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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QY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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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韩建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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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楼主| 发表于 14-5-2009 14:06:5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59 qian403 的帖子

我还从没在freeoz开过帖子,在家园版的这两个同一主题的投诉帖子可是大热呀,我得谢谢诸位来捧场呀。和在一起16页,至少是开了先例啦。现在发现自己以前不开贴真是太浪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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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403 + 2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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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发表于 14-5-2009 14:08:3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QYLIN 于 14-5-2009 14:06 发表
我还从没在freeoz开过帖子,在家园版的这两个同一主题的投诉帖子可是大热呀,我得谢谢诸位来捧场呀。和在一起16页,至少是开了先例啦。现在发现自己以前不开贴真是太浪费了。



我抢你这一页的沙发里!慢慢看你投诉。嘎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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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发表于 14-5-2009 14:12:2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ite 于 14-5-2009 13:55 发表
我个人觉得冷嘲热讽不该被禁,否则这等言论就无缘出现在FreeOZ上了

====>

WITH U


老麦,你还是说清楚吧。

是你的个人言论,还是ZHT的初步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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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发表于 14-5-2009 14:18:0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QYLIN 于 14-5-2009 13:43 发表
刘叔,我能不能跟你后头提个问题呀,我打字每次要打韩建的时候,总是有另一个词先跳出来,要是有人不小心摁错键,这里还不能编辑呢,那就要有骂人的嫌疑了。这名字要是父母起的那就没法子,要是自己起的,不知道个中 ...


这说明你见识太少啦,再来娱乐一下

据公安部姓名查询系统,

全国最囧的名字

刘产

杨伟

赖月京(还是个男的)

范剑

姬从良

范统

夏建仁

朱逸群

秦寿生(亏他父母 的出)

庞光

杜琦燕

魏生津

矫厚根

沈京兵

排名第一的:史珍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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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噜 + 10 你太有才了!史上最强啊~
mite + 3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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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发表于 14-5-2009 14:25:1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iuhuey 于 14-5-2009 14:12 发表

老麦,你还是说清楚吧。

是你的个人言论,还是ZHT的初步一致意见?



当然是偶个人言论拉

UB上面也说是他个人说法 我同意他这个个人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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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发表于 14-5-2009 14:26:2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70 伟哥男 的帖子

要是像刘老头儿所说,我还真对这个“亡国奴”没意见。

只不过,除了你,还真没别人这么叫我,受众群体太少。

再者,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比如,会被误认为是看空我党统治的超级愤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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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发表于 14-5-2009 14:27:3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伟哥男 于 14-5-2009 14:04 发表
wgn是我真名的首字母拼音结合体。

但是没想到,上了freeoz都管我叫伟哥男;正好昨天被禁言,那就注册个伟哥男算了,大家还能认识我。

要是注册个别的不为人所熟识的号,还得费劲口舌解释半天。



克制发言把 别又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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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楼主| 发表于 14-5-2009 14:32:1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74 klux 的帖子

我知道呀,所以我才问,是不是父母给起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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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发表于 14-5-2009 14:45:0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ite 于 14-5-2009 14:27 发表



克制发言把 别又禁了


老麦,我对你这种说法有意见。

惩罚就是惩罚,不能对被惩罚的人再有道德上的批判。

如果我是杀人犯,如果有刑满释放的时候,我会挺胸抬头走出监狱。我已经为我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即使我再次决定杀人,那也是我个人自由的选择。除了低头面对死者家属,旁人须说不着我什么。

WGN,我坚决捍卫你再次畅所欲言等待被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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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发表于 14-5-2009 14:49:5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79 liuhuey 的帖子

刘老头儿人老心不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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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发表于 14-5-2009 14:59:5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iuhuey 于 14-5-2009 14:45 发表


老麦,我对你这种说法有意见。

惩罚就是惩罚,不能对被惩罚的人再有道德上的批判。

如果我是杀人犯,如果有刑满释放的时候,我会挺胸抬头走出监狱。我已经为我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即使我再次决定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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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发表于 14-5-2009 15:01:57 | 只看该作者
这投诉韩健的帖子,怎么扯到了伟哥男身上了?弓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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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YLIN + 5 弓虽!这是什么词,可否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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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发表于 14-5-2009 15:32:5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ite 于 14-5-2009 14:27 发表



克制发言把 别又禁了


老麦,我对你个人是很尊敬的。

但是business is business,群P辩论嘛,逮谁都是肉!

