈就能改成bva,把不能工作这个条件去掉。
并且,我也说得很清楚,676到了澳洲也无法激活bva,因为楼主之前的885已经是无效申请,如果这个申请还有效,那请问还有谁脑子有病去出钱申请3个月的bvb?那楼主持676签证到了澳洲,重新申请885可以吗?答案也是不可以。

并且请注意,移民局给出没有further stay条件的substantive visa,楼主也不能onshore申请885。所以我说了,要再申请885,只有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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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8-8-2010 17:21:0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nilei 于 28-8-2010 16:54 发表
我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no further stay”条件根本不重要,而且稍微有点常识的都知道,不少情况下这个no further stay条件只要去移民局谈谈,就能立刻取消掉这个条件。就如同bvc去移民局谈谈就能改成bva,把不能工作这个条件去掉。


这个说法不正确。8534如果申请GSM的话可以豁免,但豁免8503是非常难的,一般除了突然出现急重症,居住国战乱等极端情况,鲜有豁免的。

技术上来说,楼主的情况符合Replacement of a ceased bridging visa情形,也即
You may be eligible for replacement of a bridging visa which has ceased if:
the bridging visa ceased because you left Australia, and your application for a substantive visa has not been finally determined

楼主离境时BVA尚未生效,以572身份离境,BVA并没有自动失效,只要在572过期前入境即可。572过期后,楼主依然不在境内,导致BVA因出境(尽管早已不在境内)失效。

Class VB只规定申请时和决定时必须在境内,而并未规定期间离境时必须申请BVB。技术上讲,楼主的申请依然有效。

如果楼主的676签证没有8503限制条款,申请BVA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因为这符合1005表中所允许申请BVA的第一种情况:
You are seeking to replace a bridging visa attached to an outstanding application for a substantive visa because the bridging visa ceased when you left Australia OR your application for review of a decision to cancel your substantive visa has been successful.

但如果楼主申请到的676受8503限制,或者根本申请不到676签证,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在这里不想多讲,虽确有成功案例,但其过程之艰辛,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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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8-8-2010 17:31:0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TtiGeR 于 28-8-2010 17:21 发表


这个说法不正确。8534如果申请GSM的话可以豁免,但豁免8503是非常难的,一般除了突然出现急重症,居住国战乱等极端情况,鲜有豁免的。

技术上来说,楼主的情况符合Replacement of a ceased bridging visa情形 ...


你的意思是去申请bvb的都是被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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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8-8-2010 17:43:4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nilei 于 28-8-2010 17:31 发表


你的意思是去申请bvb的都是被耍了?


也不能这么说,恢复BVA的流程远比申请BVB复杂,往往还要找到个好的注册移民代理/律师,因为是特殊情况,所以移民局前台,接线员,或者各国领馆签证处都很容易给出错误的答案,所以恢复BVA的代价远比申请BVB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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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8-8-2010 17:52:5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TtiGeR 于 28-8-2010 17:43 发表


也不能这么说,恢复BVA的流程远比申请BVB复杂,往往还要找到个好的注册移民代理/律师,因为是特殊情况,所以移民局前台,接线员,或者各国领馆签证处都很容易给出错误的答案,所以恢复BVA的代价远比申请BVB大。


谢谢你间接陈述了问题的本质:
这个做法不是简单的如同申请175/885那样,是个case by case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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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8-8-2010 23:50:20 | 只看该作者
真正懂移民法的不多,还是别hearsay了。

你676如有8503,想申请过桥签证,可以帮你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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