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没有任何人提议要完善相关制度后再来推进NGO。

原帖由 kk-11 于 28-3-2012 11:33 发表
我申请的只是PO,不是NGO决策者(NGO未来的决策,将由决策者committee-- 议事院集体做出)。
红字的,是《Ray的PO参选宣言》中的原话。那不就是等于CEO的位置吗,除了会议之外的单独决策人吗?
原帖由 kk-11 于 28-3-2012 11:33 发表
我申请的只是PO,不是NGO决策者(NGO未来的决策,将由决策者committee-- 议事院集体做出)。
红字的,是《Ray的PO参选宣言》中的原话。那不就是等于CEO的位置吗,除了会议之外的单独决策人吗?

17.2 PO职责:
17.2.1 PO接到秘书长签署的文档后一周内进行审核;
17.2.2 若驳回, 则由会员大会做最终复议(最终复议结果不得驳回);
17.2.3 若通过,否则发送给相应的政府部门。
17.2.4 如果PO认为复议文档符合会员大会的决议,但是不符合澳洲法律,则需要辞职。
原帖由 kk-11 于 28-3-2012 11:50 发表
你的理解肯定是错的。
但受你发言的启发,我看到一个忽略的重要事情。即会议管理制度。
PO肯定是一个经办,如果PO偷换了报备中的章程,把章程改成自已想要的内容,还串通某个关键人员,搞个现存的个别部份数据、及备份的个别部份数据丢失,反正家园版数据丢失也不影响人气。那不就是备份的为准啦。那如何确定那份章程,是修改的章程呢?
哈哈。圆桌会议吧。嗯,谁出钱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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