你这话看上去是对WGN同学的一种关心,但是处处体现出一种身份的优越感,还有道德上的怜悯。

道德的事,刚才我已经说过了,现在来说说ZHU成员身着制服腰悬大棒参加居民茶话会的问题。

我刚才怀疑过您言论的出处,没办法,您的制服太显眼了。

前面U版想加分也怕有失公允,碍手碍脚的。穿着城管制服逛小摊,多新鲜哪!

咱们这儿也就楼下林阿姨投诉楼上韩先生卫生间漏水屁大点事,大家嗑着瓜子喝着茶聊得正欢呢。您,还有那边那几位穿制服的,往这儿一站,听谁嗓门大了,把手这么一指“谁谁谁,注意点儿啊!”谁不怕?您另外一只手藏在身后没露出来,那可是搭在棒子上的。

合适吗?不合适。有意思吗?没意思。您累不累啊?(您自个答吧)

除了ROOT帐号您换个帐号使行不?脱了制服您换一身便装来聊天行不?别没事就以领导干部招牌式的笑容亲切关心大家好吗?拜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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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YLIN + 20 你太有才了!笑死我这个没见过世面的小女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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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发表于 14-5-2009 15:42:05 | 只看该作者
看来还真是群P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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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发表于 14-5-2009 15:55:21 | 只看该作者
怎么还有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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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发表于 14-5-2009 16:02:3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iuhuey 于 14-5-2009 15:32 发表


老麦,我对你个人是很尊敬的。

但是business is business,群P辩论嘛,逮谁都是肉!

你这话看上去是对WGN同学的一种关心,但是处处体现出一种身份的优越感,还有道德上的怜悯。

道德的事,刚才我已经说 ...




偶现在没有制服啊 不是斑竹 也不是正式ZHT。  就算是斑竹, ZHT, 管理队员, 还不能发言了吗 有这样说法啊 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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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huey + 11 咱对事不对人啊,送您盒虫草补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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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发表于 14-5-2009 16:14:11 | 只看该作者
茶话会,轻轻的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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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huey + 1 大妹子,慢点走别颠着,回头找您唠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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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发表于 14-5-2009 16:19:42 | 只看该作者
HQYLIN 威望 +5 弓虽!这是什么词,可否解释一下 14-5-2009 15:44


这位事主,只能假设你是09年才上网凑热闹的。

网民都知道,00年以来,弓虽就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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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发表于 14-5-2009 16:33:53 | 只看该作者
我要给自己发言做补充声明:


重要申明,请尊重宪法,拒绝跨省追捕!
本人系文盲,文中多数字不认识,多数词不明白其含义,发帖行为纯粹是身体缺乏营养,倒置肌肉神经抽搐,被动随手敲击键盘所致,并不意味本人同意、支持、反对,或了解、知晓文中观点另:最近电脑黑客肆虐,因此内容可能为黑客发出,而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谢绝跨省追捕,如拟了解详情,请直接与计算机黑客联系。谢谢。
1.本人过去、现在以及将来都不认识所述当事人,且自古以来与该相对人无利益关系。以上内容文字均不懂是嘛意思。
2.本人昨天、今天以及明天都没有或者不准备去主贴所述地点,自古以来与该市无贸易往来。事与本人无关。
3.本人在此均为网络上复制,用于检验本人电脑键盘录入、屏幕显示的机械、光电性能。并不代表本人局部或全部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4.人生有风险,入世需谨慎。本回贴不暗示、鼓励、支持或映射读者作出判断。未成年人请在监护人陪同下阅读本贴。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请立即关闭网页,并用13%高锰酸钾+8%乙醇对键盘、硬盘、电压插座、显示器、鼠标、cpu进行灌溉消毒。
5.如本人留言无意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地方go-vern-ment相关规定,敬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6.因删贴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宪法,民法,刑法,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国际法,与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条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7.本人谢绝任何跨省追捕行为。确因不抓不足以平民愤,或不抓就领不到薪水养家户口的公职人员,建议携带工作证、身份证、县以上go-vern-ment机关出具的介绍信温情操作。抓捕按照以下排序倒序: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以及网络运行商、电信运营商、电力供应商、电脑生产销售商。请不要为我浪费纳税人的钱。
8.本贴著作权归本人所有,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许可,不得用于商业目的。转载请联系版主。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人所有。
9.为了充分有效打击黑客、版主、楼主和回帖者,建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三十三条、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第二章第三十八条、第二章第三十九条、第二章第四十一条。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增加赋予国家干部和人民pol.ice打击网络言论的特权。
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条款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party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page~ant、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可惜加不到我的签名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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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发表于 14-5-2009 17:23:4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iuhuey 于 14-5-2009 15:32 发表


老麦,我对你个人是很尊敬的。

但是business is business,群P辩论嘛,逮谁都是肉!

