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少说。我的雇主学校在2001年四月下旬开始给我准备H1的申请材料,并用特快专让我签了字,然后我就开始等待了。那个暑假挺难熬的,真的不知道这样从F1申请H1的情况多不多。七月初干脆就搬到了现在的这个城市,干等H1批准书了。闲急无聊,为了打发惶恐的心情,还和LP及其他的好朋友去了趟Glacier Park and Yellowstone Park。
又错误乐观了一把。当看到大批2002,2003甚至2004年案例被批准,而我们一点消息也没有的情况下,我们终于也等不及了。但是通过议员的帮助,我们总是得到同样的回应,按照FIFO规则办事。2006年中旬,我的两个同事收到Dallas Center的信,说要‘Intend to Deny’,原因是认为工资待遇不够。简直荒谬,都2006年了,还要用现在的工资标准去对照我们4年前的工资待遇,当然有可能不够了。事实上,即使这样比,我们当时的工资也符合现在劳工部的要求呀。后来分析半天,估计人家是用公司的标准去比较了,而我们是学校呀,当然不能这样比。于是,学校高层给回了封信,口气也挺冲的,列举了不少数据和事实。其实挺羡慕我俩同事的,人家至少还收到了这样的信,而我什么也没有收到。有了上次寄丢的阴影,这回也战战兢兢的,该不会又惹出什么麻烦吧。
学校帮我填I-140表时又出问题了。原来当时办LCA时,在ET750表格关于招聘的特殊要求一栏写的是:‘non-classroom working experience (minimum 10% effort for 1 quarter or semester)’。结果学校要求我出示证明说,在我做现在的工作以前,至少课外干过约10%的类似工作。真是节外生枝,只好又求助于我原来学校的老板,希望他能拉我一把了。万幸,当时我在他手下做的是RA,而且这么多年了他还记得我(希望不是恨我吧),他很快就帮我出了封介绍信,说明我在他那里干了20%类似的相关工作。总算把I-140搞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