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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中国高人真的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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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003 15:22: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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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美的行为应该从两个层面来看,首先木子美和很多男人一夜情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但是木子美把自己的性爱日记作品在中国博客网上传播,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至少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如果当地公安机关不追究木子美的责任则应该是渎职。<br>
  当然,构不构成违法的前提是木子美的《性爱日记》是不是淫秽作品?按照新闻出版署对七种淫秽出版物的规定,木子美的《性爱日记》应该属于淫秽作品,不属于不列入淫秽作品的特例-----即带有色情成分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因为《性爱日记》这种文学创作,仅仅是对性体验单纯的描述,木子美用文字具体描述性行为,露骨传播性交行为、性感受,这种描述既没有任何文学创作的价值在里面,也不符合当前公众的审美观。应该被列入淫秽作品。<br>
  关于中国博客网站的法律责任,作为网管对于木子美发表具体描写露骨的性行为、性交的性爱日记应该进行审核。把这种日记发表出来至少在博客网站的浏览范围之内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但是博客网站因为属于一个小网站,社会影响不大,所以它的宣传尚未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具体负责管理的人员尚不构成犯罪,但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罚款、必要时甚至可以采取拘留的措施。<br>
  如果木子美与各大门户网站或大众媒体相关人员以某种目的协商后在网站或大众媒体发表该色情性爱日记,那么木子美与相关的责任人员共同触犯《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只是各门户网站或者媒体单方面对她的文章进行转载,则转载媒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已经触犯《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br>
  《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那么什么叫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有多个判断标准,譬如多次传播淫秽物品的,长时间传播淫秽物品的,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传播的淫秽物品引发了现实犯罪的,经过新闻管理部门多次要求更改拒不更改的,这些都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为网络来讲,特别是一些门户网站即使刊登一个小时,由于浏览量就很大,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很大,对一些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网民造成的恶劣影响是很大的,,因为它已经不是一种批判和揭露而是一种毫无遮掩的黄色文章的转载,同时,这也违背了一个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要求,无疑问这种肆无忌惮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对于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门户网站及时中止了对这种淫秽物品的转载和报道,是否构成犯罪,应视结合其他具体情节综合考虑。<br>
  此外,木子美把和某一著名乐手的性行为在网上用对方的真实姓名展示出来,还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br>
  当然,木子美的性行为本身并非完全合法。比如据说木子美承认她当着她朋友的面跟朋友的朋友发生性行为。这种行为应该属于传播淫秽图像,应该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br>
  多名有妇之夫与木子美发生关系,违反了《婚姻法》“夫妻相互忠诚” 的法律义务,只是《婚姻法》中没有规定对违反忠诚义务规定怎样的具体处罚措施。<br>
  木子美没有像妓女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她与妓女最主要的区别。但木子美与许多男人的性行为并没有感情基础。而没有感情的性行为与动物有什么区别呢?<br>
  木子美作为编辑记者或者作家来说,她应该有一定的职业道德。这种职业道德不允许她把自己性关系的这种描述在网上进行传播,对社会特别是对青少年造成不良的影响。她把自己的这种性行为进行传播已经突破了法律的最低底线,作为一名媒体工作者,她不仅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受到媒体行政主管部门的处分,还要受到道德的谴责。<br>
<img src="../leadbbsfile/UBBicon/em39.GIF" width=46 height=46 align=absmiddle border=0><img src="../leadbbsfile/UBBicon/em12.GIF" width=46 height=46 align=absmiddle border=0><img src="../leadbbsfile/UBBicon/em35.GIF" width=46 height=46 align=absmiddle borde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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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003 15:27:01 | 只看该作者

Re:[转帖]中国高人真的多啊!

有些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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