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xiva 于 17-10-2011 17:44 发表
我现在听到好几种说法。比如1.在签证到期前的五年里面累计住满两年就可以了 比如2011年grant, 2016年签证过期,那么可以2011~2012到别的地方住,2012~2013在指定州住一年,2013~2015又跑去别的地方住,2015~2016在指 ...
原帖由 3WU 于 17-10-2011 19:27 发表
1. 要。
2。“短登”这个名词概念 是中国人创建的。。。移民局只会认可 入境时间,处境时间,以及累计入境时间。要证明一个人在某个地址是否住了permanently 其实很简单。。拿出租金,电费水费收据,驾照 都是可以 ...
原帖由 3WU 于 17-10-2011 19:34 发表
晕~~2 跟 3 有什么区别?
你自己的连接不就是 英文原文了吗~~上面不是已经写的很清楚:You, and any sponsored dependants, must live in Victoria for the first two years of your sponsored visa. Th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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