你这话看上去是对WGN同学的一种关心,但是处处体现出一种身份的优越感,还有道德上的怜悯。

道德的事,刚才我已经说过了,现在来说说ZHU成员身着制服腰悬大棒参加居民茶话会的问题。

我刚才怀疑过您言论的出处,没办法,您的制服太显眼了。

前面U版想加分也怕有失公允,碍手碍脚的。穿着城管制服逛小摊,多新鲜哪!

咱们这儿也就楼下林阿姨投诉楼上韩先生卫生间漏水屁大点事,大家嗑着瓜子喝着茶聊得正欢呢。您,还有那边那几位穿制服的,往这儿一站,听谁嗓门大了,把手这么一指“谁谁谁,注意点儿啊!”谁不怕?您另外一只手藏在身后没露出来,那可是搭在棒子上的。

合适吗?不合适。有意思吗?没意思。您累不累啊?(您自个答吧)

除了ROOT帐号您换个帐号使行不?脱了制服您换一身便装来聊天行不?别没事就以领导干部招牌式的笑容亲切关心大家好吗?拜托了!


纯粹以事论事

版主,zht,技术员
来就成
越说越热闹
说的不对照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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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楼主| 发表于 14-5-2009 17:27:1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88 diegolin 的帖子

以点代面了不是。以此推09年就更不靠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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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发表于 14-5-2009 17:28:07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大粪

我爷爷看见的话,会随手放到兜里

我爸小时候看不见粪,因为早上拾粪天都黑着,随手摸,能看见的时候,粪都被抢没了


我小时候看见粪,会那个小棍捅捅,然后抹在某位同学身上
现在经常看见狗屎,一般也没什么感觉,一天不见还怕附近狗狗出什么病况
碰见巨无霸型的狗屎,我会惊讶一下“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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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发表于 14-5-2009 17:29:4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91 HQYLIN 的帖子

弓虽===强

酱紫====这样子


额奈你===我爱你

网络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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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楼主| 发表于 14-5-2009 17:36:4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93 男咕噜 的帖子

后面的都认识,常看到,就第一个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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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健 + 5 我说你那啥不好使吧,这个弓虽是最容易猜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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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发表于 14-5-2009 19:02:31 | 只看该作者
qian403  威望 +2  爱国当然不等于爱d,这个没什么好争论的。------ 以前没白辩论,终于达成共识了!14-5-2009 14:07
-哎,我没被她气死倒要被你气死,你原来用几个逻辑不等式说明爱国不等于爱d,我用了等式,我那意思是你理论上这么认为而你的实际行动客观上造成了相等的结果,算了,不继续讨论那个问题了,这楼歪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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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2 收起 理由
qian403 + 2 不讨论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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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发表于 14-5-2009 19:15:46 | 只看该作者

以前没白辩论,终于达成共识了!

咋,你俩还为了这事辩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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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1 收起 理由
qian403 + 1 历史遗留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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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发表于 14-5-2009 19:17:4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ubuntuhk 于 14-5-2009 12:41 发表


韩健同学,我非常坦白地说,很不喜欢你这种用词,辩论应该秉持就事论事,摆事实说道理,你这样讽刺人智商低,已经偏离了这个原则,你试想一下,如果别人整天跟你说“多吃猪脑”,你什么感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

这也是我这几天正在思考的问题,什么问题,那就是是否该提议警告有的网友根本答非所问不知所云,不看人家的问题就在那里自言自语,偶尔一两个帖子也就算了,几乎每个帖子都这样,这难道不是对别人的不尊重吗?对于这样至少是客观上搅和的帖子你又能怎么回答-注意,我始终留着面子用客观、至少客观形容这样的帖子没有说对方主观-况且我在166楼劝她吃核桃鱼类等等也是出于好意,后面劝她吃核桃是出于无奈,你说城门楼子她说胯骨轴子,如何进行对话?既然对方不认真我有必要像傻子一样费劲巴拉的跟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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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威望 +15 收起 理由
ubuntuhk + 10 那你不跟帖不就完事了吗
klux + 5 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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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发表于 14-5-2009 19:19:54 | 只看该作者
你说城门楼子她说胯骨轴子 如何进行对话?

====>

所以我说鸡同鸭讲嘛

也可以不"进行对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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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发表于 14-5-2009 19:21: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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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发表于 14-5-2009 19:27:1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98 mite 的帖子

非暴力不合作?这事整大了。

哎,今天天气真不错,男咕噜你们家衣服收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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