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质疑贺绍强对贺梅的爱是否真诚,因为他的所做所为告诉我,他不爱贺梅。让我们已经是为人父母的人先想一个问题,你在什么情况下会把自己的出生不久的婴儿托给陌生人照管?如果是我,我会说没有任何情况能让我这么做。然而贺绍强对他的做法的解释是,At the time, we were experiencing severe financial difficulties。我认为这个理由不充份。但是从这个理由里,我能看出,在贺绍强眼里,钱比儿女亲情更重要。在美国,经济困难的中国人还是有一些的,但还没听说别人把孩子托给陌生人的。顺便说一句,贺太太在医院做刨腹产的费用$12,000全部由美国纳税人出,贺绍强对今日美国报说这笔钱压迫他放弃抚养小贺梅,是在误导读者,更加暴露他心里有鬼。再说,美国的福利制度还是相当不错的,象贺绍强这样的低收入家庭会得到政府的许多补助。每年报税可以按孩子人头有税款退回,小贺梅刚出生,政府有给母婴的营养补助,每
贺绍强口口声声说Baker家是小偷,那么是谁把小贺梅送到Baker家的?贺说,we sought assistance from a local Christian aid agency. Through this agency, we met the Bakers. 由此看出,贺绍强自己想出托养小贺梅的馊主义,并付诸实施,且取得了成功。小偷的定义是趁人不备不经人家同意而拿走别人的东西,而Baker家是被动接受小贺梅,并经过贺家同意,无论怎么说也与小偷无缘。再者,在Baker家抚养小贺梅三个月后是要还回小贺梅的,这是小偷的做法吗?是贺家拒收小贺梅的,其理由居然是堂而皇之的我们没有准备好。是不是过早领回小贺梅就无法达到利用小贺梅给自己办绿卡的目的?今日美国说,When the three months ended, they(指贺家) still were not able to care for Anna Mae. 请问,领回自己的女儿需要什么准备?是不是象买家具一样要攒够钱以后才能领女儿?如果他们对女儿有真爱,为什么不能在这个时候把女儿迫不及待地领回家?贺家的拒领女儿是极不正常的,并且给经手此事的教会带来麻烦。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s could no longer handle their case because the agency's supervision is limited to 90 days in temporary custody cases. So the two couples negotiated the next step on their own. 如果说Baker夫妇是小偷,那么让我们来看,这小偷是如何偷东西的。你见过这样的小偷吗?失主敲开小偷家的门,把一个皮包放在小偷桌子上,扭头就走。然后就说人家偷了他的皮包,这有点象栽赃陷害。
事实上我没有提供任何目击证人。Charles Hall 确实到庭为贺作证, 只证明没有听到声音。 Michael Bodary 根本就没去法庭。没有听到声音就说明事情没发生吗?Charles Hall 在法庭上证明没听到异常声音, 遇到贺时也不知贺从哪来. 因此完全不是外界报导的“进入时遇到Charles Hall.” 因为我当时吓坏了, 只是哭着求他放我, 不愿让别人知道, 故没有喊叫. 我在3层, Dr. Hall 在2层, 他怎么会听到呢? 我的案子就是吃亏在于没有目击者和直接证据,无法给贺判罪。零号口供(即没有证人的证词)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都是很难以此给对方判刑的。尽管如此,贺对我性骚扰的事实还是客观地发生了,存在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